母亲为女儿数十万银行贷款担保被判连带担责
2022-04-01 10:48:37
 

  中国法院网讯(刘凌雄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母亲覃某为女儿何某30万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法院认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系覃某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判令:被告何某返还银行剩余借款本金29.6万元及利息、罚息38378元,担保人覃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覃某与何某系母女关系。因生意周转需要,2016年6月24日,某银行与何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万元,借款用途为消费,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16年6月24日至2019年6月23日止。借款年利率为5.655%,合同期内利率保持不变,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同日,被告覃某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覃某愿意为其何某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为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上述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向何某发放了银行贷款,但何某未能按期还款,保证人覃某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截止2021年6月,被告何某拖欠借款本金29.6万及利息(含罚息、复利)38378元。为此,某银行诉至法院,双方由此涉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予以确认。现何某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显属违约,某银行据此诉请何某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截止2021年6月,被告何某拖欠借款本金29.6万及利息(含罚息、复利)38378元,亦予以确认。覃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其自愿为何某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担保行为合法有效,故原告诉请覃某对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有据、于约相合,予以支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