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提供银行卡帮助网络犯罪获刑一年六个月
2022-04-18 08:54:48
 

  中国法院网讯(廖安生)一男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韩某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经审理查明,韩某勇,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月14日被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08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24日被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于2015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5月9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执行逮捕。

  2021年4月一天,被告人韩某勇明知刘某鹏(另案处理)收购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应其要求到邢台市的银行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沧州银行卡、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邮政储蓄卡,并带着妻子齐某翠补办了一张齐某翠名下的建设银行卡,全部开通手机银行及U盾,并将办好的5套银行卡及U盾等提供给刘某鹏。

  经查,韩某勇名下建设银行卡共接收曾某云被诈骗案等二十八起案件的诈骗资金296.590794万元,转出诈骗资金296.185653万元;沧州银行卡共接收魏某梅被诈骗案等十七起案件的诈骗资金160.25855万元,转出诈骗资金158.68816万元;农业银行卡共接收王某旭被诈骗案等十一起案件的诈骗资金118.780501万元,转出诈骗资金114.395109万元。韩某勇共非法获利1.2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韩某勇有犯罪记录,酌情从重处罚;其有自首情节,且已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韩某勇的犯罪事实、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