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中凸显司法担当
2022-04-19 09:02:2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向阳 刘浩
 

  作为“三大攻坚战”的首要任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既是人民法院的重大政治责任,也是人民法院履行职能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防控能力和风险化解能力,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中凸显司法担当。

  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作为“三大攻坚战”的首要任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既是人民法院的重大政治责任,也是人民法院履行职能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防控能力和风险化解能力,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中凸显司法担当。人民法院要始终绷紧防范风险这根弦,增强对风险的感知力、洞察力,深刻把握风险产生演变规律,既要有敢于斗争的担当,也要有善于斗争的能力。要聚焦突出风险隐患,精准施策,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决防范化解处置各类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生态环境安全风险带来的挑战。要拧紧责任链条,把工作任务和责任进一步细化分解,切实把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各项工作部署落实落细,见到实效。

  注重防范化解政治风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首要任务是维护党的执政安全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安全。人民法院作为政治机关,一是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决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二是要旗帜鲜明地开展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决同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错误言行作斗争。三是要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惩治各类犯罪,严惩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间谍窃密、邪教等犯罪,坚决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四是要加强纪律建设,在教育引导干警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上下功夫,强化干警党性修养,激励干警担当作为,切实担负起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的政治责任。

  注重防范化解经济风险。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但成就的背后也隐藏着不容忽视的风险与挑战。全球疫情仍在持续,世界经济复苏动力不足,大宗商品价格高位波动,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我国经济发展面临多重压力,经济金融领域风险隐患较多。作为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必须对经济社会领域存在的风险挑战进行积极预判,积极延伸司法服务,参与经济金融等领域风险防控化解工作,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一是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司法服务就跟进到哪里,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要加强营商环境法治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探索和完善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提升司法效能,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三是要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立足审判职能,切实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坚持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为企业保驾护航;推动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和有效救治,帮助企业化解危机、脱困重生,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四是要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依法严惩金融证券犯罪,依法处理涉供应链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私募投资基金等纠纷,依法否定职业放贷、高利转贷、变相高息等行为效力,引导民间融资服务实体经济,有力推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注重防范化解社会风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互联网深刻改变人类交往方式,社会观念、社会心理、社会行为发生深刻变化。这是对经济社会进入新发展阶段的深刻认识,也对未来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人民法院要切实落实保安全、护稳定各项措施。一是要坚持保障合法权益和打击违法犯罪相结合。尤其是对涉众型经济案件受损群体,要坚持把防范打击犯罪同化解风险、维护稳定统筹起来,做好控赃控人、资产返还、教育疏导等工作。二是要创新完善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震慑态势,继续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三是要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既是思想观念的转变,也是方式方法的深刻变革,人民法院应发挥司法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尚的重要作用,在信息网络、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违法犯罪问题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等形式延伸司法职能,推动社会综合治理。四是要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新型办案组织建设,细化司法人员正负面权力清单和履职指引制度,优化审判、执行各环节,刑事、民事、行政各领域办案权力运行模式。确保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监督下运行。

  注重防范化解生态环境安全风险。生态环境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要始终保持高度警觉,防止各类生态环境风险积聚扩散,做好应对任何形式生态环境风险挑战的准备。一是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修复性司法长效机制,加强外部协调联动,形成保护合力。近年来,生态环境修复义务逐步在法律法规中得以明确,下一步应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案件修复性联动机制,通过生态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机衔接,全面建构审前调查、审中裁量、判后回访等多层次生态修复性机制,使之常态化、规范化。二是要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绝不手软。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妥善处理生态环境民事纠纷,依法审理环境行政诉讼、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全力以赴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三是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人民法院必须始终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四是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协同发展。人民法院必须准确把握发展与保护协同共生的辩证关系,努力实现发展经济、保障民生和保护环境的平衡。依法支持和保障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推动市场主体创新发展,促进传统企业向绿色产业转型升级。

  “明者防祸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看不到风险才是最大的风险。人民法院要有“踏平坎坷成大道,斗罢艰险又出发”的顽强意志,居安思危,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提高防控能力,着力防范化解风险,应对好每一场重大风险挑战,更好地履行司法功能和社会功能。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