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创新升级 服务发展大局
——陕西宝鸡中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纪实
2022-05-10 10:06: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娅 仇阿睿
 

  “被告未经许可复制他人音乐电视作品并进行营利性放映,且未支付使用费,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放映权,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陕西法院微庭审”公开审理了海柏(天津)音乐有限公司诉宝鸡地区18家KTV经营者著作权权属、侵权赔偿纠纷案,中国庭审公开网全程视频直播。

  2021年以来,面对新形势下知识产权案件迅速增长、案情日益复杂、审理难度加大的局面,宝鸡中院创新工作方式,着力破解知识产权审判中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难题,全力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

  兼顾法理人情 营造公平市场环境

  “都是经销商卖给我们的,我们也不知道么……”2021年4月,宝鸡中院审理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宝鸡地区16家小微型便利店、超市的“六神”花露水侵害商标权系列案。这些被告上法庭的商户们,由于法律观念和知识产权意识相对淡薄,尚未认识到自己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已构成侵权,对原告的起诉赔偿情绪反应激烈。

  办案法官们耐心安抚商户情绪,细心宣讲商标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对商户们提出的问题和质疑逐一进行释法明理,最终使作为被告的商户们认识到其侵权事实。鉴于被诉商户均为小微经营者,经济能力有限,认知能力不足,承办法官与原告、被告多次沟通,采用一案一策的办法,商定了每案基本赔偿数额和调解方案。最终,原告与全部商户达成调解协议。

  与此同时,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案件,宝鸡中院坚持依法重拳出击,坚决整治到底、震慑到位。

  在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宝鸡高新区某烟酒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被告销售假冒和侵权白酒获得非法利益,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更危害食品安全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考虑到被告多次故意侵害他人商标权,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同时兼顾涉案商标的类型和知名度,宝鸡中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坚决打击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最终判令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万元。

  平衡各方权益 激发创新发展活力

  平衡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准确把握多层次价值取向,是宝鸡中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秉持的重要原则。

  宝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某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为了提高其楼盘的销售价格及知名度,擅自使用“某某新城”字样,在市内公共交通、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平台上的涉案楼盘宣传资料中开展宣传。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宝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由于此前“某某新城”楼盘已销售完毕,且市政部门已将相应的公交站点命名为“某某新城站”,为避免商标权人与公共利益及小区居民利益失衡,宝鸡中院没有要求停止使用该小区名称及拆除公共交通标识,但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含有原告品牌字样的商业宣传,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万元,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保护商业秘密 依法规范竞争秩序

  客户信息及资源信息是否是商业秘密?离职后能否将前公司客户资源转移至新公司?在宝鸡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某某、宝鸡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李某某应聘到原告企业旗下加盟店后,签订经纪人合作协议及保密协议书,却在辞职后违反保密协议,在原告公司微信群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用于与原告公司有竞争关系的被告公司的市场推广中。

  宝鸡中院依法审理后,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李某某赔偿原告合理开支3500元并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该案入选陕西法院2020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件承办法官白永世介绍:“商业秘密是新业态竞争的无形财富,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行为更易实施、更加隐蔽、更为复杂。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我们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着力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有效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积极引导新领域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努力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和服务营商环境成效。”

  2021年,宝鸡中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365件,较2020年增长107.4%。宝鸡中院审理的2起案件入选2021年度宝鸡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被汇编成册发布,宝鸡中院将其作为全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交流学习、提升办案水平和警示教育社会公众的生动教材,着力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平衡各方利益,致力保障科技创新,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贡献宝鸡法院力量。”宝鸡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尤青表示。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