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合伙盗窃电动车电瓶作案八起分别获刑
2022-05-26 09:41:46
 

  中国法院网讯(赵珮珮 李红艳)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12月份,被告人邹某、罗某利用面包车和摩托车等作案工具,在南昌市范围内盗窃电动车电瓶,作案时,采取换戴衣帽和口罩来伪装自己,再开车沿路盗窃电动车电瓶,而后将电瓶集中放在某地,再联系收赃人员唐某(另案处理)收赃。其犯罪事实如下:

  12月2日凌晨,被告人罗某、邹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滕王阁地铁站出口处,盗得被害人李某速派奇牌电动车内的超威牌电瓶五节(价值不详),并销赃给唐某。

  12月2日凌晨,被告人罗某、邹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万寿宫地铁出口处,盗得被害人谢某雅迪牌电动车内的原装电瓶五节(价值不详),并销赃于唐某。

  12月9日凌晨,被告人罗某、邹某来到南昌市西湖区桃花路与洪城路交叉口靠进福利院工地旁的电动车停车点,盗得被害人赵某可人牌电动车内的天能牌电瓶五节(价值不详),并销赃于唐某。

  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罗某、邹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滕王阁地铁站出口处,盗得被害人刘某绿源牌电动车内的电瓶五节(价值不详)、盗得被害人陈某雅迪牌电动车内的原装电瓶四节(价值不详)、盗得被害人徐某台铃牌电车内的原装电瓶五节(价值不详),而后均销赃于唐某。

  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罗某、邹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中

  山路天虹商场附近,盗得被害人郭某小刀牌电动车内的超威牌电瓶五节(价值不详),而后销赃于唐某。

  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罗某、邹某在南昌市东湖区省眼科医院门口处,盗得被害人袁培华电动车内的超威牌电瓶五节(价值不详)。而后销赃于唐某。

  12月28日5时许,被告人罗某、邹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黄城工贸城内被抓获归案。而后在收赃人唐某停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小区的面包车上查获电动车电瓶115节。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三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被告人邹某两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邹某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均可以从轻处罚;具有前科,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