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莲池:为家暴受害人撑起法律“保护伞”
2022-08-22 16:06: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芳 霍霞 刘建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8月1日实施以来,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家暴受害人人身安全为己任,立足审判,延伸职能,不断创新工作机制,近日连续签发三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暴受害人撑起法律“保护伞”。

  张某某(男)对妻子杨某某(女),施加暴力,将其殴打致轻微伤,杨某某因此造成巨大精神伤害,长期陷入心理恐惧中,为此,杨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小吕(女)和小张(男)结婚十五年,婚后育有一子。小张性格较冲动,经常因家庭琐事对小吕和孩子动手。小吕因此搬出居住地,并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小张得知后,多次前往小吕现居住地敲门、吵闹、骚扰,致使小吕母亲发病,严重影响了小吕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为此,小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小张继续骚扰、威胁自己及家人。

  马某某(女)与张某(男)离婚纠纷一案诉讼前,张某多次监听、监视、跟踪、骚扰、殴打马某某,并威胁马某某及其亲属,虽公安机关多次警告张某,但张某依然我行我素,于2022年6月离婚案庭审结束后,张某组织多人在法庭门口准备围堵马某某,庭审后再次通过其他手段骚扰马某某,致使马某某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为此,马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遂向三名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跟踪、骚扰、威胁申请人及其家人,并将裁定及时送达辖区派出所和居民委员会,协助法院执行。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