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简介及入选理由
2023-01-07 21:35: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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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施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

  2.国家网信办发布针对互联网账号、网络暴力、跟帖评论的管理规定

  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4.张某等与深圳好莱坞娱乐文化公司因剧本杀评论引发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等侵权案

  5.字节跳动公司等诉某计算机公司等侵害《战魂》著作权案

  6.罗昌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7.《谭谈交通》节目著作权争议系列案件

  8.李某诉某公司算法风控系统名誉侵权案

  9.腾讯公司诉荔支公司侵犯《三体》有声书著作权案

  10.快手公司等诉西安巨量云公司虚假流量不正当竞争案


  1.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施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

  事例简介:

  2022年4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通知》指出,国家对国产网络剧片发行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实施规范。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国产重点网络剧片实施重点监管。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网络剧、网络微短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应依法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1.投资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网络视听行业发展和管理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并通报;2.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招商主推的;3.在网站(客户端)首页首屏、专题版块或专区专栏中推荐播出的;4.优先提供会员观看或以付费方式提供观看服务的;5.网络剧片制作发行主体自愿按照重点网络剧片申报的。国产重点网络剧片上线播出时,应使用统一标识,准确标注节目发行许可证号,固定于节目片头的显著位置展示。“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片头以“网络视听”四个字为主体图,以朱红色为底色,时长5秒,放置于节目开始部分。

  入选理由:

  以往我国对于网络剧片采用的是备案管理,该通知是国家广电总局针对网络剧片提出的新要求,其核心是对五类重点网络剧片实施重点监管,即通过审查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同时要求重点网络剧片上线播出时,使用统一标识。近年来,相关主管部门不断推进网上网下统一标准,并结合网络剧片的实际状况,提出更有针对性、差异化、精准化的管理措施。

  2.国家网信办发布针对互联网账号、网络暴力、跟帖评论的管理规定

  事例简介:

  2022年,国家网信办针对互联网账号、网络暴力、互联网跟帖评论等发布或修订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于互联网信息内容产生重大影响。

  6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24条,要求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含有职业信息的,应当与个人真实职业信息相一致;互联网机构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应当与机构名称、标识等相一致。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应当对互联网用户在注册时提交的和使用中拟变更的账号信息进行核验;应当在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合理范围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的互联网协议地址归属地信息,便于公众为公共利益实施监督。

  11月4日,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发布《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建立健全网暴预警预防机制、强化网暴当事人保护、严防网暴信息传播扩散等作出要求。《通知》要求,加强内容识别预警,网站平台要建立网暴信息分类标准和典型案例样本库,在区分舆论监督和善意批评的基础上,明确细化涉网暴内容标准,增强识别预警准确性。建立涉网暴舆情应急响应机制,网站平台要组织专门工作力量,及时收集网暴相关热点话题和舆情线索,强化网暴舆情事前预警。为强化网暴当事人保护,《通知》提出,设置一键防护功能;建立快速举报通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暴举报。

  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修订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2月15日起施行。《规定》共16条,重点明确了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跟帖评论管理责任、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遵守的有关要求等内容。《规定》要求,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对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进行规范管理,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应当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跟帖评论管理情况进行信用评估后,合理设置管理权限,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对账号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管理,可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申请跟帖评论区管理权限。

  入选理由:

  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紧扣当前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的重要问题,采取了新的规制措施,对于网络信息生态产生了重要影响。《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以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必须与用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相符为规制核心;《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体现了网络暴力的技术治理思路;《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以舆情可控为目标,将“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作为规制修改的核心,并在增加义务主体和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范畴的同时,新增作为救济机制的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申诉制度。

  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事例简介:

  2022年12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知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知网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21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7.52亿元5%的罚款,计8760万元。同时,坚持依法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监督知网全面落实整改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后果,要求知网围绕解除独家合作、减轻用户负担、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创新发展。

  2022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经查,知网在中国境内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2014年以来,知网滥用该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一是通过连续大幅提高服务价格、拆分数据库变相涨价等方式,实施了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其数据库服务的行为;二是通过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等方式,限定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授权使用学术期刊、博硕士学位论文等学术文献数据,并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独家合作实施。调查表明,知网实施不公平高价、限定交易行为排除、限制了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竞争,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影响了相关市场创新发展和学术交流传播,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禁止的“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和“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入选理由:

  知网虽然在创新发展、学术交流与知识传播方面做出了贡献,但其行为超出了《反垄断法》确立的边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为知网滥用在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用户合法利益,阻碍了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影响了学术交流传播,破坏了良好的科研学术生态环境,因此作出上述处罚。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这一举措具有重要意义。

  4.张某等与深圳好莱坞娱乐文化公司因剧本杀评论引发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等侵权案

  事例简介:

  2021年12月29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就张某等诉深圳市好莱坞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莱坞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好莱坞公司立即停止公开监控录像,删除《澄清声明》中“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表述及张某等人的微信账号信息,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并向张某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案判决已生效。

  2021年4月,张某等人不满好莱坞公司的“剧本杀”游戏服务,在点评网站上发布差评。好莱坞公司遂在微信公众号中发表《澄清声明》,披露了与张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记录、监控录像片段、张某等人的微信账号信息,称“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张某等人认为好莱坞公司上述行为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名誉权,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等。好莱坞公司抗辩认为,其发布《澄清声明》是为了交代服务过程,还原真相,以减少“差评”带来的不利影响,属于合理使用。监控录像用于记录店铺经营活动,且对张某露脸处打了马赛克;呈现的微信头像、微信昵称、微信号等信息无法识别张某等人,不属于个人信息范畴,未侵害张某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好莱坞公司反诉认为张某等人发布“差评”是滥用消费者权利的侵权行为,要求张某等人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等人发布的“差评”系对剧本杀服务的主观感受,不属于虚构事实,即使好莱坞公司店铺排名因此降低也属正常经营风险,张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好莱坞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公开监控录像并称可提供全程录像,构成侵害张某等人隐私权;未经张某等人同意公布其微信账号信息,构成侵害张某等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入选理由:

  在数字化浪潮的推动下,侵犯个人信息及隐私的行为更加容易、方式越发多样。本案审理过程中,正值《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布生效,切实回应了人们对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司法需求,反映出《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的必要性及紧迫性;本案也探讨了舆论监督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合理边界,警示经营者不得擅自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如遇纠纷应依法维权,对服务行业个人信息使用及处理问题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

  5.字节跳动公司等诉某计算机公司等侵害《战魂》著作权案

  事例简介:

  2022年4月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某计算机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责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采取必要措施,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万元。

  两原告诉称,其经授权依法享有电视剧《战魂》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三被告运营的某视频平台中,存在大量由涉案电视剧片段剪辑而成的短视频,且该平台对部分短视频自动标记并提供了算法推送服务。在原告持续发出390次(涉及侵权链接3万余条)制止侵权的通知后,上述情形仍未得到有效制止。两原告认为,三被告在应知侵权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三被告辩称,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短视频不能被认定为系对涉案电视剧的合理使用,其在线传播已对权利作品产生了实质性替代,构成对二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三被告在已知视频平台中存在高频次侵权及重复侵权的情况下,采取的相应措施未能有效制止侵权,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应知过错。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其所提供的算法推送结果中的内容信息是否为侵权信息,应承担起比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原告持续发出侵权通知后,三被告却怠于施以必要注意,助推了侵权短视频的蔓延传播,应承担帮助侵权的连带责任。另外,鉴于短视频使用他人作品具有较高的合理使用可能,针对某一视听作品采取过滤与拦截等侵权防范措施需要权利人的积极配合,提出筛选范围、筛选标准、筛选方法或筛选技术方案等具体要求。由于原告并未明确要求被告应采取何种具体的侵权防范措施,故对原告要求三被告通过事前主动审查,过滤和拦截任何用户上传和传播的所有侵权视频的诉请不予支持。

  入选理由:

  随着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发展创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注意义务再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新技术条件下,《民法典》第1197条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明知与应知如何认定,必要措施意为何指,自动化算法推荐模式是否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与责任的变动,均为当下讨论热点。本案判决对以上问题,尤其是对算法推荐与网络平台注意义务的关系问题进行了细致而深入的分析,具有突出的理论研究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6.罗昌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事例简介:

  2022年5月5日,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昌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罗昌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承担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2021年,罗昌平观看《长津湖》电影和纪录片后,使用新浪微博账号(粉丝数220余万)发帖,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上述帖文因用户举报被平台处理,此前阅读量2万余次。罗昌平次日删除该帖文,但相关内容已经在网络上广泛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应当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罗昌平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请求判令罗昌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昌平在互联网上使用侮辱性语言抹黑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否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伟大的抗美援朝精神,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罗昌平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昌平作为知名媒体人和网络“大V”,多次在网上公开发表言论侮辱、贬损英雄烈士,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罗昌平自愿赔偿8万元用于抗美援朝烈士精神事迹纪念、宣传等公益事业,予以认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入选理由: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英雄烈士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既包括有名英烈,也包括无名英烈。中国人民志愿军的英雄事迹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伟大的抗美援朝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本案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手段,严惩侵害英烈群体名誉、荣誉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7.《谭谈交通》节目著作权争议系列案件

  事例简介:

  《谭谈交通》是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成都台”)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指导下制作的一档交通警示类节目,于2005年至2018年播出,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时任交警谭乔(谭乔于2021年辞去公职)受指派担任该节目主持人。节目的主要内容是谭乔对交通违章人员开展劝导沟通,并普及交通法规知识。就该节目的著作权归属,相关各方均未签订协议或有过相关约定。该节目因风格幽默、贴近大众生活,拥有较高的好评度,并在互联网广泛传播,被二次创作。2022年7月10日,谭乔发布微博称,节目遭遇第三方公司维权,面临节目下线和巨额赔偿。相关话题登上微博热搜,引发舆论热议。7月11日,成都台委托律所发布声明称,成都台是《谭谈交通》节目的著作权人,有权对网络上未经许可发布《谭谈交通》相关视频的行为进行维权,相关维权工作授权给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术公司”),维权工作仅针对未经许可而进行不当获利的公司经营主体,并未针对任何个人,更不存在对个人“索赔千万”的情况。同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也回应称,其不享有《谭谈交通》节目的著作权。8月7日,谭乔在微博公布了律所接受其委托发布的《声明》。《声明》显示,谭乔与成都台进行了良好沟通,谭乔的视频将基于公益普法、安全宣传等目的继续在各平台传播,成都台及谭乔尊重中国公民及自媒体在不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合理对《谭谈交通》系列视频进行二次创作、传播和使用《谭谈交通》系列视频,但不得恶意剪辑、歪曲和篡改事实。

  2022年3月29日,游术公司发现某文化传播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上传《谭谈交通》视频。游术公司认为该公司违法转载涉案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游术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其诉至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谭谈交通》板块视频系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属于视听作品的范畴。成都台系案涉视听作品的作者,游术公司经成都台授权,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谭谈交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财产著作权及维权权利,有权提起诉讼。涉案侵权视频系将长视频剪辑成短视频使用或传播,其截取的片段与权利作品相同。被告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转载的方式利用了网络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案涉作品,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害了游术公司对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22年6月28日,法院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视频,并向游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500元。该案系有关《谭谈交通》著作权争议纠纷的首案。

  入选理由:

  《谭谈交通》节目版权争议引发了广泛社会关注,既涉及电视台和公权力机关联合制作的普法节目的版权归属问题,也涉及短视频平台传播长视频节目片段及“二创”的版权侵权问题,对于媒体如何做好版权资产全链条管理,防范和解决版权纠纷具有重要启示。

  8.李某诉某公司算法风控系统名誉侵权案

  事例简介:

  2022年8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李某诉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已生效。

  原告李某为某金融公司员工,注册了被告运营的某征婚交友平台,提交了真实照片作为头像以及实名认证手机号。原告在使用涉案软件聊天过程中,涉案软件系统判断原告账号存在风险,对该账号进行封禁。经查,封禁原因为,聊天内容频繁出现“私募”“基金”等内容,被告提交系统后台截图显示,账户为“高危状态”“发送杀猪盘词汇”。后被告经人工核实存在误判,对涉案账户采取解封操作。原告认为被告软件实施算法技术造成误判,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万元。被告辩称,其为涉案平台运营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用户在平台的行为进行监管,履行平台主体责任。原告为其运营平台注册用户,在与平台其他用户聊天过程中,短期内多次被检测到出现“金融”“基金”“加微信”等“杀猪盘”诈骗案件所涉高频词汇,因此自动触发了被告平台风控系统的审核规则,经原告致电客服反映情况,被告人工核实后对该账户进行解封。被告的行为仅是为公共利益依法履行主体监管责任,系统自动判定原告账户为风险账号,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基于法律监管要求和公共利益保护的目的,设置“预防性风控系统”算法应用,对用户行为进行中立、无差别的风险筛查,虽因技术水平所限造成系统误判,但尽到了与涉案算法风险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并采取了合理的预防侵权措施,并无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

  入选理由:

  本案为全国首例涉及算法风控系统引发人格权侵权纠纷的案件,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和关注度。网络平台具有依法打击电信诈骗的治理义务,平台用户的人格权应受法律保护,二者在特定场景中难免产生利益冲突。案涉平台作为恋爱社交类平台,容易被“杀猪盘”等电信诈骗所利用,其治理规则代表了一定公共利益。本案判决为平台确立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标准以及具体认定因素,动态平衡了公共利益与个体权利,是动态系统论在平台治理领域的典范。

  9.腾讯公司诉荔支公司侵犯《三体》有声书著作权案

  事例简介:

  2022年8月31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三体》有声书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文字作品《三体》是一部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科幻小说,其在2016年5月与作者刘慈欣签署《独家合作协议》,刘慈欣出具《授权书》,原告享有将《三体》录制成音频作品(即录音制品)的独占性授权。被告通过其官网和“荔枝”应用软件提供大量未经授权的《三体》有声小说的在线收听、播放、缓存下载服务,使得众多网络用户不再访问原告网站并下载原告的“企鹅FM”客户端,严重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被告辩称,其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涉案音频均由用户上传,并非由被告直接提供,且被告提交了涉案用户的相关信息,因此未侵犯原告的复制权;被告不具有明知或者应知的主观过错,不构成帮助侵权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经《三体》作者刘慈欣授权,原告在授权范围内享有《三体》音频作品的独占性权利。根据现有证据可综合认定,被告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在涉案权利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平台用户上传音频作品侵权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且在接到原告发送的侵权通知后未能及时作出删除、屏蔽侵权音频或断开链接等合理的反应。因此,可认定被告构成间接侵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71,481.79元,就著作权侵权行为在其官网首页连续十五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

  此案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确定了500万元的赔偿额。案件明确了音频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主播传播侵权音频,未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时,平台方构成帮助侵权。在认定主观上是否明知或应知时,应综合考虑权利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规模、侵权音频的存在形式及上传者身份等因素。在认定是否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时,应审查平台有无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行为。此案件有助于规范有声书翻录、播出行为,强化平台主体责任,督促平台完善内部版权监控和管理机制,从而促进新兴文化业态的有序发展。

  10.快手公司等诉西安巨量云公司虚假流量不正当竞争案

  事例简介:

  2022年9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西安巨量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被诉行为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34240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二原告是快手APP的运营者和开发者,被告是“小蜜蜂人工智能云控引流系统”(以下简称“小蜜蜂系统”)的运营者。小蜜蜂系统是一款手机集中控制软件,通过电脑后台指令可以同时控制成千上万台手机软件自动化运行,实现模拟手机用户操作软件的目的。原告认为前述行为严重侵害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并损害消费者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属于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被告停止被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被告辩称,小蜜蜂系统并非其设计开发及运营,是经合法正规途径购买取得,已停止一切宣传、销售、推广和自用行为;被告并非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且获益甚微,没有给二原告造成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等。

  法院认为,涉案小蜜蜂系统作为一款集中控制软件,可以通过电脑后台指令一次控制多个手机自动化运行,实现对多个快手账号同时进行点赞、评论、关注等操作。前述操作实际是通过技术手段连接到快手平台服务器后,模拟真实用户行为或通过其他方式,使快手平台服务器产生了用户点赞、评论、关注等记录,从而达到为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技术化刷量的目的。在此过程中,快手平台的服务器需要反复处理通过小蜜蜂系统提交的大量虚拟请求,并占用网络宽带传输相关数据,这一方面占用了正常用户需要使用的网络资源,影响其他用户的使用体验;另一方面需快手平台提供更大的宽带、支出额外的流量费用以及安排更多的服务器来处理虚假流量。故被诉行为妨碍、破坏了快手平台的正常运行,损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入选理由:

  近年来,各类网络黑灰产所使用的技术手段越来越强,形式也日益多样化。本案是司法机关明确认定网络黑灰产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判决对使用群控手机进行虚假刷量的行为作出了否定评价,并为后续认定各类依赖新型技术手段构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裁判指引,对于打击网络黑灰产起到了有力的警示与遏制作用。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