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拍电影打水漂 电影公司依约返款承担违约责任
2023-01-28 14:02:40
 

  中国法院网讯(万玉明 华梓成)春节期间,大批电影的火热上映取得了高额的票房收益,也成了过年期间走亲访友的热门话题,更使电影行业成了很多人心中“一本万利”的好生意。孙女士便听信他人投资电影高回报的诱导,出资10万元购买了一部电影万分之六的收益权,不料在付款后一年多内,电影都没有按约如期上映,所在的电影投资群也被解散,制片公司办公地更是人去楼空。孙女士将某文化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约返还10万元投资款并支付年化8%收益。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孙女士的诉请。

  原告孙女士诉称,双方在2020年8月签订《院线电影收益转让合同》,约定孙女士出资10万元购买该影片0.06%的票房收益权,被告保证本片自签署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定档,若因对本片收益不利的因素导致本片暂时无法完成上映的,顺延不超过6个月,若仍未能上映则由被告回购孙女士所持有的收益权,并支付年化8%的违约金。孙女士如约支付了10万元,但电影未能如期上映,便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投资款。

  被告方辩称,电影仍在拍摄制作过程中,正式上映时间受审查、档期等不可控因素影响,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虎丘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被告承诺涉案影片自签署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定档,前后顺延也不能超过6个月。根据约定,若仍未能上映,则由被告回购收益权并支付年化8%的收益作为违约金。因此,现原告要求被告回购收益权10万元,并且按照年化8%的收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电影投资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最终收益受制于剧本、演员、审核、档期等多重不可控因素,存在较大风险。因此,作为缺乏电影行业专业知识和抗风险能力的普通投资者,应当保持理性,不能轻易相信他人高收益的宣传,避免盲目、冲动投资,造成财产损失。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对电影行业缺乏认知,假借电影“立项”“集资拍摄”等名义,实行诈骗、非法集资等活动,值得广大群众警惕,不轻信高额收益,不盲目对外投资。

  此外,普通投资者不能轻信投资协议中常见的“保本保收益”回购条款。因该条款没有设定担保物,不能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或偿债能力,因此,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时,该条款将成为一张“空头支票”,难以起到担保债权的作用,给投资人造成财产损失。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