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法官会议的完善进路探析
2023-02-09 14:55:2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霍丽君
 

  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回应了理论界和实践界长期以来关于专业法官会议的功能属性、议事规则、意见效力等基本问题的思辨和探讨,完成了从实践探索到顶层设计的升华,以此为分水岭,已经走过20余年发展历程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承载着新的使命、沿着明确的价值定位再度起航。笔者认为,在此背景下,应结合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加强系统集成,厘清该制度与其他改革举措之间的整体关联性、层次结构性、先后时序性,研究细化《指导意见》中的授权性规定,探索进一步优化专业法官会议的结构和程式。

  一、紧紧围绕审级职能定位

  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将会深刻影响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运行。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解读《指导意见》时所说,中级、基层法院由于侧重化解矛盾纠纷、定分止争,专业法官会议可以更多讨论具体个案中的法律适用或证据规则适用问题,推动绝大多数案件在两审之内公正、高效解决;高级法院由于侧重统一裁判尺度、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应以研究讨论具有审判指导价值或裁判规则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为主,并将会议成果作为研究制定司法指导性文件的重要参考,所涉议题既可源自本院审理的具体个案,也可以是业务条线或下级法院存在较大分歧的类型化案件。因此,上级法院应在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中增加如何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实现条线对下统一指导的设计,在召集主体、议事范围、参加人员、提起程序、复议反馈、审委会衔接、案例转化等方面深入融合渗透,并与院庭长办案有机结合,推进指导法律适用、解决适法分歧和再审纠错统一,但应避免下级法院将个案报送。同时,围绕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作出的细化设计应自上而下,驱动中级、基层法院顺势而为,切实做到贯通发力、直达末梢。

  二、灵活设置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是专业法官会议的结构基础,考虑到各地法院情况差异较大,故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讨论:一是针对审判资源较为丰富的法院,通常员额法官编制充足、综合素质较高,年均收案规模较大,需要讨论研究的案件数量较多,若审判专业化分工程度较高,则可在审判专业领域、审判庭或团队内部组织召开“条线”专业法官会议,若实行综合性审判,各审判部类不区分案由随机分案,则可结合法官业务专长,根据案件、议题类型不同,由熟悉该业务领域的法官灵活组成专业法官会议。二是针对审判资源较为匮乏的法院,通常员额法官编制配置较少,年均收案规模较小,需要讨论研究的案件相对较少,设置过多、过细的专业法官会议可能分散有限的法官资源,因此若按审判专业领域成立专业法官会议,则需将组成人员的范围扩大至具备相关审判经验的员额法官,避免与合议庭、庭务会等过度重合,还可仅设立跨庭室、团队的综合专业法官会议,按照实际需要另行确定参会人员。三是针对需要跨审级、地域研究解决的关联案件和统一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可以召开跨地域的专业法官会议,但需在明确下级对上级的提议机制和上级对下级的通报机制的基础上进行设计,科学设定讨论议题,避免突破审级诉讼架构,陷入上级法官会议对个别案件“提级审理”的误区。

  三、合理确定参会人员

  专业法官会议作为审判咨询平台,具有“智库”属性,要求参会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审判经验,从而达到集思广益、答疑解惑的目标,可综合运用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在明确组织形式的基础上,选取与待议案件专业匹配度较高的员额法官,除主持人需具备行政职务或是院庭长指定的资深员额法官,针对其他所有参会人员,其专业性、代表性是首要考虑的问题,要消除对其行政职务、个人资历的盲从或偏见,以确保在专业法官会议所发表的意见既具备专业水准又能代表主流意见。二是建立专业法官库,例如可将案件发改率低于全院平均水平的员额法官全部纳入专业法官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在不同类型最低参会人数或比例已经明确的基础上,由主持人根据待议案件和法官审判经历、业务专长的匹配程度随机确定。三是出于法官队伍梯队式培养的需求,兼顾弥补小体量法院员额法官配置较低、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综合能力较强的法官助理也可列席专业法官会议并发表意见。研究个别新类型、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时,可探索视情况邀请专家学者、退休法官、具备专门知识人士等列席会议并发表建议,通过“外脑”拓展“法官智库”的维度,但应坚持审慎原则,确保外部人员不属于待议案件的利益相关者并能够遵守保密纪律要求。

  四、线性规划议事范围

  有观点提出,可设计三道并行模式进而厘定议事范围,即议事范围A采用配套智库咨询功能的独任庭、合议庭提请上会的模式,议事范围B采用配套制约监督功能的院庭长提请上会的模式,议事范围C采用配套适法统一功能协助审委会转型的快速启动模式,三个模式不存在交集,合并后即为最终确定的议事范围。该观点虽然机械地将功能定位与提议主体一一对应,割裂了功能定位、提议主体、议事范围交叉重叠之间的联系,但其设计思路仍具有启发价值。《指导意见》按照专业法官会议的功能定位,采用高度概括的形式归纳了议事范围,省级以下法院应承继该理念,将个案形态模糊处理,以“功能定位——有权提议的主体——能够涉及的案件或议题”的线性思维来细化议事范围,改变当前多以程序、案由甚至涉案标的额等确定议事范围的状况,避免挂一漏万。由此还可以确保专业法官会议的运行始终与其定位相匹配,防止议事内容完全取决于会议主持人的主观认定,进而使专业法官会议异化为行政化的法院内设组织。

  五、增加亲历性环节设计

  在域外的司法实践中,例如德国的高级联席审判委员会等,都有亲历性听审的要求。与之相比,我国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也可在案件亲历性方面予以加强。为此,可考虑引入听证制度,以程序灵活、实施简便的听证保证参会人员的亲历性,也让当事人能够直接参与,对独任庭、合议庭形成监督,提升专业法官会议的效能。具体而言,主持人可依独任庭、合议庭申请,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实行听证,为保证听证质量和效率,听证过程应坚持公开原则和禁反言原则。需特别注意的是,专业法官会议听证的焦点在于法律适用问题和与事实认定高度关联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因此在听证过程中应引导当事人紧紧围绕议事焦点陈述自己的主张、接受参会人员询问,所有申请专业法官会议听证的案件应保证当事人对拟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诉讼程序没有异议。

  六、配套管理保障机制

  流程运行“不走样”离不开配套的管理和保障机制,中级、基层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应着眼于提升司法效能,强化专业法官会议经验总结与成果运用。一是加强会议事务性管理,指定专门的会议秘书,负责专业法官会议的协调、统计、分析、反馈、请示、考核等工作,对合议庭复议、会议记录附卷等情况进行跟进督促和检查通报。二是加强会议程序智能化管理,在办案系统中嵌入专业法官会议模块,对专业法官会议的启动主体、参会人员、议事过程、意见结论、复议定案等内容全程留痕,将数字赋能全方位、全流程覆盖到专业法官会议当中,助力法官快速、精准提取各类案件的基本信息及基础数据,不断提高会议的透明度,实现监管的可视化,并通过定期对案件开展整理、分类、提炼、归纳工作,为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发布经典案例积累优质素材,同时也为案件研究、实证调研提供翔实可靠的数据供给,真正实现信息化手段有效服务于专业法官会议机制。三是完善激励和退出机制,“会而有议、议而有决”是专业法官会议所希冀产生的基本功效,保障参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就显得尤为重要,故在制度的制定和设计上,要充分考虑激励功能的最大化实现和退出路径的有效可操作,如统计记录参会人员的发言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折算工作量。

  (作者单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