扑朔迷离的古徽州“人丁丝绢”案
2023-04-14 08:50: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郑刚
 

  近日热播的古装悬疑电视剧《显微镜下的大明》中有这样一个镜头:明万历六年(1578年)七月的一天,风雨交加的歙县古城阳和门下,一位身着青色囚衣、清癯消瘦的年轻人在人们依依不舍的目光中,被两名手持锁链的衙役押送着缓缓走出城门。

  年轻人叫帅嘉谟,就在几个月前,他为父老乡亲奔走了八年的“人丁丝绢”案,终于得到了皇帝的御批而胜诉。他满面春风地在人们的欢呼声中走进阳和门。可谁曾想到,仅隔几天,一场昏天黑地的“徽州激变”,让他从万人仰慕的英雄变为充军流放的阶下囚,令人唏嘘不已。

  徽州府判词这样历数帅嘉谟罪状:“将不干己事情,捏造写词,声言奏告,恐吓得财,计赃满贯”“以陈奏而敛取”。但明《歙县志》的《义士》一节中却这样评价帅嘉谟:“以匹夫而尘万乘之览,以一朝而翻百年之案。虽遭谪戍,而歙人视若壮夫侠士”。为何徽州府与歙县民众对帅嘉谟的评价大相径庭?

  十年前的隆庆三年(1569年)的那个夏季,揭开了这起惊动皇帝大案内幕——

  惊天大案

  隆庆三年初夏,帅嘉谟闲来无事,去拜访府衙公差的好友,当他穿过徽州府衙仪门,路经户房看到堆积如山的徽州府历年税粮账册时,痴迷“九章算术”的他突发奇想:这么多繁杂粮税账册演算起来肯定有趣。于是,帅嘉谟通过关系设法弄到这些账册埋头苦算起来。算着算着,他突然发现:徽州府每年向南京承运库交纳的税粮中,除正税之外,还有一笔“人丁丝绢”税目,以实物缴纳,且数额颇大,每年要缴8780匹生绢,折银6145两。帅嘉谟又查了徽州府下属诸县的分账,发现徽州府下辖的歙县、休宁、黟县、祁门、绩溪和婺源六县,只有歙县的账簿上有“人丁丝绢”税目记载,其他五县均无此税目。

  帅嘉谟大惑不解,于是,他找来了《大明会典》,在徽州府条目下,查阅了同样的纳税记录,发现会典里只提及由徽州府承担“人丁丝绢”税,并无任何字样表明由歙县独自承担。

  会不会歙县税目记载上有误?帅嘉谟又翻阅《徽州府志》,发现元至正二十五年(1365年),行中书省为了迎合朱元璋在徽州实行的“甲辰法制”,开始实行“乙巳改制”,调整税赋科目,对徽州府下辖六县所欠“夏税生丝”折麦征收。

  歙县跟之前缴纳的夏麦相比,差了9700余石,其余五县折算后共亏欠10780石。按照隆庆时的官方折率,每石夏麦折银3钱,9700石折算成银子为2910两,10789石折算成银子为3234两,两笔相加为6144两,这恰恰与歙县独自承缴的8780匹生绢折银数6146两基本吻合,帅嘉谟暗自思忖这会不会是一种巧合?

  于是,帅嘉谟走访当地乡绅耆民,结果更为吃惊:早在嘉靖十四年(1535年),歙县就有人发现歙县“人丁丝绢”税问题,越级呈文给应天巡抚和巡按,得到了要求彻查的批复。可能是因为下办官吏的敷衍塞责,此税案不了了之。

  帅嘉谟由此推断,极有可能是徽州府中主办书吏均系歙县之外的五县之人,有意“不待各县议报,朦胧申塞,以致积弊年深,未见天日”。歙县当地并不养蚕,为交这笔税赋,粮农需用粟谷换银,再用银子买绢丝(当时明朝的各科税赋大多用实物缴纳),这一进一出更加重了粮农负担。如果从至正二十五年“乙巳改制”开始到隆庆三年,歙县粮农被“人丁丝绢”税榨取银两已达两百多年,这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

  基于义愤和责任,帅嘉谟决定要为歙县50万父老乡亲讨回一个公道!

  赴京申诉

  隆庆四年(1570年)初,应天巡抚海瑞和巡按刘世会收到帅嘉谟的呈文。帅嘉谟在呈文中详细说明了“人丁丝绢”税的前因后果,指出徽州府根本不养蚕,却要由歙县负担六县共计8780匹的生绢,这是不合理的。

  巡抚海瑞和巡按刘世会遂作出批示要求徽州府彻查,并形成文件迅速上报。徽州知府段朝宗接到海瑞批转文书即刻发牌催促六县派员商议。不久,巡抚海瑞调职。这一调动使得除歙县外的五县官员纷纷拖延调查。更有甚者,指责帅嘉谟呈文“上灭祖宗之成法,下变府志之册籍”,不仅“于律有碍”,且有“小民激变之忧”。

  此间,帅嘉谟又查到历代户部给徽州的“勘合”(收据)写着“坐取徽州人丁丝绢”。但是徽州府发给六县催缴文书并没有“人丁丝绢”科目,却偏偏在歙县的交税科目里多出一个“夏税生丝”。待该笔税收上来后,徽州府向上递解时,又从“夏税生丝”抽出应有的数目,划归“人丁丝绢”税目之下。

  这偷梁换柱的把戏让歙县粮农苦苦承担徽州全域近两百年的“人丁丝绢”税。同年十一月,帅嘉谟写下第二篇呈文上告歙县的“人丁丝绢”税问题。然而,呈告后石沉大海。帅嘉谟一气之下到南京都察院申诉。

  隆庆五年(1571年)六月初二,帅嘉谟的呈文通过都察院递交给户部。同呈文转送的还有都察院的批语:“典有所遵,赋当均派,合从抄出酌行”。户部接文后,迅速要求徽州府查明此问题。然而就在这关键时刻,帅嘉谟“回途遇害”,只得逃往湖广避祸。

  到了“一条鞭法”税制改革时,已沉寂四年的“人丁丝绢”案又被南京户部提起并责令徽州府县查询。万历三年(1575年)三月初九,徽州知府崔孔昕突然向歙县发下一道逮捕令,要求缉拿“屡提不到”的帅嘉谟。

  同年四月初十,徽州府忽然接到帅嘉谟第三封呈文,将“人丁丝绢”税的前因后果重述后,解释自己藏匿原因是“回途遇害,羁縻远避,未申情款”。同时,他提出了一项新证据:顺天八府,也有“人丁丝绢”这个税种,但皆为诸县分摊。崔孔昕将帅嘉谟的呈文转发给歙县,督促歙县详查“人丁丝绢”案。

  三天后,徽州府收到歙县官员的联名申文,申文中确认了帅嘉谟“人丁丝绢”税所言属实,并指出徽州府的户房一直以来都是由其他五县胥吏把持,世顶名缺,从来未出过歙县籍的粮官。所以,“人丁丝绢”被篡改成“夏税生丝”“必定是胥吏从中作祟”。

  然而,这五县的官员却接连上书坚持按原来方法,即由歙县负担“人丁丝绢”税,并强调此税已经执行了近两百年,此为民意。

  万历三年五月初十,应天巡按鲍希贤下文给徽州府,说歙县申文干系重大,必须详查,一有结果,立即上报。并直接让兵备道发出宪牌,暗示徽州府这次不能用“恐生民变”的理由来拖延此事。徽州府遂催促婺源、绩溪、休宁、祁门和黟县知县前来合议。

  随后婺源县知县吴琯发回申文,提出查阅黄册。黄册是明朝重要的赋税档案,上面征派赋役,都依据黄册来施行。黄册自洪武十四年(1381年)开始攒造,十年一届,从无中断,涵盖每一个大明府县,具体到户。

  绩溪知县陈嘉则认为歙县的“人丁丝绢”税属于“独征生丝”实属平常,《大明会典》不可能面面俱到。还指出歙县下辖的几个乡里,原有桑园,其他五县则从来没有。因此,朝廷征丝绢税,只可能是从歙县收。

  休宁知县陈履提出在“乙巳改制”中,行中书省除了查出歙县亏欠夏麦9700石之外,还在其下辖的登瀛、明德两乡,重新清查出一部分抛荒的桑园田地,以及抄没两个大地主的田地。这些土地重新丈量计算征税,歙县新增的赋税折绢总数是8779匹整,没有任何问题。

  随后,祁门、黟县也提交申文,认为应由歙县交“人丁丝绢”税。

  此间,六邑县府争辩不已,诉民纷至沓来,几乎演变成全民共讼奇观,因此导致了几起跨县斗殴,一时六县民怨沸腾。

  徽州府立刻责令五县“将该县人丁田亩数目文册一并,星火申报,毋徒执词混扰,致碍转夺,此系至紧事理,难容延缓,如违,提究该吏不贷”。要求五县把县存档案都上交,不许拖延。

  万历四年(1576年)二月,六县正式要求调取洪武十四年黄册。于是,徽州府同年五月正式向南京户部提出申请调阅。

  六邑争辩

  万历四年七月二十三日,徽州府六县调查团到达南京。直到九月中旬,才从浩如烟海的十九批黄册中整理出一份抄件,外加帅嘉谟的一份报告。报告中指出“乙巳改科”的相关记录已经完全丢失,并在文末点明:“切思《大明会典》乃祖宗立法垂统之宪章,黄册乃民间遵文攒造之图籍……岂奸反指府志黄册为成法,而妄奏藐《大明会典》、部劄为私书。”言外之意还是应以《大明会典》为依据。

  面对各执一词、愈演愈烈的这场风波,户部提出了一个验证方案,即要求徽州府统计六县丁粮及其他应缴税数,总算总除后再加上8780匹生绢,将此数与每年解送户部和应天的税额对比,进而判断歙县独负与否。

  随后,徽州府按照户部方案计算,在均平方案下,发现“人丁丝绢”税确实是歙县额外负担。消息传到徽州,五县哗然,群情激愤,纷纷议论户部尚书殷正茂是歙县人,认为他徇私枉法,偏帮本乡。

  同年十一月,太平府推官刘垓、宁国府推官史元熙和徽州府推官舒邦儒讨论出一个解决方案,“人丁丝绢”税由歙县独交,但是从砖料银、军需银等杂派均平银中,减去5000余两,分摊给其他五县。方案上报至兵备副使冯叔吉,冯叔吉将其修改为摊派3300两。

  万历五年(1577年)正月,地方将方案上报给户部,请殷正茂酌定。冯叔吉的方案,殷正茂十分赞同,连批了三句话:“其名尤正,其言尤顺,其事尤易。”随后,该方案很快得到了皇帝的批准,歙县一片欢欣鼓舞。

  五邑生变

  圣旨传达至徽州府,此时,帅嘉谟觉得自己“为民请命八年有功”,便给自己买了一副冠带戴上。殊不知,其余五县为此群情激愤,滋生民变:占领书院、围攻县衙、拦截公文、殴打书吏、围堵商人、挟持知县,一时间徽州府政务瘫痪。

  巡抚都院随后发出安民告示,同时,发出一份兵备道捉拿帅嘉谟的公文,认定帅嘉谟“陈奏敛财”,为自己买冠带张扬导致五县闹事。帅嘉谟锒铛入狱。殷正茂在重重压力下,再次修改丝绢税方案。

  万历五年十二月,“人丁丝绢”税第三次修改方案出炉,均平银从原来的3300两调整到2000两,但是五县官民还是不满。万历六年十一月初,第四次修改的方案《豁免五县均平方案》出炉,将均平银数额调整到了2530两,由徽州府在各个款项中抵扣,但是仍有几百两难平。万历七年(1579年)三月,第五次修改方案出炉,“人丁丝绢”税6145两,由歙县承担,但负担的均平银减少2530两。至此,整个“人丁丝绢”税案尘埃落定,兵备道发布大字榜宣布此税,“自万历七年为始,明载赋役册,永为定规”。同时,帅嘉谟被判“杖一百流三千里,遣边戍军”。

  至此,这起发生在明代,惊动朝野,皇帝御批的惊天大案偃旗息鼓。透过这起案件人们不难看到当时官府纠错的艰难,也反映出公平公正是民心所向。

  (作者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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