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珙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
2023-04-18 14:32: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肖思杨
 

  俗话说: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减肥,是爱美人士永恒的话题,近几年,打着“不节食不运动、减肥见效快”的口号,名目繁多的减肥药受到了众人青睐,但也成为黑心商家牟取暴利的工具。

  2023年4月17日,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小玲(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八千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九千元;对扣押在案的减肥产品予以没收;禁止被告人小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小玲(化名)在经营珙县巡场镇化妆品店期间,通过网上搜索添加一微信好友,在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等资质的情况下,即从该微信好友处多次购买某款减肥产品,在其化妆品店和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约29000元。2022年9月,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产品抽样检验,从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同年11月将案件移送珙县公安局,随案移送扣押在案的该减肥产品85条。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玲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本案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珙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被告人抓住减肥者想轻松瘦身的心理需求,不顾他人的生命健康,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销售掺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药”,该行为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官提醒广大网友:减肥瘦身需谨慎,保持理智是首位;借助外力不可取,少吃多动是关键;以瘦为美虽潮流,身体健康最重要。

  “西布曲明”是一种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抑制食欲的药物,虽有一定减肥功效,但可能引起高血压、心率加快等副作用,严重时可致人死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0年就停止了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