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面”解烦,“心连心”无忧
——河南高院实质化解一起行政处罚纠纷
2023-05-12 10:40: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栋梁
 

  2019年,小彭跟朋友合伙创业,开办了一家电子科技公司,主要销售用于抗洪救灾及应急管理救援所用的测温热像仪。没想到在2022年4月,因其在公司网站上使用了“某产品,红外热成像专业检测的最佳选择”表述,公司接到了河南省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的20万元罚单。小彭认为处罚过重,便打起了人生第一场“民告官”的行政官司。

  案件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最终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但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小彭的公司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该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正确,遂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河南高院行政庭法官肖海生接到案件后,立即与涉案双方进行沟通,并召开听证会。经了解,小彭公司的网站主要是展示公司基本情况,既未实际展示相关产品的具体型号、价格、具体参数等详细信息,也没有可直接购买相关的产品的链接, 不存在通过网站直接售卖和收益情况。网站2021年4月创办以来浏览量极低,且涉案产品已于2021年6月1日停产,客观上不存在严重违法和扰乱市场经济的行为。同时,也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小彭公司的行为属首次违法,且其接到处罚通知后积极配合开展查处工作,并及时予以改正。

  “我们在再审审查中,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为全面了解各方面情况,寻找解决办法,今天来,就是专门听取大家的意见……”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确保实现案结事了,2023年5月4日,肖海生与一、二审法官一起来到案件发生地,协调涉案双方进行现场沟通。

  在充分倾听双方意见后,肖海生首先肯定了各方站在不同角度的观点合理性,其后就公司在涉案网站发布含有禁用词的违法广告行为,是否应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情节轻微、不予行政处罚规定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了释法明理:“为了这个案子,我查阅了大量的国内相关案件资料,有多地的执法、司法实践均对该类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了‘首违不罚’的处理。尤其是在本案处罚决定作出前后,河南省和郑州市都下发了对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的相关规定及免罚清单,其意义在于优化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力企业纾难解困,促进市场的繁荣发展。这些规范性文件的陆续出台,其精神对本案的处理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考虑到涉案公司违法情节确实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实际情况,我相信大家都同意,处罚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执法不仅要有力度,更需要有温度……”

  “今天,河南三级法院的法官共同来到一线调解现场,对我们企业的案件很用心,很下劲儿,肖法官围绕争议问题,讲得很透,让我们很感动。这次经历对企业是一次深刻的法治教育,今后我们将坚守合法经营的底线,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我们愿意撤诉。”最终,小彭公司当场表示自愿撤回二审上诉及原审起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同意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撤回再审申请。至此,该行政争议得到了实质化解。

  该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的区政府负责人表示,此次联合调解,不仅是法院在个案中践行能动司法的具体实践,还将会促进类似行政争议案件的解决。通过法官面对面的分析解读法律,进一步厘清了行政机关在执法中的法律适用,也有利于推动市场监管行政部门提升依法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凝聚优化营商环境的合力。

  “河南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张军院长的讲话精神,坚持能动司法,汇聚各方力量,做好诉源治理,不断提高行政审判质效,提升服务社会治理的能力水平,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为法治中原建设贡献力量。”河南高院行政庭庭长李继红坚定地说。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