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沙坪坝法院执行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2023-05-12 14:56:01 | 来源:重庆执行微信公众号
 

  “法官,救救我!我前夫打我,并扬言要杀我,我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行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周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通过扇耳光、掐脖等方式殴打张某,张某报警处理后,周某仍未停止家暴行为。张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于4月23日向周某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

  禁止周某殴打、威胁张某;

  禁止周某骚扰、跟踪张某;

  禁止周某阻挠张某上班。

  两人离婚后,张某仍遭受周某的骚扰、殴打、威胁,对其生活及精神造成极大影响。5月9日,张某至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干警对张某进行了情绪安抚,由法警护送其回家,并开始追查周某下落。5月10日,执行干警再次接到张某电话,表示周某又指使他人对其进行骚扰、殴打,执行干警与法警8人经4个多小时的搜寻、蹲守,成功将周某控制,并现场宣读了拘留决定书,对其处以15天拘留。

  这起沙坪坝法院执结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案件,既保护了申请人的人身权益,又震慑了家暴实施者,用法治的力量摁住了家暴的“拳头”。

  法官提示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稳定的法律措施,一旦发生家暴,当事人可以在诉前、诉中、诉后的任何阶段,申请保护。

  遭遇家庭暴力时,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家庭成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责任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