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打赏案:以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实现法理情相统一
2023-05-16 08:56: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曾某通过某公司运营的直播平台与主播汪某相识,后二人建立私下互动并发展为恋爱关系。四个月期间,曾某持续在直播平台购买虚拟货币兑换成礼物道具,在汪某直播间进行打赏,累计花费61万余元。2019年3月,二人结束恋爱关系。曾某起诉称,其对汪某直播打赏系以与汪某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因二人分手导致条件无法成就,故主张汪某、直播平台公司返还赠与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与汪某通过直播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曾某直播打赏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赠与汪某财产,曾某与汪某成立赠与合同关系。在二人相识之初,曾某打赏系为表达对汪某直播展示的认可喜爱,属于小额、日常性的基于情感、喜好认知的一般性赠与,一旦履行除法定事由外不得撤销。现二人已终止恋爱关系,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曾某有权要求汪某返还部分赠与财产。就具体金额,法院以汪某实际取得的财产金额为基础,综合考虑二人交往恋爱经过、就退款事宜的协商意见、曾某自身的经济能力以及具体打赏的时间点、金额和背景,遵照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酌情判处汪某退还曾某14万元。

  就曾某主张某直播平台公司退还款项的诉讼请求,因双方之间属于服务合同关系,与本案赠与合同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主审法官说】

  一、公正裁判是根本。面对直播打赏这类新型案件,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我作为本案主审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详细查阅了原、被告双方上百页的微信聊天记录,梳理了七个账号上千次的打赏记录,综合考虑打赏者和主播交往恋爱经过、打赏者的经济能力以及具体打赏的时间、金额和情境,厘清了该案中直播打赏的规律和特点,将直播打赏行为按照不同阶段进行区分,对前期小额的打赏认定为一般赠与,对后期大额的打赏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并就二人已终止恋爱关系,赠与之目的无法达成,判令返还部分赠与财产。

  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容忽视的是,诱导打赏、激情打赏、超大额打赏等直播打赏失度乱象频生,与之伴生的涉网络直播打赏纠纷频发,这就需要法院结合案情的不同特点及时作出回应。本案的审理有助于进一步厘清“直播打赏”行为性质,树立裁判规则,帮助网络用户、网络主播树立合理司法预期,推动营造诚实守信、文明良善、正能量充沛的网络直播环境。

  三、通过判决书释法说理,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李珑副庭长)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