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他们把自己关进了牢房
2023-06-13 09:51: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佳佳 龙浩然 吴丹
 

  素有“八山半水一分田,半分道路和庄园”之称的江西省浮梁县,境内森林覆盖率高达81.4%。这里群山环抱、绿树成荫,为动植物生长提供了良好环境,植物生长茂盛,野生动物繁衍盛行。在浮梁县的山林田间,经常有成群的野猪出没,破坏了村民的庄稼,给当地村民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为此,一些村民采取非法狩猎的方式来捕猎野猪,殊不知该行为触犯了有关法律规定,结果把自己关进了牢房。

  2022年1月以来,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审结非法狩猎案15件,既严厉打击了非法狩猎违法犯罪行为,又推进了部门间的协调联动,为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私自狩猎未果,当场被抓现行

  2019年10月15日,浮梁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规定全年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然而,有人却抱着侥幸心理,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结果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了代价。

  浮梁县的樊某春在兴田乡承包的农田中种植了水稻,为防止野猪等野生动物毁坏农作物,于2022年7月和叶某才在兴田乡锦里村一块农田中架设“电猫”猎捕野猪。架设的当天晚上,叶某才、樊某春将买来的“电猫”在农田中安放好并通电,通电一小时后,就被当地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叶某才和樊某春违反狩猎法规,伙同他人在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属于共同犯罪,应予依法惩处。

  浮梁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叶某才和樊某春犯非法狩猎罪罪名成立,遂依法判处叶某才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依法判处樊某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

  捕获野生动物,非法获利被严惩

  2021年9月,被告人司某海为防止野猪破坏其种植的庄稼,在江村乡槎口村委会程家组自己家的稻田边安装了“电猫”,猎获了野猪一头、华南兔一只,后与家人分食这些野生动物。经浮梁县林业局认定,野猪、华南兔均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此外,法院还审理查明,被告人司某海还通过放置铁夹子等手段,猎获了野生鸟类三只。经鉴定,其中两只为绿头鸭,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只为海南鳽,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公诉机关认为,司某海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浮梁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司某海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580元。

  长年非法捕猎,最终落入法网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一部分,是人类的朋友。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期间,每年的4月至11月为保护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鸟类、兽类野生动物的禁猎期。然而,有人却不管不顾相关规定,依然我行我素,非法捕猎野生动物。

  2015年至2019年9月期间,浮梁县的汪某林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不分季节,多次在浮梁县黄坛乡港口村王屋组社龙下山场、叶家山山场等多地,架设“电猫”猎捕野生动物,共捕获野猪5只、黄麂4只、野兔2只。经浮梁县林业局认定,被告人汪某林使用的“电猫”为禁猎工具,其捕获的野猪、黄麂、野兔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认定,涉案野生动物价值共计1466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林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14660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浮梁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被告人汪某林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因被告人汪某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予以追缴被告人汪某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扣押作案工具。

  观察思考

  既要保护农田,也要保护野生动物

  保护农田不受野生动物的侵害,本来无可厚非,但方法要正确、手段要合法,不能采取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方式,这样既带来了安全隐患,又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势必要为自己违法犯罪行为“买单”。

  浮梁法院经调研发现,该院受理的非法狩猎案件,大部分案件被告人的作案动机是为了保护农田不被野猪毁坏。被告人认为,野猪会“春拱种、夏毁苗、秋啃果”,对农作物具有较大危害,加上缺乏天敌,野猪繁殖快,种群增长迅速,对农林业生产危害巨大。且大部分被告人不了解野猪属于 “三有”保护动物,该物种已被列入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不知道非法捕猎野猪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故导致了该类案件多发、频发。

  如何更好地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做到既保护农作物不被野猪侵害,又能依法依规地对野猪等野生动物进行处理,已成为一个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

  法官建议,一方面,法官要多到农村、多深入农户家中走访宣传,与群众面对面讲解相关的政策法规,现场解答相关的法律疑难问题,送法到家,强化村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同时发布相关的典型案例,做到以案释法常态化,让村民认识到非法狩猎是违法犯罪行为。要通过多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减少甚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另一方面,建议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公安、林业、财政等部门,组建专业的狩猎队伍,对狩猎队员实行统一训练、统一管理、统一调集,根据野猪等野生动物破坏村民农作物情况,有计划地开展猎捕活动,及时保护好村民的农田,避免狩猎风险不可预判、狩猎队员分散、狩猎积极性不高、野猪种群调控效果不佳等情况的发生。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