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抽奖获得“汽车一年使用权劵”遭拒兑
南京高淳区法院:商家未明示兑换需交费,应履约
2023-06-22 14:37: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久禄
 

  抽到大奖找商家兑换,商家却拖延不兑奖,中奖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奖券纠纷案件,法院审理后判决商家向中奖者兑付抽中的“奇瑞QQ冰淇淋新能源型汽车一年使用权券”。

  2021年,张女士参与某商场周年店庆的抽奖活动时,幸运地抽中了特等奖,奖品为奇瑞QQ冰淇淋新能源型汽车一年使用权。随后张女士与该商场的工作人员联系兑换商品,但因商场一直没有给出答复,张女士遂将其起诉到了法院。

  庭审中,商场辩称该奖项应由提供汽车的第三方兑现,因此需要张女士支付2万元押金和使用期间的保险费,而张女士不愿意交纳,所以中奖车辆才一直没有交付。张女士称开奖的时候并没有告知需要交纳费用,是向商场主张兑奖时商场才告知。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奖券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被告商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抽奖活动前期宣传中对“中奖需支付押金及使用期间的保险费用”这一事项进行明示,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遂判决被告商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张女士交付奇瑞QQ冰淇淋新能源型汽车一台,并自车辆交付之日起给予一年使用权。

  ■法官说法■

  商场举办的周年店庆抽奖活动其实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出的要约,其展示牌的文字、标语可以视为要约内容。本案中张女士参加商场的抽奖活动中奖是承诺行为,至此张女士与该商场之间就达成了奖券合同。而且从双方提交的现场照片、朋友圈广告来看,商场在宣传过程中并未说明中奖后需要支付车辆押金及使用期间的保险费用,因此这并不能成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内容,商场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交付中奖车辆。

  法官在此提醒举办抽奖活动的商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前期宣传的内容向中奖者兑付奖项,不能事后再增设条件。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