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天下有情的终成了眷属
2023-06-27 14:42:58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作者:刘家慈
 

  “法官,我要结婚!”小静的这句“开场白”至今令我记忆犹新。

  那天,刚刚收到小静起诉南平市某地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还没来得及翻阅卷宗,她就联系到了我。

  “酒席都预定了,请柬也发了,我们却办不了结婚证!我长这么大,连福建都没去过,怎么可能在那边登记结婚?”伴着她的诉说,我翻开了卷宗。

  原来,今年2月14日,小静和未婚夫到贵州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时,被告知无法结婚。理由是她已经存在2条婚姻登记记录,其中一条于2010年9月1日在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民政局登记,这条虽然已经明确是被冒名顶替,但当年12月22日又在福建省南平市某地民政局办理了一次婚姻登记,至今都没离婚,所以无法再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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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告诉我要到法院起诉。”小静称她此前向南平某地民政局反映过,但民政局以婚姻登记记录载明的材料不能证明是冒名顶替的为由,表示无法撤销,并让他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是人生大事。如果小静问题不能得到尽快解决,不仅是物质上可能产生的损失,更有可能是双方感情和名誉因此受到影响。我意识到:“当务之急是把情况调查清楚,而不是等着排期开庭!”。

  通过南平中院制定的“三地”(案件审理地、争议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法院行政争议预防调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4月25日,我就在该民政局所在地法院的协助下,调取了有关资料,并与工作人员作了沟通。

  由于2010年婚姻登记还未全国联网,重复登记在当时是有可能存在的。该民政局认为,尽管江西铅山的登记已经明确是被冒用,但不等于后一次就是无效的,加上当时是以小静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资料办理登记,就算结婚证上的照片与身份证照片看起来不像,也不能仅凭这个就推断是假的。

  “现在也联系不上这个男的,我们也没办法啊!”民政局工作人员指着结婚证上的照片,无奈地摇了摇头。

  调查结果并不乐观,这使得案件在现有的情况下,开庭也只是“走程序”,并不能达到实质性化解的效果。法官不能被束缚在审判台上,有时“走出去”可能比“坐着审”更有效。

  “去铅山跑一趟!”4月27日,我到铅山法院调取了当时冒用小静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的王某诈骗案卷宗,对比后发现,两次婚姻登记中关于“小静”的户籍资料、身份证是一致的,且两次登记中“小静”的签名、结婚证上照片都高度相似。

  铅山之行,增加了我的内心确信,但我也深知这还未达到认定的标准。回到办公室已是晚上,再次梳理了小静的两次婚姻登记的细节,盯着调取回来的户籍信息,突然回想起了小静曾说过:“我2008年9月上大学时,就把户籍迁到学校。”

  这是一个突破口。4月28日,立即向两次登记所使用的户籍资料上载明的“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核实“小静”在两次办理婚姻登记时提供户籍簿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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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星期后,等到了回复的函件:该分局从未有该户籍簿上载明的派出所!至此,可以确定小静被他人以虚假户籍信息冒名顶替办理婚姻登记。

  案件的后续也变得顺畅:5月12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向民政局发送了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5月17日,民政局作出了撤销婚姻登记的处理决定;小静也递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而他人冒名顶替小静,办理婚姻登记的线索,也移交给了相关的公安部门侦查。

  “刘法官,我们领到结婚证了!”5月30日,远在贵州的小静一大早就迫不及待地跟我分享了她的喜讯,电话那头的喜悦之情,让电话这头的我,嘴角也不自觉地跟着微微上扬。

  看着桌面上即将归档的卷宗,我长舒了一口气,历时一个月,小静终于赶在婚期之前,领到了结婚证。

  小静的遭遇不是个例,也早有“先例”,更有“范例”。2021年11月两高两部就已聚焦此类问题,以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为出发点,对各类机关如何开展分工协作联合给出了指导意见。

  考虑到指导意见发布以来,类似问题引发纠纷而形成行政诉讼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便向上级法院做了报告。南平中院从“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角度出发,针对全市法院受理的此类行政诉讼案件作了分析,就正确贯彻执行两高两部指导意见,从切实加强业务能力建设、自行调查核实存疑信息、主动撤销或更正错误登记等方面,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相关建议也得到了采纳。

  婚姻是人生中的大事。当一对情侣遭遇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导致无法走进婚姻殿堂,那种烦心、揪心可想而知。识别“李鬼”式婚姻登记并不难,难的是合法外表下的你推我诿,程序空转。多想一点、多走一步、多做一些,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更加合乎情理与法律的解决方式,就能柳暗花明天地阔,让天下有情的终成了眷属。

  注:文中当事人小静为化名

  (作者系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法官)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