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业主损失,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2023-06-28 09:35: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姚双珏
 

  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业主与物业因各种问题产生纠纷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吴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依约缴纳了物业管理费用。入住后,吴某发现因管道堵塞返水导致房屋木地板被淹,并向该物业公司反映了情况,物业公司对被堵管道进行了疏通,并查实系吴某所住房屋楼上业主装修空调时,把外管真石漆捅到了管道里,真石漆掉落到吴某所在楼层,导致堵塞。但吴某认为,是空调主下水管道设计缺陷造成,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吴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原告吴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堵塞是由于某物业公司的行为所造成,某物业公司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负有对小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应当限定在必要的范围之内,不能无限扩大。且吴某反馈情况后,某物业公司已及时对管道进行了维修疏通,故其不存在违约行为。其次,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对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吴某房屋内地板因下水道堵塞被淹,无论是下水道设计问题,还是第三人侵权,均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故吴某依据物业服务协议起诉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物业服务合同是每一个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展开物业管理的协议基础,双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物业公司管理的范围是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物业服务人对于小区共有部分负有保养、维护义务,对于可能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小区共有部分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因其他业主的侵权行为或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个人财产损失,不属于公共设施、公共区域,不属于物业管理所涵盖的服务范围。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