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诉讼风气的别样考校
——读《聚讼纷纭》一书有感
2023-07-21 09:34:1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申萌
 

  从早先的“厌讼”经典观念,到晚近三十多年来的“健讼”主张,中国古代社会诉讼风气的相关研究一直是学界关注的重点领域,且在观点上长期存在分歧。既往研究在探讨中国古代大众诉讼意识整体性状时多将“厌讼”或“健讼”作为普通百姓的诉讼心理或者社会呈现出的诉讼现象来考察,并对中国古代到底是“厌讼”社会还是“健讼”社会这一问题施以结论性质的立场偏好。

  区别已有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尤陈俊教授的《聚讼纷纭:清代的“健讼之风”话语及其表达性现实》(以下简称《聚讼纷纭》)一书,并未以对清代社会是“厌讼”还是“健讼”作出学术判断为写作重心,而是创新性地将“健讼”视为一种充斥着权力关系的、不能完全如实反映其时历史社会现状的话语,并围绕“健讼之风”“讼费高昂”“讼师贪利”“讼师恶报”等相关话语,立体化地深入剖析话语背后的理论问题。

  《聚讼纷纭》全书共分九章。导论部分和第一章回顾并检讨了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既往研究,介绍了该书的方法、旨趣、核心概念及章节架构。第二章探讨了儒家伦理准则对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影响,并指出“无讼”的价值追求及息讼实践均生发于农耕文明这一经济基础。第三章在检讨学界现有清代“厌讼”或“健讼”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指出“健讼之风”存在着区域错综性。第四章和第五章围绕“讼费高昂”的史料记载展开讨论,第四章指出“讼费高昂”既反映出一定的客观性现实,又能体现出其作为话语所折射的官员、士大夫等话语书写者的主观用意;第五章考察了民众面对讼费压力所采取的一系列降低自身经济风险的诉讼策略,解释了“讼费高昂”的书写为何能与“健讼之风”的书写同时存在于清代史籍之中。第六章和第七章展示了清代官方以“制度资源”回应总体不断扩大的民间词讼规模的实际效果。第八章和第九章展示了清代官方借助“话语资源”对民间词讼规模扩大的回应,即打击讼师、遏制民众诉讼。结语部分在概括总结全书内容的基础上,指出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之间认知偏差的存在,导致清代官方无法真正实现对“健讼之风”的治理。

  该书网罗史料和前人成说,运用社会科学的范式对“健讼之风”进行理论研究,如导论中所言,“力图利用这些史料文献去论证某些具有理论意涵的问题”。全书先对“健讼之风”作为命题是否成立进行了一定的探讨,认可清代出现了存在区域性差异和程度差异的“健讼之风”,然后致力于对“健讼之风”作为话语得到书写和传播的主体、原因、实践、功能展开系列研究。基于难以提升的官府理讼能力和持续扩张的民间诉讼需要之间的张力不断拉大这一客观性现实,清代官方借助“健讼之风”话语,以期弥补其无力应对社会变迁的司法制度本身的正当性,并承担着劝阻民众诉讼、抑制助讼行为等功能。

  书中反复提醒,对于清代文献中出现的话语,既要看到其反映的某种程度的客观性现实,又要注意到其书写者及主要言说者的某些主观目的。其运用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这对概念,意在说明“话语”不一定能完全如实反映其时历史社会现状,即“话语”描述的情形与实情可能存在着差异。探讨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之间的吻合度及差异性,应首先回归表达性现实所依托的“话语”,并追问:有哪些话语?话语由谁提出、是否真实?书写这些话语意欲何为?

  “健讼之风”话语的呈现具有历史必然性:一方面,儒家为维持其借以产生的经济基础,需维护与其气质相通的、以“无讼”为价值追求的大传统诉讼文化,但宋代以来“大传统”与“小传统”之间日益存在张力与冲突;另一方面,官府理讼能力与民间诉讼需要之间的张力亦不断拉大。词讼纷繁被清代官员在官箴书、判决、禀呈、公告中反复抱怨,“健讼”“好讼”等词在官方话语中日益凸显,这与州县衙门的理讼能力直接相关。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变迁,以及乾隆朝之后人口总数的急剧增长,民众纷争日益增多。面对词讼尘积,清廷受财政制约不得不坚持简约型司法体制,没有通过明显增设官员的方式来增强理讼能力,而是采取设置违背审案时限的惩罚性规定等措施来防止州县官拖延词讼审结。

  在来自上级之清案考核和来自民间之词讼纷繁的夹击下,面对积压未结的旧案和源源不断的、还在继续增加的新案词状,官员有苦难言,“健讼”这类谴责性话语,可被视为其对自身无法按时清理积案的辩解和感慨。

  视此种行为为“辩解”并非全属贬义,因为不少官员对“健讼”的书写并非就是对本职理讼职责的逃避,而是在面对超出承受极限的理讼任务时的真情表露。

  如果说“健讼之风”之辩解,是官员以上级为倾听对象的、对内的正当性补足,那么“讼费高昂”和“讼师贪利”“讼师恶报”则可被视为官员、士大夫以民众或讼师为主要倾听对象的、对外的息讼措施。

  就“讼费高昂”而言,官员借此表达对吏役违背儒家道德收取司法费的不满,并以经济成本的恐吓来打消民众提起诉讼的念头,遏制词讼规模;地方“精英”借此刻画索要高昂讼费、腐败不堪的吏役形象来捍卫自身社会地位,并突出告官兴讼的经济损失,引导民众选择民间调处这一纠纷解决方式,以强化自身对地方事务的控制。

  就“讼师贪利”而言,在官方为了告诫民众远离讼师而历数讼师之恶的诸多话语中,“讼师贪利”只是其中一种,因其最能直接刺激民众远离讼师之辈。可见,作为话语主体的官方在书写、传播话语时,也考虑到作为客体的民众的接受度,如在对讼师所谓恶行之本质特征的描写中,与“贪婪”并列的“狡诈”一词,因从某种角度上包含赞许之意,在官方对讼师形象的描述中,不及“贪婪”使用频繁。

  就“讼师恶报”而言,清代官方通过宣扬“讼师恶报”,从报应论层面剥夺讼师职业的正当性,力图缩小助讼人员规模,遏制词讼规模。

  中国传统社会诉讼风气是“厌讼”还是“健讼”?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可谓“聚讼纷纭”,由来已久且还在持续进行中。学界对此有不同的导向,长期以来通常认为社会大众有着强烈的“厌讼”意识;晚近三十多年来,陆续有研究对宋代至清代“健讼之风”进行不同程度的史实描述和现象分析。

  从后见之明来检视,“厌讼”之论在少有关注民众诉讼实态的情况下,便从“无讼”这一官方主导的意识形态和儒家崇尚的价值取向出发,将之推及社会诉讼风气,得出在“无讼”的法律传统下民众对打官司避之不及的整体判断;“健讼”之说,建立在对新史料的运用和对研究思路的反思之上。

  笔者以为,“厌讼”与“健讼”并没有特定的界定标准,只是相对而言的一组话语。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区域呈现着不同的诉讼风气,时间、空间、开放程度、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都会影响着民众的诉讼意识。

  书中未对“厌讼”还是“健讼”作出明确回答,或许便是因为这一问题本身就不存在一个统一的结论。

  最后,附上该书外封上苏力教授的推荐语作为本文的结尾:“这本书继承、推进和拓展了中国的法律社会史研究,有效置换了对中国法律传统和文化的理念化、类型化的理解和概括,更展示了法律与人文、社科的多学科研究的全新可能。”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