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文字实录)
2023-10-22 22:29:10 | 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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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

  10月22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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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主持专题询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李鸿忠: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现在召开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联组会议。

  21日上午,全体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下午分组审议了这三个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一府两院”的工作,认为报告客观全面、查找问题准确、提出建议可行,普遍表示赞同。今天上午,举行联组会议,结合听取和审议这三个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赵乐际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部分副省级城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会议。

  专题询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法定形式。今年8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开展了本届的第一次专题询问,赵乐际委员长主持并作出重要讲话。在今天的联组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围绕同一主题,对“一府两院”三个报告开展专题询问。“一府两院”高度重视,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王小洪同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同志,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同志分别代表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到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最高法、最高检的负责同志还有:司法部部长贺荣同志、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同志、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同志、公安部副部长徐大彤同志、财政部副部长朱忠明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同志、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同志、国务院副秘书长孙广宇同志。

  按照法定程序,会前有5位常委会委员报名发言询问,他们是吴杰明、高友东、吕忠梅、张轩、鲜铁可委员。今天的会议先请这5位委员发言询问,在他们发言询问结束后,其他参会人员要求发言询问的,可以举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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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友东委员提问

  高友东委员:统筹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重要内容。2018年5月,党中央召开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正式确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系统阐释了人与自然、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再次提出,要正确处理几个重大关系,第一个就是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可以说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处理得好不好,影响着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成效。在当前经济运行面临新的困难挑战的背景下,对如何统筹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不同地区还存在不同认识和做法,各地人民法院在司法理念和司法政策认识和把握上也存在一定差异。请问,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把握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在以司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有哪些思路和举措?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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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回答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张军: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高友东副主任委员提出了一个很好,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既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变成效能优势体现在审判工作中必须解决好的问题。去年,浙江的上虞法院审理了一起公司环境污染案,被诉公司把他们的化工生产涂料包装废桶500吨交给了没有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理,造成了严重环境污染,被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这个企业有很好的创新科研基础,生产很有规模,就促进推动企业进行合规整改,而不是简单就案办案,一判了之。企业在整改过程中,创新工艺,通过在包装桶上增加一个衬袋,使得包装桶能够循环使用,污染降低到原来的2.5%,同时这项工艺获得专利,带动了上下游产业链减少危险废物量、碳排放量近2000吨,带动整个行业转变,企业合规整改效果非常明显。法院根据整改成效,从轻判处企业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了缓刑,企业去年销售额达到2亿8千万,税收516万,他们还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这个案件的办理,就实现了“办理一个案件、挽救一个企业、带动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有效保护了环境,同时促进了企业的发展。类似把发展和保护融为一体的裁判,最高法院高度重视,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我们在6月份把办案法院请到最高法院进行座谈,推广他们企业合规改革的司法改革经验。但是,也正如友东副主任委员刚刚指出的,各地人民法院在司法理念、司法政策的认识和把握上还存在一定的差异。丁仲礼副委员长昨天就湿地保护法实施中的问题也特别强调,要加大司法保护的力度,鼓励司法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实际上促进我们把工作做得更实更好。处理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根本在于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到实处,落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本身就是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辩证关系的体现。没有绿水青山就没有金山银山,保护绿水青山本身就是为了发展,就是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让全体人民、子孙后代拥有了永续发展的基础。这个基础也就是人民心目中的金山银山,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是一个最可宝贵的财富。做实这样一个审判理念,以司法审判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我们首先就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到实处,以审判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好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建设。我们要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的理念,绿色发展的理念,系统保护的理念,最严法治的理念和协同治理的理念,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落到实处,把预防为主的原则落到实处,把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辩证统一的裁判理念落到每一个案件的具体裁判中。

  第二,就是要严格依法办案,把法的精神和本质要求体现在对法律条款的具体理解、个案的具体适用上。在司法审判中,要有科学把握,以法的精神作为根本指导,而不是以分则的具体条文适用在案件中机械办案、机械理解法律。比如长江保护法第1条讲的是立法目的,规定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我们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相关规范,都要以这样总则性的基本要求作为指引。这样一个规定就体现了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辩证关系。我们对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十年休渔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具体处理,就要把长江保护法第1条立法目的的规定体现在每一个案件具体裁判当中。

  第三,要把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审理方式融合落到实处。这也是我们一个短板。虽然在理念上、在审判工作机制上,我们把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融合在一起,但是在具体融合上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单纯的刑事审判更加注重个案惩治和打击,处理不当可能影响发展,像上虞法院这个案件考虑到恢复性司法,让这个企业能活下来的同时,严管合规,效果非常明显。单纯民事审判更注重平等主体之间利益平衡,就容易忽视这个具体争议损害背后的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单纯的行政审判,可能就容易更多考虑具体的行政措施是不是合法,相对人的利益是不是得到保护,那么法规背后的利益,整体的宏观的治理就可能受到忽视。所以,融合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在机制上保障了把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与个案办理更好相融的这样一个初衷。司法审判当中就要坚持守正创新,这是“三合一“审判的基本要求,在这方面最高法院将更加注重总结引领,加大制定完善督促落实相关规范的力度,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机制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统筹把握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效能优势。

  第四,强化典型案例的指引。习总书记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权威规范的典型案例能够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社会法治意识的形成,引领社会的风尚。昨天我们的视频短片三个案例,如果在社会上一定范围去使用,就会给人民群众形成一个深刻印象,看看工程建设相关案件中,司法机关在党委领导下怎么去处理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半夜鬼叫”的案例,当事人受到教育,法院做出了这样的裁判,也会给邻里之间,甚至工程施工给周围造成的影响,都会有一个法治上的警示教育。最高法院正在指导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在这个工作中我们注重把环境资源指导案例统一规范收入案例库,辅助司法审判,方便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案例学法守法用法,进而形成尊法的意识,更加深刻领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促进全社会法治意识和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中国特色环保意识不断提升。还有通过同堂培训、协同司法和相关部门携手把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融为一体、落到实处。

  特别感谢友东副主任委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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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宁提问

  邹宁:谢谢各位领导,我叫邹宁,是山东省代表团的代表,我是专门研究海洋生物的,也参与过一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我今天想问的问题就是,在我们环境受到损害的时候,我们案件判决中会有一些赔偿、修复的相关资金,这些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我们做好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重要保障之一。所以,近些年咱们国家各个部门先后出台了一些文件,制定了一些规定,很好地规范了这些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但是有反映这些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也有不很理想的地方,有的地方规定的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有些地方分类使用把握不准,资金不会用,所以就不敢用。请问,有关部门下一步打算如何优化相关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促使这些资金发挥更大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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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回答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临萍: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代表,非常感谢邹宁代表问题导向式的提问,非常具体的一个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资金是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重要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科学有效、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修复的成效。正如张军院长在报告中提出了新时代环境司法五大理念,强调要注重恢复性司法。在生态环境中有四个特点,预防性、恢复性、公益性、多元性。在这个过程中,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创新,采取了有力的措施。比如制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明确生态环境原地修复为原则,异地修复为补充等资金使用规则。创新执行方式,指导各地法院用好补植复绿、劳务代偿、技改抵扣等特色举措。技改抵扣就是法院在审理公益诉讼环境污染的案件中,将污染企业的环保技术改造费用适当地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这样也是提高企业竞争力,降低环境污染的风险。还有碳汇认购,法院在处理这些新类型案件中,将企业的碳排放配额作为一个新型财产权益,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一个新的有益的探索,以及代履行等各种执行方式,做深做实能动司法,不是简单一判了之,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的修复选项。

  在探索完善的进程中,相关资金的管理使用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困难。正如邹宁代表的提问,事实上他也总结了存在的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管理方式不统一,存在财政、法院、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委托社会组织管理和混合管理等多种模式。二是使用方式不统一,资金统筹管理使用缺乏统一规范,存在“易进难出”,支出方向难以对应到案件的修复项目。三是使用标准不统一。资金管理使用中评估、监管、验收缺少标准,生态修复成效难以充分保证。

  在座相关单位都非常重视解决上述问题,财政部等单位印发了资金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等单位印发了管理规定,积极推动相关制度完善。人民法院认真执行这些规定,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判决的赔偿资金上交到了国库,统一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再由行政机关编制预算草案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统筹安排使用。此时,资金性质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赔偿资金难以对应到原判决所指向的生态环境修复项目,生效判决难以落地见效。应当说,生态环境的判决,不仅是对现在的判决,也是对未来的判决,生态环境关涉今世后世,关涉民族复兴。根据统计,过去五年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诉讼案件400余件,而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就有2.3万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资金参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使用,进一步又放大了上述问题。并且两类案件在当事人主体性质、执行程序等方面各有自己的特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政府机关“官告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普通主体之间,社会组织提起有各自诉讼类型的特点,在资金的管理使用上难以套用。

  上述问题也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关注,代表委员建议推动实现专款专用。从司法实践看专款专用更有利于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下一步最高法院将继续支持、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细化、精准化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管,保障资金有效利用、生态环境及时修复,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再次感谢邹宁代表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关心支持。

  李鸿忠:今天询问回答环节就进行到这里,张军同志还有什么补充的?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张军:尊敬的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与会的列席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开展这次专题询问,充分体现了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高度重视。各位委员、各位代表认真履职,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在审议和刚才的询问中提出的问题关乎重要的司法理念和审判实践,思想深刻、意义重大,让我和与会的杨临萍同志、各级法院都感到这是一次政治考试、一次法治考试,更是一次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环境资源审判中落实情况的现场考试。这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并接受询问,我们切实感受到是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严格监督、有力支持,更是对我们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殷切期盼,让我们进一步找准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差距不足,进一步凝聚了与有关各方面协同协作的广泛共识,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努力方向。会后,最高法院将认真研究各位委员、各位代表在分组讨论、联组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调研报告,拿出有力有效贯彻落实的举措,如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书面报告,积极回应更好满足新时代新发展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做实,努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更好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最后,再次感谢各位委员、各位代表对法院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感谢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一直以来对法院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也感谢国务院及有关各部门特别是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以来给予法院工作的有力支持和帮助。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李鸿忠:各位委员、各位同志,今天的专题询问开展得很好。几位同志的询问抓住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执法司法工作的关键问题,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关注关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法、最高检负责同志到会认真回答询问,听取意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体现了对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会后,请“一府两院”认真研究处理审议、专题询问以及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调研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创新工作,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了由实践探索到科学理论的重大转变,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这一科学理论的指引下,生态文明建设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的变化,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成为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显著标志。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取得明显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生态环保领域法律20多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保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法、最高检依法履行职责,扎实推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执法司法工作。公安机关开展一系列专项行动,有力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形成有效震慑;人民检察院统筹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推动诉源治理,努力以案促治、以案止案;人民法院认真行使审判职能,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切实发挥司法保护作用。各国家机关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工作合力,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今后五年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人大职能定位,持续推动生态环保领域法治建设。要做好生态环境领域法典编纂和立法修法工作,构建科学严密、系统完善的生态环保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健全完善配套法规和标准,保证生态环保法律落细落实;加强对生态环保领域法律实施和相关工作的监督,推动“一府两院”提高执法司法工作水平;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环保领域法律的宣传,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人心,凝聚共同建设美丽中国的强大力量。

  今天的联组会议专题询问就到这里。现在休会。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