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时代刑事在线庭审探讨
2023-11-02 10:35:2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林慧翔
 

  “也许到2025年或者2030年,全球法院都将以‘在线审理为原则,现场开庭为例外’。”牛津大学教授理查德·萨斯坎德在《线上法院与未来司法》一书中展望了线上法院的光明前景。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开始实施,意味着我国在线诉讼从原先试点、摸索阶段转向常态化、规范化适用阶段,深入研究在线诉讼有现实必要性及紧迫性。然而不同于民事在线诉讼,当前我国刑事在线诉讼尤其是在线庭审主要作为疫情期间应急手段,随着疫情好转适用率逐步降低。究其原因,当前刑事在线法庭调查、辩论,以及庭审教化作用,均无法完全达到与线下审理“功能等值”的作用。那么,刑事在线庭审未来将发展向何处呢?

  一、制度定位:刑事在线庭审具有独立地位

  当前不少学者对刑事在线庭审的发展表现出悲观态度,认为受制于刑事审判的特殊属性,刑事在线诉讼无法实现对线下物理空间诉讼的替代,坚持将线下诉讼作为刑事诉讼的主要形式。那么,刑事在线庭审是否仅仅是疫情期间的应急产物?对于此问题,首先需要从规范层面上明确刑事在线庭审的制度定位。若《规则》仅仅将刑事在线庭审视为现行传统庭审的辅助程序,则在线庭审未来发展空间有限;若《规则》赋予刑事在线庭审独立程序地位,那么当前实践“试错”阶段所积累的经验有待进一步完善,确保在线庭审实质性发挥“功能等值”作用将是未来研究的重点。

  从文本规定来看,除了案件简单的“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之外,案件“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以及“其他适宜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的案件”均可以适用在线审理。“因其他特殊原因”以及“其他”这两个兜底性规定赋予了刑事在线审理范围的灵活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的解说,设置兜底性规定是为了“便于未来在线诉讼适用范围有序拓展”。可见,在线审理制度出台之初便承载着逐步扩大适用、有序发展的希冀,并非将其定位为疫情期间应急手段。其次,《规则》并未限制刑事在线审理的具体案件范围,无论案件采取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还是普通程序,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也无论适用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均可以采取在线审理,适用范围广泛。此外,文本赋予了已经审结的在线庭审程序的法定效力。《规则》第二十一条制定了多种将在线庭审转为线下庭审的情形,然而无论是因何种情形导致程序转化,“已完成的在线庭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无须再推倒程序重新审理,足以说明程序本身具有独立性。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所强调的,推动在线庭审的发展是我国在线诉讼规则领先于其他国家在线诉讼的标志,“尽管德国、韩国已经有电子诉讼方面的立法,但主要规定了电子材料提交、电子签名确认、电子卷宗应用等内容,并不涉及在线庭审等核心环节。……相比而言,我们今天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是一部内容全面、体系完备、逻辑周延的司法解释,统一适用于全国法院的各审判领域和诉讼环节。它的问世,不仅对我国诉讼制度发展完善具有重大意义,也在世界范围内树立了在线诉讼的制度标杆。”随着数字时代的进一步发展,刑事在线庭审必然发挥出独立于传统庭审的程序作用。

  二、制度完善:刑事在线庭审具体完善措施

  首先,立法层面应当针对刑事案件特殊性特别立法。目前最大的问题在于如何保障在线庭审发挥准确认定事实、审查证据的作用。实证研究及理论分析均充分展现,单纯依靠线下庭审理论再来指导线上庭审是远远不够的。对此,需要充分研究远程视频对人类行为学的影响,依据相关社会科学重新补给理论。从域外角度看,2021年6月,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CEPEJ)就在线诉讼出台了《司法程序中视频会议指南》,其中“专门针对刑事诉讼的指南”部分明确规定了刑事在线庭审的法律指导框架,同时附件部分详细罗列了相关注意事项和应当考虑的技术标准,以及使用在线庭审应当遵循的关键步骤。

  其次,司法层面应当强化被告人的辩护权。在线庭审增大了被告人与法庭的距离,被告人的庭审活动更加依赖于其辩护人。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强化被告人的辩护权。具体说来,将未委托律师的案件纳入需要指定辩护或法律援助的情形,确保在线庭审中被告人有辩护律师代理。这项措施主要依据当前我国正努力推进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据此,对于在线庭审案件中没有委托辩护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指定辩护或者申请法律帮助,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应当强化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秘密沟通权。被告人远离线下庭审环境,更加依赖辩护律师替代自己完成证据审查、辩论等庭审表现,适时为二者提供独立沟通空间有助于充分沟通。并且在线出庭将被告人置于孤立、隔离状态,尤其是未脱离羁押场所时,供述真实性有待进一步审查,此时秘密沟通有助于增强被告人对辩护律师的信任感,放下顾虑真实供述或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当前在线庭审技术也足以完成另建空间的任务,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秘密沟通权具有现实可行性。

  最后,技术层面应当进一步推进科学技术在司法领域的深度适用。当前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已经由人民法院信息化2.0版发展至3.0版,“互联网+审判”模式日益成熟,越来越多信息科学技术纳入司法领域,数字法治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时代。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5G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建设将得到进一步推进。在此过程中,将科学技术手段与远程视频相关学科相结合,进一步优化在线庭审技术。具言之,就在线庭审的网络环境方面,当前在线庭审系统仍处于初级阶段,音视频不稳定现象时有发生,未来应当继续研究开发更为稳定的在线庭审系统,尽量减少设备中断对庭审带来的不利影响。就庭审设置方面,应当遵循关于远程视频的社会科学,在技术人员的帮助下制定有关摄像机角度、照明和图像大小的协议,提供虚拟的庭审背景,以减少视频的偏倚效果。就举证方面而言,继续优化完善区块链存证、云计算等前沿信息技术,同时采取“3D还原”证据形态的方式优化当前“电子化材料”,尽可能促进在线庭审与线下庭审的“最大等同性”。

  总而言之,法庭技术可以改善司法,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降低司法成本。随着法庭技术继续发展,刑事在线庭审将越来越容易被接受。我国自21世纪以来,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长时间接触互联网和屏幕。出生于千禧年代的人们——他们是明天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被告——甚至从出生起就一直在使用互联网和屏幕交流。可以说,目前我们生活在一个数字社会,互联网技术正深度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随之而来的是面对屏幕的不安感会逐渐减少,以在线庭审模式开庭在未来也许会更为适宜,未来刑事在线庭审也将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证据的支撑力和区分力问题研究”(19XFX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