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法医鉴定意见要做到“四个注重”
2023-11-09 09:21:4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俊涛
 

  刑事诉讼中,伤害类案件是法官审理案件时遇到的最常见案件,法医鉴定意见是伤害类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也是最容易出错的证据。法官要加大法医鉴定意见的审查力度,审查时要做到“四个注重”,即注重“传统检查手段与高新技术检查手段”相结合,注重“鉴定意见的适用条款与被鉴定人的病历资料”相结合,注重“鉴定机构资质与鉴定人资格审查”相结合,注重“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通过审查时的“四个注重”,采信合法鉴定意见,排除非法鉴定意见,切实提高案件质量,避免冤假错案。

  一、注重“传统检查手段与高新技术检查手段”相结合

  在审查法医鉴定意见时,要审查病历中的检查项目,尤其是X光、CT、CR、MR等,X光、CR不但要检查正位,而且还要检查侧位片。必要时进行CT三维重建。比如,在多发骨折错位、骨折错位严重程度检查时,有时正位片看不清,容易漏诊,因此,要进行三维重建。利用三维重建可以避免骨折错误鉴定。X线、CR检查可作为骨折诊断的重要依据,而X线、CR检查无异常也不能绝对否定骨折的存在。条件允许时应进行CT检查,进一步明确骨折的部位、程度,为伤情鉴定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随着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被应用司法鉴定。如虚拟现实(VR)技术、数字技术、微量分析技术、现场重建技术、基因技术、造影技术、超高清成像技术等,这些新技术将被运用于法医鉴定意见的审查,尤其是一案多个鉴定意见的审查。

  二、注重“鉴定意见的适用条款与被鉴定人的病历资料”相结合

  在审查法医鉴定意见时,要审查鉴定意见依据的条款,出院诊断与法医学鉴定依据的主要条款应该基本一致,不一致时,要重点审查是否为错误鉴定意见。有些鉴定人偷换概念,法官不懂法医学专业技术,对鉴定意见过于依赖,这样就容易采用错误的鉴定意见。因此,在审查时,要审查鉴定意见的适用条款。原则上,鉴定意见适用鉴定标准的条款的伤、病历记载、手术记录应该是大体一致的,如果不一致,就要重点审查。

  在审查乡镇卫生院等小医院的医疗资料时,不要过分依赖这些小医院的医疗资料,如果过分依赖,则容易造成错误鉴定。乡镇卫生院等医院的医疗资料因医疗人员的技术不高,因此,依据小医院、乡镇卫生院的医疗资料容易造成错误鉴定。要重视大型医院的医疗资料、检查资料。

  在审查鉴定意见时,最容易出现争议的是适用“参照条款、综合评定”。即“未列入本标准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等致伤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比照本标准中的相应条款综合评定”。对于适用“参照条款、综合评定”的鉴定意见,要仔细审查鉴定意见,并与被鉴定人的病历相结合。

  三、注重“鉴定机构资质与鉴定人资格审查”相结合

  在审查法医鉴定意见时,既要注重审查鉴定机构资质,又要审查鉴定人的鉴定资格,这是最基本的审查方面。在审查法医鉴定意见时,发现有些案件的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资质。鉴定机构不具有合法的法医学鉴定资质是指鉴定机构不具有合法的法医学损伤程度、法医学病理等鉴定资格,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事项超出核准的鉴定范围及鉴定能力而实施的鉴定。如给鉴定机构核准的是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没有核准法医学病理鉴定资格,那么,鉴定机构从事病理鉴定就是非法的,鉴定意见也是非法的,非法的鉴定意见要排除。在评查某司法机关的853份鉴定意见中,发现有5份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资格,占0.5%。

  同时,要审查鉴定人的鉴定资格。鉴定人不具有合法鉴定资格是指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等。在评查某司法机关的853份鉴定意见中,发现有7份鉴定意见的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格,占0.8%。

  四、注重“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

  在审查法医鉴定意见时,不要单独审查鉴定意见,单独审查鉴定意见有时是审查不出错误鉴定的。在审查时,不但要审查鉴定意见,必要时,法官可以通知被鉴定人进行重新检查,通过重新检查与原始的影像资料进行对照。法官可以询问有关人员、讯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病历资料、讯问笔录,邀请专家会诊等。审理复杂案件时,必须把法医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进行审查,抓住案件的矛盾突破口。如在一起伤害案件中,某派出所在收到鉴定意见后,重新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查清了被鉴定人于医院缝合伤口后到村卫生所延长伤口的事实,最终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