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300多万,崇左市江州区教育局原局长韦适华一审被判刑十一年
2023-11-13 09:56:14
 

  中国法院网讯  1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对崇左市江州区教育局原局长韦适华犯贪污罪、受贿罪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韦适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受贿罪判处韦适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追缴被告人韦适华贪污、受贿款项人民币共计372.75万元,扣除已退出赃款7600元,其余371.99万元,属贪污款项部分退回江州区教育局,受贿款项部分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相关案外人的赃款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韦适华利用担任崇左市江州区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两次指使其下属伪造虚假工程合同套取单位公款,合同造价共计人民币19.47万元。其中韦适华个人使用款项为9.87万元,剩余7万元送给时任江州区宣传部部长徐某(已另案处理)。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韦适华利用担任江州区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陈某某、江某等人在获取学校食堂配送、教育均衡设备采购、工程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64.88万元,其中,单独收受355.88万元,共同收受9万元,其本人共收受362.88万元。所得受贿款项部分已被其挥霍,部分用于购买及装修房产。案发后被告人韦适华依法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0.7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适华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在贪污罪中韦适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在受贿罪中韦适华主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法院根据被告人韦适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被告人法定、酌定的量刑情况及悔罪表现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