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区禁烟禁毒法制建设探赜
2023-12-01 09:20: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董超 邓亦林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治国有常,利民为本。为民造福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是治国利民的重要实践。党在苏区时期积累了丰富的禁烟禁毒法制建设和实践经验,对新时代禁毒工作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禁烟禁毒法制建设的社会背景

  近代以来,西方帝国主义不断向中国倾销鸦片,给中华民族带来不可估量的危害。面对日益严峻的烟毒形势,历届政府皆主张禁烟禁毒,但缺乏必禁的决心,政策摇摆不定,烟毒流害反而进一步加深,种植、吸食、贩售鸦片风气盛行。

  种植方面。军阀勒令群众种烟,鸦片种植面积急剧扩大。赣南地区胜利、于都、宁都等地都曾发现鸦片种植。川陕地区是鸦片种植最多的地方,种烟面积占总土地面积的30%至40%。

  吸食方面。由于群众种植鸦片需检验鸦片的质量,往往会吸食鸦片。长此以往,许多群众便染上了毒瘾。

  贩售方面。地主军阀为攫取暴利买卖鸦片,致使烟馆遍地,土行林立。闽西汀州城乡稍为僻静的地方至少也有数间鸦片馆,多的地方有十余间鸦片馆,县城内鸦片馆多达百余间。

  烟毒泛滥给经济、社会带来严重危害,不仅损害群众身心健康,还占用耕地、破坏农业生产,同时滋生违法犯罪、危害社会秩序。因此,烟毒流害成为工农群众迫切希望解决的重大问题。

  禁烟禁毒法制建设的全面展开

  烟毒问题由来已久,常规措施难以根治,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为支撑。苏区通过完善禁烟禁毒法规、设立组织机构和宣传禁烟禁毒法规等手段,综合治理烟毒问题,为有效清除烟毒提供了法律武器、组织保障和社会基础。

  完善禁烟禁毒法规,构建烟毒犯罪法律体系

  苏区注重禁烟禁毒立法工作,制定颁布了大量禁烟禁毒法规,形成了禁种禁吸和禁贩卖的综合法律体系。

  禁止种植鸦片。闽西苏区在1930年3月24日通过的《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土地法令》中规定,“凡耕领田地,不准种鸦片与违禁品等”,私自种植者根据土地法规予以处罚。湘赣苏区在1932年8月1日通过的《土地法执行条例》也明确规定“禁止栽种鸦片烟”。同时,中央苏区还要求各地迅速铲除鸦片,以彻底解决鸦片根源问题。1933年2月1日发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土地人民委员部训令第二号——春耕计划》强调,“一定要宣传发动群众铲除干净……抗铲者须以纪律制裁”。

  禁止吸食鸦片。1932年9月,湘赣苏区在《禁烟禁赌条例》中要求“吸食鸦片者自禁令之日起,一月后就应立即自动戒绝”。川陕苏区则于1933年在《为禁鸦片烟事》中要求“未吸烟的绝对禁止再吸,已吸的则限期戒去”。此外,中央苏区还通过限制公民政治权利,促使群众迅速戒绝烟毒。1930年9月通过的《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条例》规定,凡吸食鸦片有瘾者,“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禁止买卖和贩运鸦片。闽西苏区在1930年7月18日发布《关于禁止烟、赌问题》,强调“对于烟、赌两项,各级政府早已悬为历禁”,不得在各城市乡村私卖鸦片。《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中也明确规定,“开设馆舍,供人吸鸦片烟者,处死刑至三等有期徒刑”,严禁任何贩卖或意图贩卖而私藏,或自苏区外贩运鸦片烟和吸食鸦片烟器具的行为。此外,为进一步限制鸦片流通,中央苏区在1932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邮政暂行章程》中特别规定:“凡苏维埃法令所禁止之物,一律不准附寄,如鸦片,吗啡,牙牌,之类。”

  设立组织机构,保障禁烟禁毒法规贯彻落实

  苏区为确保禁烟禁毒法规有效施行,保障烟毒治理顺利开展,规定由内务部和工农检察部负责查禁烟禁毒工作。

  内务部负责实施禁烟禁毒工作。中央苏区在1932年通过的《内务部的暂行组织纲要》中要求在内务部设行政局、行政科等机构,由行政局负责管理民警厅,行政科直接负责管理市政民警。训练教育民警“维持市面的治安,街道的清洁以及禁止烟赌”等事项则由行政局和行政科共同负责。川陕苏区则在1933年2月通过的《川陕省苏维埃组织法》中提出在省内务委员会特设戒烟局,专门负责“规定戒烟办法,研究戒烟药品”。

  工农检察部则负责监督禁烟禁毒工作。中央苏区于1931年11月在《工农检察部组织条例》中规定,由工农检察部或科负责“执行苏维埃的劳动法令、土地法令及其他一切革命法令”。1932年8月13日颁行的《各省县工农检察部目前的中心任务》要求各级工农检察部负责“检查秋收后加种杂粮及禁种鸦片的成绩”。此后,各级工农检察机关将鸦片列为其监督检查的重要事项,1932年10月6日颁布的《工农检察部组织系统与任务》更是明确要求工农检察部在检查各地加种杂粮成绩的同时,督促各地禁止种植鸦片。

  宣传禁烟禁毒法规,培育群众禁绝烟毒意识

  为使禁烟禁毒法规为群众所熟知理解,苏区以出版法律书籍和社会读物的方式进行宣传,其中单行本有《苏维埃土地法》《赣东北苏维埃暂行刑律》等,汇编本有《苏维埃法典》《二苏大会文献》等。社会读物也多种多样,1933年4月出版的《红军战士丛书—公民权》提倡群众在“选举苏维埃委员时……要选举年轻力壮、勇敢积极、有斗争有学习、不烧大烟的工农分子”。苏区还利用报刊阅读人群广泛、发行量大的优势,通过刊登实践案例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1932年10月刊登的报道“道士烟鬼也当红军”提到在黄陂区有个吃鸦片的道士混入红军队伍,在找不到鸦片吃后,工作消沉、行为流氓,经过三军九师核实后当即从部队开除并遣送回黄陂区政府。与此同时,苏区还通过文艺形式宣传禁烟禁毒,如川陕地区谱写系列戒烟歌谣让群众传唱。《戒烟歌(一)》中唱道:“劝告父老们,赶快戒烟瘾。身体强壮了,全家喜盈盈。”《戒烟歌(二)》中则唱道:“烧烟必定死,戒烟就能生。戒烟精神好,哪里会死人,人人烟戒脱,个个成能人。”这些歌谣充分反映出禁烟禁毒法规的基本内涵,引发苏区群众热烈反响。

  禁烟禁毒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

  苏区禁烟禁毒法制的贯彻落实,有效遏制了烟毒泛滥的形势,使得农业生产向前发展,群众身心健康好转,社会秩序稳定安定,为新时代禁毒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加强立法,依法施禁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禁烟禁毒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苏区将禁绝烟毒作为施政的基本方针,在1927年9月发布的《广东省委关于暴动后各县市工作大纲的决议案》中明确提出“禁烟禁赌”。以此纲领为基础,苏区先后制定通过《土地法执行条例》《禁烟禁赌条例》《关于禁止烟、赌问题》等法令法规,涉及禁吸、禁种和禁贩卖等多个方面,为苏区烟毒治理工作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同时,苏区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由内务部和工农检察部负责烟毒查禁工作,为贯彻落实禁烟禁毒法规和规范管理烟毒治理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强化监督,根除烟毒

  烟毒问题由来已久,通过短时间的治理无法彻底根除,还需要长期的监督检查。中央苏区在召开土地部联席会议时就鸦片问题特别指出“宁化县要发动和劝导群众铲除鸦片烟”,但经过检查发现在禾口、淮土、武层等区还是有很多鸦片烟苗。据此,中央苏区对相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指正,要求该区迅速铲除鸦片烟苗。同时,苏区将烟毒问题列入社会调查对象,要求巡视员调查核实。中央苏区巡视员就曾发现在古龙岗马鞍石附近有人种植鸦片,并就该问题向中央局提交报告。

  全面宣传,发动群众

  苏区所制定的禁烟禁毒法规着重阐释鸦片的危害性,并在条文中强调要宣传、教育、发动群众。故而苏区在通过书籍、报刊、歌谣等途径宣传禁烟禁毒法规的基础上,组织革命竞赛、群众大会等活动发动各方力量参与禁烟禁毒。在苏区全面宣传下,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建立起对鸦片的认识,自发规范自身行为,远离鸦片烟毒。不仅如此,各地群众还自发铲除鸦片、劝诫他人戒烟。同时,各乡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号召突击队等群众性组织参与烟毒治理。这也为烟毒治理奠定了深厚的群众基础,更是形成了全民禁绝烟毒的社会风气。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20JD710023);江西省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项目(YC2023-S62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江西理工大学中央苏区法制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