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纨守寡谈古代妇女再嫁制度
2023-12-22 09:06: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翟咏华
 

  李纨,字“宫裁”,她生于金陵书香世家,在《红楼梦》金陵十二金钗中排名第十一位,是荣国府长孙贾珠之妻。贾珠死后,她虽然生活在“膏粱锦绣”丛中,却心如枯井,志在做一名守节之妇。在《红楼梦》第三十九回螃蟹宴的末尾,李纨借当时的酒劲流露了真情,“说着滴下泪来”,由此可以看出她孤身守寡的无奈与辛酸。《红楼梦曲》配给李纨的曲目是《晚韶华》,虽然她“阴骘积儿孙”,儿子“气昂昂头戴簪缨,光灿灿胸悬金印;威赫赫爵禄高登”,但最终却“昏惨惨黄泉路近”。

  李纨守寡而不嫁,受到时代环境、人物关系和人性的复杂性等多方面的影响,是古代妇女再嫁制度在个体身上的折射。封建社会中,妇女要受到封建礼教的约束,三从四德、男尊女卑、贞洁观的规训贯穿妇女人生的始终。《仪礼·丧服·子夏传》云:“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周礼·天官·九嫔》云:“九嫔掌妇学之法,以教九御: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女戒》则写道:“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

  纵观整个中国封建社会,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时间越往后,妇女承担越多的贞洁义务,法律对妇女再嫁设置的障碍越多,妇女越来越受礼教与法律的双重约束。

  发展初期,束缚较松

  魏晋以前的时代特征是战争、百家争鸣和民族融合,秦朝虽严刑峻法,但对妇女再嫁也没有绝对禁止。《史记·秦始皇本纪》曾记载:“有子而嫁,倍死不贞。”即限制有孩子的妇女再嫁。

  西汉孔光认为:“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实践中妇女再嫁的事例不胜枚举。即便是倡导“三纲”的董仲舒,对妇女再嫁也持开放态度。据《太平御览·刑法部·决狱》记载:“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衍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依当时的法律“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但是,董仲舒并没有机械地适用法律,而是援引儒家经典《春秋》进行决狱,认为这种夫死未葬而遵母命改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魏晋时期更是盛行玄远放逸和放任自然的观念,这个时期的妇女地位也和这个时代的思想一样,能够冲破羁绊且放逸奔放,再嫁是一种正常的婚姻选择。刘备称帝后的穆皇后吴氏,就是在丈夫刘瑁死后,再嫁于刘备。

  朝代更迭,宽严反复

  隋朝开皇十六年,隋文帝诏令“九品以上妻,五品以上妾,夫亡不得改嫁”,对官员的妻妾再嫁予以限制,但这主要针对上层社会,对平民则没有明确限制,该法后于隋炀帝初年被废止。

  唐朝时贞节观念淡薄,离婚与再嫁比较常见。《唐律疏议·户婚》规定离婚主要有出妻、和离、义绝三种方式。从史料来看,女性也可以提出和离、义绝,女方再嫁也不为失节。在话本《秋胡》中,秋胡几年不归,秋胡母就劝秋胡妻:“不可长守空房,任从改嫁他人。”由此可见,婆婆主动劝儿媳妇改嫁在当时并不罕见。不过,唐律对妇女再嫁的时间条件进行了限定,如《唐律疏议·户婚》“居父母夫丧嫁娶”条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此即规定妇女需在服满丈夫丧期后才能再嫁。在再嫁的财产权方面,《唐律疏议》规定:“准户令:‘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即妇女从娘家所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家,不在夫家分割财产的范围内。结合当时的具体实践,妇女丧夫改嫁可以带走奁产(即嫁妆)。

  北宋时期,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社会风气开放,此时,无论社会文化还是法律,都体现了允许女性再嫁的态度,妇女受贞洁观念束缚较少。宋真宗时期的章献明肃皇后刘氏、宋仁宗时期的慈圣光献皇后曹氏都是改嫁后进入皇室。范仲淹的母亲在丧夫后携子再嫁,范仲淹对此毫不回避,还曾在《义庄规矩》中提到“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对妇女再嫁给予比男子再娶更多的金钱资助,以此支持妇女再嫁。

  在再嫁法律方面,有“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的规定。若擅自离家后改嫁,《宋刑统》承袭唐律,规定:“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但又引用周显德五年的敕条补充规定“妻擅去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加重了刑罚。此外,庆历四年宋仁宗诏令“宗室大功以上亲之妇不许改嫁,自余夫亡而无子者,服除听还其家”,对宗妇再嫁进行限制。宋英宗治平年间规定:“宗室女再嫁者,祖、父有二代任殿直若州县官已上,即许为婚姻。”这对宗室女再嫁有所放宽。在再嫁妇女的财产权方面,为了维护夫家的家族财产利益,妇女再嫁后不能携走夫之财产。如,《宋刑统》规定:“准户令:‘……若改适,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但是,同唐律的规定一样,妇女丧夫改嫁后可以带走奁产,而不受限制。

  理学兴起,礼法严苛

  南宋至清朝时期对再嫁的禁锢愈发严厉。南宋时期,民族危机严重,官方开始加强思想控制,对“忠、义”的强调带来对“贞、节”的倡导,对女性的行为规范开始严厉起来。

  元朝妇女再嫁制度的一个典型变化是,妇女再嫁不能带走自己的奁产,这也影响了明清时期的立法。《元典章》规定,除无故出妻外,妇女“欲再适他人,其元随嫁妆奁财产,一听前夫之家为主,并不许似前般取随身”。

  明朝时期,君主专制明显强化,明太祖朱元璋崇尚理学,在节烈观问题上,对女性思想的控制也超过以前,把“人欲”看作“天理”的对立物,官方极力用“饿死是小,失节事大”等礼教来约束并规范妇女。明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命翰林学士朱升等:“纂女诫及古贤妃事可为法者,使后世子孙知所持守。”此外,还通过立法表彰、免除差役等方式鼓励妇女守志,如《明会典》规定:“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

  对于妇女再嫁,《大明律·户律·婚姻》“居丧嫁娶”条规定:“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丧娶妾,妻、女嫁人为妾者,各减二等。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追夺并离异。”由此,对妇女再嫁的时间以及命妇再嫁作出限制。此外,“出妻”条规定:“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因而改嫁者,绞。”较于唐宋法律,对于再嫁妇女的处罚明显加重。对于妇女奁产的所有权,明朝承继元制,《大明令·户令》规定:“凡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老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此条即规定了妇女丧夫无子,若改嫁,夫家财产及个人的奁产都由前夫家作主。

  清朝也极力鼓励妇女夫死守志,基本上继承了明朝的礼法制度。《大清会典》规定:“凡妇人夫亡之后,愿守志者,听。欲改嫁者,母家给还财礼,准其领回。”即寡妇是否再嫁,由其自己的意愿决定,但改嫁者需返还“财礼”。虽然清律允许改嫁,但对妇女再嫁也进行了严格限制。《大清律例》承袭《大明律》的有关规定,同样限制妇女居夫丧再嫁以及命妇再嫁,并对背夫逃跑改嫁者,处以绞(监侯)。此外,妇女丧夫无子,再嫁后也没有对夫家财产以及个人奁产的所有权。

  纵观古代妇女再嫁制度的流变,可以发现妇女再嫁实属不易,需要面对较大的道德压力和法律阻力。因此,李纨守寡后之所以选择留在贾府,是经多方权衡决定的:既有社会对女性守节的道德规训与法律规范等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也有她与贾珠之间的情谊、儿子贾兰的抚养问题,贾府待她不薄,若她再嫁,也很难再找到贾府这样的人家,而且留在贾府她还有机会封诰等因素的考量。在此意义上,《红楼梦》不仅控诉了封建礼教与法律对守节寡妇的戕害,而且对强加于女性的人身依附关系予以批判,是对个体生命淹没于时代洪流的现实写照。

  (作者单位: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