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枪猎捕野生动物 三被告人分别获刑
2024-01-10 09:16: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晨 甘兆扬
 

  1月9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姚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姚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9月3日晚,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卢某三人共同商议外出狩猎。随后,姚某甲和姚某乙分别拿出藏匿在家中的火铳各一支及钢珠、射钉器等物品,由卢某驾车载姚某甲、姚某乙前往贵溪市某林场,使用火铳打死果子狸(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鉴定价值1200元)一只,并藏于卢某车中。

  三人于次日凌晨返程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在卢某车内发现火铳两支、钢珠、射钉器及果子狸(死体)一只。经鉴定,被告人姚某甲和姚某乙所持的两支火铳均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等物质的自制枪支。据悉,贵溪市人民政府已于2019年9月30日发布《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规定贵溪市全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实行全年禁猎。归案后,三被告人向林业部门支付生态修复费用共计1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各自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等物质的自制枪支各一支,与他人共同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猎获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果子狸一只,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应对二被告人数罪并罚。被告人卢某与他人共同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生态修复费用,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三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为进一步提升环资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及生态修复效果,判决生效后,贵溪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卢某下达《生态环境保护令》,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按要求参与环资普法活动和环境保护工作,以自身实例现身说法,教育警示群众自觉遵守环资法规。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