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期限的起止时间
2024-01-25 09:22: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星星
 

  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期限是指行政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起点时间至终点时间。实践中,不少当事人想当然地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期限的起点时间就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终点时间均是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时间,以致计算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期限经常出现错误,进而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期限的起点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当面提交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邮寄方式提交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方式提交的,以行政机关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互联网渠道或传真提交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期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是否包含收到申请之日当天未能明确。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5〕207号)第一条规定,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可见,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期限的起点时间并非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而是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且该次日是工作日。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期限的终点时间。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期限的终点时间是指行政机关将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宜处理完毕的时间,通常表现为行政机关作出答复并予以送达的时间,这里的予以送达是指直接送达或交付送达的时间,而非送达成功之日。故而,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期限的终点时间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行政机关作出答复之日,采取直接送达的,以行政机关作出答复之日为处理期限的终点时间;采取邮寄送达的,以交邮之日为处理期限的终点时间;采取电子送达的,以网络系统发送之日为处理期限的终点时间。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