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民法到社会法的方法论与体系论
——评《社会法与市民法》
2024-01-26 09:02:2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沈建峰
 

  社会法的范畴在认识上始终充满争议,由此形成的特殊现象是理论和实务界都认为存在着社会法,但社会法是什么却没有统一意见。在这样的背景下,当桥本文雄所著、田思路教授翻译的《社会法与市民法》呈现在读者面前时,其立足社会经济发展与法律发展的互动关系,从历史发展、法律比较以及法学体系框架角度对社会法以及民法和社会法关系的分析,自然给人眼前一亮的感觉,能产生一种“让不关注社会法的读者知道社会法是什么,让研究社会法的学者能领悟社会法为什么是这样”的效果。在丰富翔实的史料和清晰的行文结构外,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作者贯穿本书始终的关于社会法形成的方法论以及社会法形成后的体系论。这也许正是其被称为“日本社会法理论的奠基人”的原因。

  社会法形成的方法论

  本书的论述和展开,尤其是关于社会法的形成,总体建立在绪论一章提出的两个命题基础上,其也构成了社会法形成的方法论基础:其一,“法是社会的、历史的发展产物,它只是源于现实社会自身所包含的一个契机,但同时,它又从社会的、历史的现实出发,通过保持相对的自主性,成为对社会的、历史的限制具有制约和规制功能的‘经验的规范’”。这是本书的开篇之语,也是作者在行文过程以及结束时不断提到的命题。显然中国读者对该命题并不陌生,其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经济基础、意识形态、上层建筑之间关系的命题是契合的。将该命题运用到一个制度史的展开中,并不断以制度发展印证上述命题,解释市民法和社会法发展和变迁的根源和动力,却颇有新意和启发。其二,在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利益多元等背景下,法“不能贯彻单一的原则和单样的法理,或者不能从单一的渊源流出、以单独的形态形成‘单一法’或‘单元法’。而必须根据不同原则和各种法理加以分别使用,或者从各种渊源出发,通过在各种形态下形成的各种共存和互动的法,来构建‘法’的体系”。也就是说,法不仅是发展的,而且是分化的,不仅发生制度内部重心的转移,还会发生外部体系建构。

  上述两个命题,前者是制度和社会现实互动的视角,后者则是法的体系视角;前者解决法与法外的经济社会的关系;后者解决法与法内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市民法的发展、分化以及社会法的形成主要是在上述两个命题之下展开: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市民法的发展分化以及社会法的形成,法的分化相伴着法内体系的形成,并显示出不同社会经济条件下,制度体系重心的变动以及一种“螺旋上升的结构”。上述将社会现实纳入制度发展并力图形成体系的研究思路,实际上是社会法学研究最典型的方法。德国劳动法之父辛茨海默就提出:“在法学思想意欲摆脱既存的法律,建构新的法律形式之处,应求助于法社会学方法,只有它才可以为法律政策任务提供基础。”社会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在摆脱法的形式逻辑思维,引入社会现实考虑,并在此基础上重构体系。

  为了凸显上述互动和体系的方法,如同本书的书名已展示的那样,作者在行文布局和论证上始终采用的是一种比较对照的方式:在比较和对照中认识近代社会和现代社会,在比较对照中分析市民法、商法、社会法等及其之间的关系。作者提出:“社会法无非是在近代市民法转变的过程中,在与市民法法理对照中,开始显示出了自己的新的法理。”通过社会经济状况、理念和具体制度的对比去展示法与社会经济、意识形态的匹配以及市民法和社会法的差异;通过日本社会和欧美社会的比较,发现日本市民法发展的不充分性以及其社会法的特殊问题。围绕本书的命题,可以认为所有对市民法、商法等的介绍,最终都是为了凸显社会法的发生原理和内涵。作为社会法生成阶段的理论,这种论证方法显然也是最恰当不过的。

  社会法的生成:从统一人到社会人

  尽管按照上述方法论,法律的发展始终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但这种制约的表现形态在法的不同发展阶段却各不相同:民事法形成和发展的过程,经济基础的要求是去除个性化因素,形成统一而抽象的人格。不论是罗马市民法发展中从罗马市民的法到所有自由人都适用的法,还是近代市民法生成的过程是消除身份差异,形成统一的或者权利能力概念等现象均是形成统一人的过程。这种对统一化的要求在商事法中达到极致,“相对于以普通私人为主而着眼于特定物交易的债权交易法,要求根据商事交易法,即以完全自由竞争的商人间营利的、定型的、非个性的交易关系为目标,对其法律关系加以规制”。上述统一人的制度假设以及基于统一人前提而确立的契约自由和所有权绝对的制度设计,根本上是要实现市场对各种资源的配置,“使资本主义生产成为可能”:绝对的所有权在社会经济功能上形成了生产资料,为资本主义生产提供了资本前提;劳动力的交易被纳入自由的契约之中,为资本主义生产提供了劳动力前提。在该过程中,“被视为财产和商品的劳动能力,是近代人引以为傲的”。

  与市民法的形成和发展是法律规则摆脱具体生活形态的过程这一趋势相反,社会法的发展却是重新将社会经济现实拉入法的规则之中的过程。发现人的社会经济差异,将人重新置于群体中,形成社会人并进行针对性调整。对此,作者提出社会法中关于人的假设是共同社会中的人,也即社会人。这种人“是通过对社会现实关系的接近,将以往对单一人格者的思考,变成现在基于社会的法的重要性而呈现出各种各样的‘多元’的定型”。 人的原型决定了法的定位,人的形象不同导致“近代市民法是着眼于近代市民的人而构成的法,社会法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非市民的、从社会集团及社会经济弱者的角度来构建的法,它不是抽象化和个人化的法”。

  现在看来,从统一人到社会人,从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已是当下法学界关于从近代法到现代法发展的共识,社会法规则和理论生成的难题几乎均源于此。但站在作者所处的时代,尤其是日本作为后起资本主义尚在为实现充分的资本主义而努力的状况,作者这样的观点无疑是极具前瞻而又熠熠生辉的。

  社会法与市民法的共生:从单一体系到多元体系

  从市民法到社会法的发展绝不是社会法取代市民法的过程,甚至社会法主导地位的取得在很长时间也只是一种期待,对此作者指出“社会法在充分意义上发现其现实而具体的表现,确立其在全部法律生活中的基本主导地位,这也是要在较长时间以后才能期待的状态吧”。时至今日,这一判断看起来也并不过时。所以,社会法产生后,市民法和社会法之间关系的总体格局是“市民法在具体发展中向社会法具体转化,作为具体的现实法二者又相互影响,相互合作,共同规范社会生活”,形成一种共生和互动的格局。

  在市民法和社会法共生与互动的过程中,市民法的内在体系以及市民法与社会法的外在体系均会发生变化。一方面,就市民法而言,“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变化,自然而然地导致了其(市民法)体系性的松散以及所包含的诸法域之间体系地位的变化”。财产法相对于身份法重要性的提升,债法相对于物权法优越地位的获得是已经发生并还在深入的过程;商法从独立存在到融入市民法典,不是商法的萎缩,而是民法的商法化,商法规则获得优势地位的过程。另一方面,民法更加财产法化,以人的劳务为对象的法律与民事法的不兼容性更加明显;获得优势地位的商事法重心从交易法向组织法转化,规制组织体的制度更加必要:经济法的体系、劳动法的体系、社会保障法体系独立生成。这些构建于市民法变迁基础上的丰富制度,因“社会的或团体主义的精神”而聚拢成为社会法,形成社会法内部丰富的体系。就市场经济的法律而言,从原来纯粹而统一的市民法体系,形成了一种多元并存并且制度重心不断迁移的多元体系。

  社会法的发展以及与市民法的体系互动在20世纪30年代的日本存在更加复杂的情况。这是因为日本市民法一方面带有封建残余,另一方面必须面对社会法的产生这一特殊状况。作者提出,日本的社会法是在市民法尚未充分发育下的社会法。故此,“日本的法律状况要求更加充分地浸透和发展市民法,并同时扩大和确立社会法”。实际上这一问题也是当前中国社会法,尤其是劳动法发展面临的问题。一方面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还未充分实现,另一方面劳动者保护等社会问题出现。所以社会法的制度发展一方面要实现市场化,另一方面要实现社会化,是一种双向补课的过程。法律结构和理论的复杂性以及分歧多样化自然更加突出。从这个角度看,本书对中国社会法及其理论的发展是有参考价值的。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