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 被告人获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2024-02-04 09:41: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鹏
 

  民以食为天,确保粮食安全是国家的重大战略。保护耕地是全社会的共识,也是全民应有之义。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被告人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2年1月份,被告人廖某某与陈某(另案处理)达成合作协议,约定在陈某流转的农田区域内养殖基围虾,廖某某一方邀请胡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作为股东加入。2022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与陈某、胡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陈某流转的农田区域内租用挖机进行改造,将田底挖深,田间加宽,将该区域改造成大块水塘进行基围虾养殖。廖某某等人将农田改造成水塘养虾面积达49. 19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47. 73亩。经鉴定,该区域耕地质量损毁程度为特别严重。2023年4月底,有关部门将改造的水塘进行了整改,恢复成农田,种植了水稻。现该区域水稻长势良好,并进行了收割。廖某某、陈某等人将该区域农田改成水塘养殖基围虾之后,共计销售基围虾获利223500元。2023年6月8日,被告人廖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获利37995元,由侦查机关予以扣押。案发后,廖某某、陈某等人将当地政府整改农田的费用全部支付到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据此,赫山区法院以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被告人廖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七千九百九十五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