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死亡,同桌共饮者是否担责?
2024-02-23 14:10: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左志新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喝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应引起“爱酒人士”的关注和思考。

  刘某、邢某、赵某(死者)三人本是故友,许久未见,赵某被邀聚餐饮酒,然赵某在聚餐过程中不胜酒力。刘某、邢某将其送至家门口后,赵某下车后明显步履蹒跚,尽显醉酒状态。刘某、邢某却留赵某独自一人在家,后赵某头部受伤而死亡。

  赵某的妻儿认为,赵某的死亡与刘某、邢某共同饮酒有关联,遂将二人诉至敖汉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70余万元。

  敖汉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身体情况是否适宜饮酒和承受酒精的极限以及过度饮酒的危害,有清醒的认识,但其在饮酒过程中没有节制,致使自己处于醉酒状态,严重疏于自身安全防护,应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刘某、邢某二人明知饮酒当日,已是明显醉酒的赵某家中并无其他家人,在此情形下,作为同饮者应当多尽一份安全照顾和谨慎义务,但二人仅是将赵某送至家门口,并留赵某独自一人,也未通知其亲属或采取其他措施,最终导致赵某死亡的情况发生,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按10%的责任比例判决被告刘某、邢某赔偿死者赵某妻儿各项经济损失。一审裁判后,刘某、邢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聚餐饮酒本身是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属于情谊行为。共同饮酒过程中,参与者可能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等致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危险境地,此时,共同饮酒人基于共同饮酒的先前行为对醉酒人负有合理注意义务,通常包括:共饮时,共同饮酒人应提醒其他共饮人适量饮酒,不得强行劝酒、罚酒,共饮后,共饮人应注意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如出现上述情况,有义务进行救助,如劝阻酒驾、送医就诊、联系家属、安全护送等。如出现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