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逃税500万 加油站老板、负责人获刑
2024-03-01 15:33: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谢素芬 朱金香
 

  为谋取利益,一加油站老板伙同员工,非法篡改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数据,逃税金额高达500多万元。近日,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这样一起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加油站老板退缴500多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再罚二十万,结局令人唏嘘。

  据悉,为偷油漏税,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加油站法人兼老板陈某反向操作指使被告人肖某(加油站站长兼负责人、股东)在税务系统连接前,提前购买了四台可通过技术方式控制计算机数据的作弊加油机,加油机同时连接两台电脑,一台放在一楼营业厅(前台电脑),另一台隐藏在二楼储物室(后台电脑)。

  2022年2月,税务部门为该加油站一楼电脑连接上线“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为逃避“智能税控系统”的监管,肖某按照陈某的指使,运用二楼储物室电脑及通过厂家技术员进行远程控制,在“油站管理系统”上设置偷税参数,非法控制税控系统的数据传输,致使每月上报税控系统的营业额大幅减少,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经统计:该加油站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的违法所得(即偷逃税款)达人民币533.4万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54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肖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控制“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的数据传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惩处。陈某、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

  鉴于陈某、肖某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悔罪,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对陈某从轻处罚,对肖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始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肖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人民币533.4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商家、企业欲增加收益,应取之有道,在合法合规的销售渠道、营销方法等方面加大力度,而不应投机取巧,与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背道而驰,否则,终酿苦果,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