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平台发布视频侵害对方名誉,法院:公开道歉
2024-03-07 09:33: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昊
 

  随着短视频网络社交平台的广泛应用,每个人都能通过网络社交平台记录生活的点滴、发表自己的看法,但如果在网络社交平台中发表的言论、视频等存在不当之处,对他人的肖像、名誉等产生影响,应该怎么办?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

  2023年3月至4月,吴某某在短视频平台上,未经覃某某同意,擅自使用覃某某肖像作为三个短视频平台账号的用户头像,并将上述账号的用户名分别设置为“覃某某知三当三”“知三当三覃某某”“覃某某-知三当三”。随后,吴某某使用上述短视频平台账号编辑、发布多个涉及覃某某肖像、个人信息及案外人梁某、李某个人信息的视频,在视频内容和在评论区的评论内容中,影射覃某某介入他人感情生活,并用“小三”“bitch”等词语辱骂覃某某。

  2023年3月至4月,案外人李某及覃某某知悉吴某某的侵权行为后,要求吴某某停止侵权并删除短视频平台用户名“覃某某知三当三”内涉及覃某某的图文内容、更换账号头像及用户名。但吴某某不予理睬,并继续发布涉及覃某某的图文视频。2023年4月,覃某某就上述侵权视频向短视频平台投诉,短视频平台对上述视频予以下架,并对涉案账号作禁止发布作品处理。

  经过多次投诉和交涉,2023年5月6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了其中2个账号昵称及账号头像,删除、隐藏侵权博文。但之后,吴某某仍使用第四个短视频账号持续发布涉及覃某某的视频。覃某某认为,吴某某行为造成其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受到严重损害,引发大量不特定人群对其社会评价极度低下,给其工作与生活带来巨大困扰,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拒绝与人交流,精神受到严重刺激,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精神科诊断,被确诊为社会功能严重缺陷、焦虑抑郁。

  为此,覃某某将吴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因侵权产生的包括医药费、误工费在内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吴某某辩称,上述4个短视频平台账号确实由其使用,但案涉账号名中的“覃某某”并非本案原告覃某某,其仅使用了覃某某的肖像作为账号头像,账号中发布的内容也与覃某某无关,没有侵犯覃某某的人格权。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有肖像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被告吴某某未经原告覃某某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作为短视频平台账号的用户头像,侵犯了原告覃某某的肖像权。同时,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开个人信息应经过该自然人的同意。被告吴某某利用涉案短视频平台账号发布的视频中,公开了原告覃某某的个人信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吴某某在短视频平台用户名、发布的视频和评论内容中,使用贬损性的语言对原告覃某某进行辱骂,由于网络平台的传播作用,客观上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吴某某虽辩称其发布内容与原告无关,其使用的用户名“覃某某”也与原告覃某某并非同一人,但涉案账号的用户头像是原告覃某某的肖像,用户名更是与原告覃某某同音且相近,二者结合均会使社会大众认为涉案账号中的“覃某某”即为原告覃某某。

  且从被告吴某某与原告覃某某、案外人李某的聊天记录看,在原告覃某某、案外人李某要求被告删除相关视频时,被告吴某某明确要求原告覃某某向其道歉才愿意删除视频,可见被告吴某某使用涉案短视频平台账户发布相关视频,均是针对原告覃某某。被告吴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覃某某的肖像权、名誉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吴某某向原告覃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覃某某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用户在网络社交平台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应始终牢记“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社交平台中发表言论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能借机损害他人的名誉,应严守法律底线,秉持谨慎负责的态度,尊重相关当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