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环资庭庭长吴兆祥:我国已成为环资审判机构覆盖最广的国家
2024-03-09 19:20:20 | 来源:新京报 | 作者:行海洋
 

  2023年,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组织增长到2800多个。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作为生态环境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审理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变化应对等相关领域案件,涵盖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领域。

  美丽中国建设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专门化、专业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工作进展如何?还有哪些待破解难题?全国两会期间,新京报记者专访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3.jpg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受访者供图

  2023年共审结环境资源案件23.2万件

  新京报:近年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效如何?环境资源领域的违法犯罪呈现哪些特征和趋势?

  吴兆祥:人民法院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023年共审结环境资源案件23.2万件。

  2023年,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组织增长到2800多个,重庆、成都环境资源法庭成立,覆盖四级法院的专门化审判组织体系更加完善。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三合一”、案件集中管辖等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刑事追诉、民事赔偿、行政履职依法协同水平不断提升,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水平不断提升,执法办案质效明显提升。

  近年来,环境资源领域违法犯罪案件数量持续在高位运行。以2019年至2023年这五年为例,人民法院共收案近14万件,比前五年上升了约33%。其中数量排前五的犯罪为滥伐林木罪(约2.7万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约2.4万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约1.7万件)、非法采矿罪(约1.67万件)、非法狩猎罪(约1.5万件)。

  团伙犯罪特征较为明显且分工明确。环境资源犯罪具有低成本、高收益的特点,参与人员跟风作案较为突出,多以家族、同乡等熟人关系为纽带,发展成为组织严密、财力支撑的团伙作案。部分类型案件地域分布相对集中。如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多发于城乡接合部、城市周边和浅山地区等偏远地区;东北地区破坏黑土耕地问题比较突出;盗采矿产资源类犯罪,主要集中于长江流域和黄河流域省份。

  近年来,环境资源领域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提升,因果关系认定、事实查明难度明显加大;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类型化、地域化明显,野生动物交易由线下向线上转移,交易方式日益隐蔽,且与洗钱、逃税等跨国犯罪存在紧密联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涉众因素突出,处理复杂棘手。

  新类型环境资源犯罪不断涌现。除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问题日益显现外,人民法院已受理破坏自然保护地犯罪案件20余件。此外,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的首案,也正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

  推动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款专用

  新京报:生态环境赔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如何?存在哪些问题亟待进一步解决?

  吴兆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生态环境诉讼制度的重要配套保障机制之一。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生态环境诉讼案件数量增加,通过司法裁判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资金也相应增多。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关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问题,并与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制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明确生态环境原地修复为原则,异地修复为补充等资金使用规则。2020年3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法院判决缴纳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定。各地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创新,推动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资金的专款专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同时,资金的管理使用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困难。生态环境修复配套制度尚待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资金有的纳入财政管理,有的由法院、检察机关管理,有的委托社会组织管理,使用、监督缺乏统一规范,资金支出方向难以对应到案件所指向的修复项目,生态修复成效难以充分保证。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将继续坚持协同治理理念,支持、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细化、精准化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管,保障资金有效利用和生态环境及时修复。

  我国环资审判机构、组织已增至2800多个

  新京报:环资审判有其专业性,在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方面,最高法做了哪些工作?

  吴兆祥:与传统领域相比,环境资源审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理念系统性强、预防性和恢复性司法特点突出,环境资源案件具有点多面广、诉讼类型多元、修复需求多样、责任方式复合、专业技术性强等特点,对专业化审判需求更高。

  最高法环资庭自2014年设立以来,始终把审判专业化建设作为守正创新重要抓手,带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面发展。

  建立健全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组织体系。最高法环资庭成立后,加强对全国法院系统性指导,30个高级法院及新疆高院兵团分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南京、昆明、郑州、长春、乌鲁木齐、重庆、成都等环境资源法庭相继设立,400多个中级、基层法院建立了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此外,一些法院还设立了一批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法庭、巡回法庭、合议庭等专业化审判组织。我国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组织从2016年的500多个增长到2023年的2800多个,成为覆盖最广、体系最完整的国家。

  深化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三合一”。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积极探索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三合一”,促进刑事追诉与民事赔偿、行政履职依法协同。最高法院环资庭在成功试行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二合一”归口的基础上,于2020年12月完成“三合一”归口,目前,全国共有近1200家法院实行“三合一”,500余家法院实行“二合一”,40余家法院积极探索涵盖执行的“四合一”。

  优化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聚焦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理念与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法院坚持以流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案件集中管辖机制,积极采取巡回审判、网上办案等便利诉讼措施,切实发挥集中管辖的优势作用,促进提升案件办理和生态环境修复质效。

  新京报:环资案件的一大特征是跨区域性,最高法在加强跨域司法协作方面有何实质性成效?

  吴兆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具有流域性、区域性、系统性特征,有不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跨越了省级行政区划。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法院聚焦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坚持以流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各高级法院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有29家在本辖区内开展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

  各级人民法院落实司法协作机制框架协议,用好用实纵向协同机制。如长江流域高级法院建立1+11司法协作机制;秦岭山脉7省(市)高级法院签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福建等10家高级法院成立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协作联盟;北京延庆法院等京津冀三地的12家法院分别签署三个司法合作协议,健全完善联席会议、要案会商、办案委托、成果共享等机制。

  此外,各级人民法院落实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主管机关等建立联席会议、案情通报、线索移送、矛盾化解等横向联动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司法办案有机衔接。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