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违章罚单不服,应当怎样申请行政复议?
2024-03-14 08:56:21 | 来源:北京普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司法局组织编写了

  “新行政复议法系列问答”

  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

  将新行政复议法带入千家万户

  一起来看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张某驾驶小型汽车在某市主城区某某街东口向南行驶并入环城路主路。次日,张某收到短信:“【交警提示】您的车牌号为山AB5678的小型新能源汽车于2024-1-3在主城区某某街东口南,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未按照交通标线指示行使”的违法行为。下载交管“12123”APP,可查询并处理违法(支持微信、支付宝缴款)。暂不支持视频证据查询。”张某立即通过交管12123 APP申请消除违法记录,申请消除理由为:“未看到禁止标线”。

  次日,张某收到回复短信:“【交警告知】您发起的交通违法消除申请失败!如对交通违法记录有异议,请周一到周五工作时间到主城区交管支队处理。接受行政处罚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为避免影响工作,张某在“12123”APP上处理了违法行为,系统出具了《主城区交通支队某某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对张某未按照交通标线指示行使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张某不服,准备以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复议说法

  交通违章处理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最常接触的行政处罚活动。据统计,截至2023年12月,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758.9万辆,每年发生的机动车交通违法行政处罚案件数量高达3600万起。为方便人民群众对交通违章罚单申请行政复议,更快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从申请方式上设置了若干便民利民新举措,从审理方式上规定了快捷高效的新机制。

  ● 一是对通过公安交管平台自助处理违章的情形设置了互联网申请方式。《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 二是将依简易程序制作的违章罚单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申请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条第二款还规定,“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三是开创性的规定了由交管部门代收、自查、转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新机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 四是将依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制作的违章罚单纳入行政复议简易审理程序范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机关当场作出的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综合上述内容,对于交管部门依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制作的违章罚单,亦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交管部门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且应当直接接收行政相对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经自查确认合法后转送行政复议机关。从立法目的来看,对该类型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首选适用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在立案后30日内审理完毕。另外,对于行政相对人通过“12123”APP等平台自助处理违章事项的,其既可以通过到行政复议机构现场口头申请、邮寄书面材料的传统方式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交管部门告知的互联网渠道在线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的上述新规定,聚焦实践问题、彰显时代色彩,充分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既有利于迅速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实现新突破。

  本案中,对于主城区交通支队某某大队作出的100元的罚款决定,张某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先向主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张某既可以自行到主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在线申请的方式提出,还可以直接向主城区交通支队某某大队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另外,关于对张某驾驶证扣3分的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目前仍存争议。行政法律实务中一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关于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关于驾驶证累积记分制度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驾驶证扣分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并且,因累积记分制度依附于行政处罚活动,不存在只扣分不处罚的情形(警告、不予处罚也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监督机关完全可以在审查处罚行为合法性后对扣分行为一并处理。因此,除一次性扣满12分会产生影响驾驶资格(或其等级)的特殊情形外,当事人单就驾驶证扣分行为提起告诉的,实践中一般不予立案。当然,如果对《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范围的方式(第11条的正面列举+第12条的反面排除)进行解读,再考虑到行政复议范围宽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共识,驾驶证扣分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仍然存在进一步探讨的可能。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