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女方怀孕打胎,能否要求男方赔偿?
2024-03-25 14:28: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欧莎
 

  人生若只如初见,何事秋风悲画扇。美好的爱情总是让人期待,但在纷繁复杂的现实面前,昔日甜蜜情侣,今朝也可能对簿公堂。

  2024年3月8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名誉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沈某和李某因工作相识,二人一见如故,迅速坠入爱河。

  恋爱不久后于2023年3月李某怀孕,沈某遂与父母商讨结婚事宜。就在沈某与李某准备共赴未来之际,李某的前任男朋友王某找到沈某,并向其告知,他与李某仍在交往。

  沈某得知后勃然大怒,找到李某向其询问事实,李某解释其与王某早已分手,只是对方一直纠缠不休。经此事件后,沈某和李某感情生分,恋爱以分手告终。

  分手后,二人商量腹中胎儿去留问题,沈某表示要求李某打胎,李某经过思想斗争后同意,但提出两个条件让沈某任选其一,或者沈某从二人工作单位辞职,或者沈某支付李某流产医疗费用。

  后沈某选择辞职,但又以孩子非自己亲生为由反悔,李某无奈于同年6月前往上海进行亲子鉴定,结果证明腹中胎儿与沈某确有血缘关系。

  沈某最终接受辞职条件,但在李某流产后,又拒绝辞职且拒绝支付流产医疗费用,甚至在微信朋友圈多次暗指李某脚踏两只船进行讽刺侮辱。

  李某忍无可忍,于2023年11月以沈某侵害其健康权和名誉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受理李某起诉沈某健康权纠纷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沈某和李某曾是情侣关系,又在同一单位工作,在2023年12月决定先组织双方调解来解决矛盾纠纷。

  但在庭前质证和调解阶段,被告沈某抵触情绪明显,并以其没有律师为由拒绝配合法官调解工作,导致庭前调解难以推进,法官遂决定择日开庭审理本案。

  开庭审理后,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背对背”调解,耐心用法律法规指导、用公序良俗引导、用真心真情疏导,通过法理情并用,逐渐打开双方心结,沈某也转变之前的抵触情绪,积极配合法官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沈某同意向李某支付医疗费、术后恢复及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合计20,000元,李某也同意归还恋爱期间沈某为其购买的各种包和首饰。

  法官释法:

  在恋爱关系中,男女双方都应该培养健康的恋爱观,虽然当今社会观念转变,婚前同居已经得到更广泛的接受与认可,但是女性还是应当始终以保护自身为前提,男性也要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尊重对待女性。恋爱同居期间怀孕打胎,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均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对于女方遭受的损失,男方应当适当分担责任。

  法官提示:

  男女双方在与异性接触交往过程中应当提高风险意识,多听多看、谨言慎行、自尊自爱,避免伤害他人或被他人伤害。作为成年人,男女双方均须对自己行为负责,在享受美好爱情的同时,若权益被侵害,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