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失去儿子,妻子失去丈夫,孩子失去父亲……家中的顶梁柱不幸去世后,婆媳之间因110万元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反目成仇。于是,年近八旬的婆婆将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赔偿款。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分配?为了赔偿金,亲情撕裂,这场家庭纷争能否画上圆满的句号?法理、情理双管齐下,能否打开当事人的心结?近日,在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七方人民法庭法官的努力下,割裂的亲情终于得以修复。
争夺百万死亡赔偿金后,婆媳为何握手言和?
2024-03-26 14:31:1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梁军
 

漫画:穆依

  工伤事故失亲人

  在经历了两次不完美的婚姻后,2019年,湖北枣阳的朱某选择了再次尝试,与龚女士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他们育有两个孩子,女儿今年13岁,儿子今年12岁。平时,妻子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孩子,朱某在外打工挣钱,一家人其乐融融。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50余岁的朱某懂一点技术,一直供职于湖北某电梯公司,收入很稳定。2022年12月的一天,朱某根据公司安排执行安装电梯工作任务时,不幸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

  噩耗传来,老年丧子的卫老太瘫坐在地上,放声大哭。家里顶梁柱一下子没了,龚女士悲痛欲绝。事发后,龚女士与亲友赶往电梯公司,想讨个说法。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相关赔偿协议。

  不久,该公司依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将赔偿金110万元支付给了龚女士。拿到赔偿金后,为改善居住环境,龚女士修建了房屋,添置了家具,然后又在襄阳市区为12岁的儿子购买了一套单元房。而婆婆卫老太应得的一份赔偿金,却迟迟没有分割。原本相处不错的婆媳发生矛盾。

  在卫老太看来,自己就一个儿子,两个姑娘外嫁了。这笔钱是儿子拿命换来的,应该由自己保管。儿媳毕竟是外人,如果她再找个男人把钱带走,那么未成年的孙子孙女生活来源难以保障。

  而在儿媳龚女士看来,卫老太要钱的目的,就是想把钱给自己女儿。这笔钱是自己丈夫的工亡赔偿金,除了自己,其他人都无权管理。

  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7月18日,卫老太在咨询律师后,将儿媳龚女士起诉至枣阳市人民法院七方法庭。

  百万赔偿起争执

  受理此案后,七方法庭负责人、承办法官张家政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关系特殊,且都刚刚经历失去亲人的痛苦,现又对簿公堂,一旦处理不好容易引发冲突。于是,经征求当事人意见,2023年8月23日,七方法庭法官前往当事人居住地朱寨村巡回审理,并邀请镇村干部和群众旁听。

  “我养了儿子一场,帮他娶了3次媳妇,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况且这钱是我儿子拿命换来的,他走了是不是该给我抚养金?我也不多要,根据律师的计算,儿媳应支付我抚养费及赔偿金21.5万元。”法庭上,卫老太言辞激烈。

  “婆婆把我告到法庭,我不能理解。现在丈夫不在了,我还有两个未成年孩子,生活上我就靠这些钱来支撑。”龚女士认为,自己身体有病,没有经济来源,赔偿金是唯一经济来源,不应该再分配给别人。况且,她也一直在管婆婆的生活,因此,她不愿意向婆婆支付这笔赔偿金。

  针对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即卫老太该不该分得赔偿金,以及分割多少赔偿金的问题,承办法官现场说法,并邀请在场群众、镇村干部等参与评理、调解。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未能当场达成调解协议,但在法官及干部、群众代表的劝说下,双方态度稍有缓和。

  联动调解化纠纷

  若从案件本身来说,这是一起简单的工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案,可是从道德亲情上讲,一边是丧夫之痛,一边是丧子之痛,这个家庭已经“伤痕累累”。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启动了联合调解机制,邀请全国优秀调解员、镇司法所主任宋辉及村干部、“五老乡贤”共同参与调解工作。

  “人家都说养儿防老,我是儿走了啥都没了,要是儿媳再卷款出走,我以后的养老和两个孙子孙女生活该咋办啊?”卫老太坐在调解室直抹眼泪。

  想起丈夫在世时那些幸福的日子,再看看现在自己一个人带着两个未成年孩子,坚强的龚女士也忍不住痛哭。

  “你们一个失去儿子,一个失去丈夫,都是切肤之痛。看在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你们应该放下心里的成见,坦诚相待,齐心协力把孩子带好,也是对死者的一种安慰。”在场调解人员从伦理、亲情等方面劝说道。

  “法不容情,法外有情,虽说诉讼是定分止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能够通过协商解决才是最好的路径。”承办法官充分运用家事审判理念,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分别对双方释法说理,希望双方相互理解,相互扶持,莫因金钱之争让丧亲之痛更雪上加霜。

  时间在一分一秒地过去,参加调解的人员耐心和双方拉家常、聊过去、聊孩子、聊朱某……说着说着,卫老太站起来说道:“张庭长,我要钱也是给我的孙子孙女,我这把年纪还能活几年,孙子孙女就是我的命啊!”

  卫老太突如其来的态度变化让龚女士非常吃惊,她坐在一边静静地听着婆婆诉说如何疼爱孙子孙女的话语。随后,她开腔说道:“我知道,没有给婆婆分割丈夫的死亡赔偿金对婆婆打击很大,是我做得不对。可现在我有难处,钱都花了,一次性也拿不出这么多钱。两个孩子还要花钱,能不能分期给?”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努力,最终婆媳两人各自退让一步,达成调解协议,龚女士当场将4万元的赔偿金转到了婆婆的银行账户,承诺2024年9月1日前再付4万元。另有7万元,卫老太自愿赠与给孙子孙女。

  “感谢大家的调解,帮我们解决了家庭矛盾,一家人和睦相处真的比什么都重要!”签完调解协议后,卫老太对参与调解人员表示感谢。看着婆媳俩冰释前嫌一同远去的身影,承办法官和参与调解人员欣慰地笑了。

  观察思考

  赔偿有额 亲情无价

  “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死亡赔偿金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不是死者的遗产,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本案承办法官张家政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能够被列入遗产范围进行继承的财产,都应当是被继承人在生前便实际合法取得和拥有的财产,而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才取得,故不属于遗产,而是作为工亡职工近亲属的共有财产。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朱某的死亡赔偿金分割不同于遗产分割,原则上应由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不请求分割的,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的,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同时,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

  赔偿虽有额,亲情却无价。承办法官指出,在失去亲人的情形下,亲属之间应本着尊重死者的善良风俗,不能过分强调对自己有利的因素,要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妥善解决纠纷。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风是社会风气的基础。承办法官表示,这类案件虽然用判决的方式结案更简单,但是考虑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平衡,通过商量沟通温柔化解,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