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司法为家庭“疗伤”
2024-04-15 09:11: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韦德涛
 

  编者按: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史庄人民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聚焦婚恋家事纠纷多发难解问题,积极探索创新“三+”模式,构建家事纠纷预防机制,实现民间力量、行政力量、司法力量无缝对接,有效化解婚恋家事纠纷,实现了为“家庭疗伤、法院减负、社会减压”,有力促进了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法庭2022年荣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批“枫桥式人民法庭”称号。


“家事观察员”助力解 “死结”

  “法庭要是判俺们离婚,我就弄死几个人!”一起婚姻家事案件正在调解中,男方当事人赵某某撂下几句狠话后走出法庭。

  调解工作被迫中断,赵某某怒摔门离去,留下王某眼神中满是惊恐与无措。她转而向我投来绝望的眼神,那一刻,我的内心如针扎一样。我急忙上前,轻声安慰她,让她明白,法律和法官是她最坚实的后盾。送走王某后,我静下心来对这起婚姻家事纠纷进行分析研判。

  这起纠纷比较简单。赵某某在家里比较强势,对妻子王某常常说一不二,王某稍有不同意见,便拳脚相加。时间一长,王某受不了赵某某的所作所为,便将赵某某起诉到法庭离婚。

  当我深入思考赵某某那霸道的行径和王某眼中流露出的绝望,我从内心感到案件调解和好的希望不大,如果真正下判,案件或许能够画上句号,但事态的解决却未必水到渠成,反而可能触发更多问题的连锁反应。

01.jpg

图为法庭法官在调解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

  我决定在赵某某所在的村庄进行巡回开庭,并邀请部分家事观察员参加旁听。开庭那天,邀请的家事观察员和村委会干部现场参与做工作。在大家的批评和教育下,赵某某没了当初的嚣张气焰,表示同意与王某离婚,并在孩子抚养问题上,接受王某的条件。在调解协议书签完字后,王某对我深深地鞠了一躬。

  此时,我的内心别有一番感慨,当婚姻走到尽头,“一别两宽,各生欢喜”或许是对夫妻之情最好的告别。作为法官,我们不仅要公正地审理案件,还应该尊重双方的意愿,让双方能够好聚好散,各自过上更好的生活。

“法庭+司法所”下好“联手棋”

  “感谢大家的耐心调解,我们夫妻之间的感情虽然走到了尽头,但对孩子的爱没有尽头,今后努力赚钱,经营好自己的生活……”在调解现场,郭某一吐为快,热泪盈眶。

  为人父母,是一场漫长的修行。虽然双方的感情已无法修复,但为人父母的爱子之心不变,抚养成人的责任不能缺失,也正是这份爱促使案件完美落下帷幕。

  郭某与周某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亲友们多次劝解都没有缓和双方的关系。郭某将周某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儿子周某航由郭某抚养,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感情破裂情难续。从郭某与周某的婚姻现状来看,劝和的难度比较大,尽管如此,我仍不放弃和好的希望,积极与双方联系沟通,倾听他们对婚姻的见解,探讨是否存在重归于好的可能性。交流过程中,我发现郭某的离婚意愿十分坚决,周某也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

  我联系镇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员与我的协同调解,在法庭调解室,我与人民调解员疏导双方的怨气和委屈情绪,逐步引导双方以心平气和、理性的态度来解决问题。随着双方情绪逐渐缓和,我们组织双方就争议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深入的协商与沟通。经过释法明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该案以双方当事人满意的方式圆满结案。

  “法庭+妇联”保护探望权

  前两年,许某与岳某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解除了婚姻关系,婚生子明明(化名)由岳某抚养。

  离婚之后,许某提出探望孩子,岳某均以各种理由进行阻拦、拒绝。许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将岳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

  我考虑到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简单的一纸判决可能只会加剧双方的对立,对孩子而言,这可能意味着“二次伤害”,因此,我主动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寻找一个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我将案件情况反映给县妇联,共同会商化解方案,寻找解决纠纷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县妇联迅速调配了一位富有调解经验的工作人员,与我携手投入到这一案件的调解工作中。

  调解中,岳某和许某各说各的理,岳某主张,许某无论何时都在打扰他们的生活,频繁要求探望孩子,这已经严重干扰了孩子的学业和他的正常生活。而许某则反驳说,岳某经常不接听他的电话,使得他无法与孩子取得联系,也无法实现探望孩子的愿望。

  我与县妇联工作人员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做双方思想工作,耐心进行调解。一方面对岳某进行了探望权相关法律知识的普法教育,同时让她明白许某爱子之情深意切,从不打扰生活的情况下,应给许某一探视的机会。另一方面引导双方放下抵触情绪,以保护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学会理性沟通,尽好父母应尽的责任,给孩子创造一个快乐、健康的生活环境。

  灯不拨不明,理不讲不透,最终双方对探视时间及方式协调一致,签订了调解协议,表示从此将改变相处方式,尽量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氛围。

  离婚案件的妥善处理不仅关乎当事人个人生活,也关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做到“能调则调、能调尽调”,耐心化“事结”、解“心结”,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努力实现家事纠纷案件的“案结事了人和”。

  (讲述: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史庄法庭庭长 贺雪娟)

  (整理: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韦德涛)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