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捕濒危野生动物 被告人获刑并赔偿
2024-04-15 15:23: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熊亿萍 黄炳发
 

  野生动物是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是人类的责任,也是保护自然环境的重要一环。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程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76400元,同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表致歉声明。

  2022年10月,被告人程某某到明溪县沙溪乡某山边放置铁夹8个,共猎捕到野生动物24只,并将其宰杀后存放至家中冰柜内。后因群众举报,2022年12月24日上午,明溪县公安局前往被告人程某某家中,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将冰柜内的27只野生动物冻体及存放在鸡舍里的9个铁夹上交。

  经鉴定,上述铁夹属于野生动物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被捕的野生动物中,白鹇14只,银星竹鼠1只,小麂1只,黑脸噪鹛1只,灰胸竹鸡1只,鼬獾1头,田鼠2只,野猪2只,1只无法确定物种。白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银星竹鼠、小麂、黑脸噪鹛、灰胸竹鸡和鼬獾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是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因素,被告人程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也侵害了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