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被执行人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
执源治理,这家法院这么做
2024-04-15 16:05: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雄飞 潘珺祺
 

  如何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增量,在执源治理的有效性上精准发力?这始终是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研究探索的课题。

  近年来,建三江法院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按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要二统三抓实”工作思路,积极推进“四化四解四到位”诉源治理新格局,探索执源治理新路径,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引导被执行人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促进案件自动履行率提升,切实减少执行案件数量。

  执前督促,让履行更主动

  “这官司打得真痛快,没想到判决书刚下,他就把钱给我了,感谢执行法官帮我们拿到欠款……”

  近日,建三江法院通过执前督促成功化解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在执行法官电话回访时表示感谢。

  原来,刘某和石某是朋友关系,2021年至2023年,石某因资金短缺向刘某借款2万元。借款到期后,刘某多次催要,石某拒不还款,为此,刘某将石某诉至建三江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在向刘某送达判决书时,也一并送达了履行义务告知书。被告刘某收到后,立即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据悉,2023年5月,建三江法院制定《关于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助力执源治理实施意见》,印制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承诺书、自动履行提示书、自动履行证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在诉讼环节宣判或送达调解书时一并送达,旨在预警如不履行生效裁判将面临的严重后果,避免因采取强制措施而承担更大的经济损失和信用危机。

  “不同于传统程序,履行义务告知书作为执行通知的前置措施,在诉讼阶段刚结束就向应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发出告知,促其主动履行义务,起到了良好的督促作用。”建三江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刘勇说。

  保全前置,让履行有保障

  “多亏你们及时提醒我财产保全,我们企业才能在胜诉后第一时间拿到钱。”黑龙江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握着工作人员的手,眼里满是感激。

  在原告黑龙江某公司与被告天津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某公司将一处稻谷仓储扩建项目工程分包给黑龙江某公司施工。施工结束后,因天津某公司未向黑龙江某公司支付工程款,黑龙江某公司将其诉至建三江法院。

  黑龙江某公司申请立案时,立案窗口工作人员耐心向其讲解诉前财产保全的作用、申请流程及优点,引导其对天津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以保障日后胜诉权益的及时兑现,黑龙江某公司当即向法院提交了保全申请书。法院通过对天津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其名下的一项到期债权足以偿还欠款,遂对该笔债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天津某公司足额履行还款义务。

  “财产保全的多赢效果显而易见。这相当于给了被申请人一次主动履行的机会,只要在执行前履行完毕,不仅不会被采取强制措施,个人征信也不会留下‘污点’,还省了执行费用。”执行法官对保全成效感受颇深。

  以惩促执,让履行有威慑

  “喂,执行法官吗?李某欠我钱,这几天他好像回来了,你们能过来找一下吗?”

  3月初,田某拨打建三江法院执行线索举报电话,称李某多年前外出务工,行踪不定,近几日可能会返回住所。

  执行干警接到举报线索后,迅速登记核实,经过半天的蹲守,成功找到被执行人李某。询问过程中,李某自知再难逃脱,表示愿意还款,但希望申请执行人能够减免部分利息。执行干警立刻联系申请执行人田某到场协商,双方经协商后,田某同意放弃部分利息。随后,李某主动联系其亲戚朋友,筹措款项并将6.6万元欠款一次性给付田某,本案顺利执结。

  一直以来,建三江法院坚持“以惩促执”,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转移、隐匿责任财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惩处,综合运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震慑未进入执行阶段的应履行义务当事人主动履行,从源头减少执行案件数量。

  “我们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将执源治理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推进,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当事人自动履行率提高了,执行案件减少了,群众对我们的信任度也越来越高。”建三江法院院长周波对执源治理工作充满信心。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