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车十年后起诉买家索要未付货款 法院:已过诉讼时效
2024-04-22 15:42:40
 

  中国法院网讯(江萍)买卖双方完成了货物交付,但是未约定价款支付时间或价款支付时间约定不明确,此时该如何确定价款支付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呢?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完成交付十年,卖家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案件。

  据了解,2013年1月18日,苏某将登记在本人名下的小轿车卖给王某并完成交付。《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显示,买方王某,卖方苏某,车价合计25万元。2013年1月19日,上述车辆转移登记至王某名下。2023年4月苏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支付25万元购车款及利息。王某辩称苏某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苏某与王某就涉诉车辆于2013年1月18日完成现实交付,并在次日办理完毕转移登记。在王某支付车款的时间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车辆完成转移登记之日应为王某支付购车款的时间,苏某自该时间对王某享有25万元的债权。截至2023年4月苏某起诉时,苏某对王某的上述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苏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买卖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对价款支付的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依次采用下列具体做法确定价款支付的时间:(1)签订补充协议;(2)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依照上述做法仍不能确定价款支付时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实际上就是以接受标的物的时间作为支付价款的时间,体现了同时履行的原则,有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利益,这也与我国民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习惯相符合。

  法官提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该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不保护持续怠于行使债权请求权的人。因此,对他人享有的债权切记要及时主张,切勿以为“买卖双方未约定履行时间,诉讼时效就未起算,可以主张随时履行”,这将导致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责任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