轧制为金属塑形 庭审让专利“有形”——最高法知产法庭知识产权宣传周集中公开开庭首案开审
2024-04-22 23:29:26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连云宏
 

  4月22日上午9点30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达涅利机械工业公司(以下简称达涅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首要金属科技德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要金属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4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集中公开开庭活动的首案,由审判长吴蓉、审判员黄睿、李光乾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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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庭审现场。

  该案涉及首要金属公司享有的一项专利号为200980153374.4、名称为“调节穿过多机架的轧机列的轧制物的出料厚度的方法、控制和/或调节装置和轧制设备”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轧制是金属加工中的常用技术手段,在传统热轧领域,为了生产不同厚度的钢带,需要改变轧机列中轧机机架的辊轮间隙。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调节穿过多机架的轧机列的轧制物的出料厚度的方法、控制和/或调节装置和轧制设备,通过在轧机列的道次转换过程中,将轧机列的进料速度根据沿质量流方向布置在轧机列前面的设备的出料速度来调节,以避免前面设备过程控制上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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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

  多年诉争,争议焦点逐步厘清

  2020年1月20日,达涅利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在专利权人2020年11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至13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达涅利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达涅利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首要金属公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达涅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主要理由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2、13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但一审判决认定的所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的具体内容有误;权利要求5不满足说明书公开充分的要求;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首要金属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主要理由为:涉案专利要求1、12、13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一审判决认定有误。

  多轮辩论,事实越辩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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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三方当事人正在法庭辩论。

  发明专利等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涉及权利要求解释、说明书理解以及大量技术事实查明工作。三方诉讼代理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了复杂疑难的专利技术,对争议焦点进行全面阐述。合议庭成员提纲挈领地进行提问,在多轮法庭辩论中逐步洞见症结。

  三方当事人围绕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认定以及涉案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等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全面充分的观点阐述及多次反复激烈的法庭辩论,合议庭三位法官和技术调查官就涉案所有法律和技术问题进行了反复追问和深度调查。

  在合议庭主持下,庭审持续了近三小时,争议焦点条理清晰,审理程序紧凑有序,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厘清了争点观点。

  多方展示,“抽象”专利变“具象”

  “提请合议庭看动图演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首要金属公司代理人有备而来,把专利说明书生硬的文字描述动画化,直观清晰演播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在场人员一下子就看明白了。

5.jpg图为首要金属公司代理人向合议庭展示动图。

  “提请合议庭查看PPT中的图片。”达涅利公司代理人结合图片向法庭阐述“设置转换区段”是否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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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达涅利公司代理人向合议庭展示图片。

  庭审中,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时同步采取PPT图、文、视频的展示方式,生动形象地让合议庭、其他当事人及旁听观众更直观地理解涉案技术。

  “轧制工艺是为金属塑形的过程,庭审过程中,激烈的法庭辩论,多方多途径的展示,也让抽象的专利,逐步具象化、可视化,让我们普通人也能理解复杂的专利,庭审过程非常精彩,收获很多。”一位参加现场庭审观摩的代表如是说。

  在闭庭前,审判长宣布法庭将在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准确查明案件技术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择期裁判。同时表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持续关注、支持、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工作,共同推进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行稳致远。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