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授权终止后长期继续使用,被判处惩罚性赔偿
2024-04-26 08:35: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甲公司系某系列商标的的商标专用权人,2018年4月,方某为经营奶粉店需要,与甲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协议约定该公司授权方某使用上述商标,并约定了相关品牌权益金、品牌管理维护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赠送物料等内容。合同履行约1年后,双方即提前解除了上述加盟合同,并约定甲公司退还相关费用,方某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相关商标、标识。

  但方某在收到甲公司退还的费用后,并未按约定履行停止使用甲公司商标的义务。直至2023年,甲公司发现方某经营的奶粉店仍在使用其商标,遂以该店侵犯其注册商标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方某停止侵权的同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方某经营的奶粉店在店铺招牌、收款名片、购物袋等,均使用了甲公司的商标,与甲公司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相同、外观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可以认定方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方某作为甲公司的曾经的加盟商,接触过涉案商标,在双方终止合作后未按约定停止使用甲公司的商标,主观上侵权恶意明显,且侵权时间较长,侵权情节较为严重。因此,人民法院在综合全案情况、酌情确定方某赔偿基数的情况上,判决由方某承担一倍惩罚性赔偿。判后,方某服判息诉,已自动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