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过境迁的车辆维修损失该如何认定?
2024-05-07 08:55: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尹盼盼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梅仙法庭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自行修理受损车辆但对方未予认可,该如何认定维修费用?

  2023年11月,李某驾驶重型货车在平江县某村倒车时,撞上由王某驾驶的小型汽车,造成李某小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平江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自行前往平江县甲汽车维修中心修理汽车,表示花费了15680元,其中机盖(引擎盖)5200元,未提交发票和支付凭证。李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王某先行赔付了车辆损失2000元。李某未购买商业三者险。庭审中王某表示,修车费系现金支付,不申请对车辆维修费进行评估鉴定;李某认可引擎盖的维修费用。现向王某主张赔偿该部分费用及维修期间租车费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赔偿保险公司已赔付金额外的车辆维修损失。王某提交维修清单称车辆损失为15680元,但并未提供相应维修费的发票及支付凭证,证据相对薄弱;而即使进行评估鉴定,在时过境迁的情况下也无法还原在交通事故发生的当时,哪些维修是必要且合理的。而且进行评估会进一步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扩大。而王某确因交通事故产生了车辆维修费的损失,李某也部分予以了认可。结合本次交通事故的情况,酌情认定王某车辆维修费损失为10000元,保险公司已支付的2000元进行抵减后,赔偿车辆损失8000元。

  关于租车费用,因王某并未提交证据证实租车事实和费用的实际发生,对于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在车辆损失和维修费用的确存在的既成事实下,如果仅因证据薄弱予以驳回,既未解决问题也不利于矛盾的化解。时过境迁后的必要维修费用已经无法完全还原,可以结合车辆受损程度、当事人的认可情况等,综合酌情予以认定。另外,当事人在车辆受损后,应当尽量和对方或保险公司共同商定车辆如何维修,并尽量去正规维修店维修开具发票并提供支付凭证,否则,举证不能会导致无法获得全部赔偿。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