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院审理涉外案件情况 最高院民四庭俞灵雨庭长做客新华网
2003-02-28 20:46:35 | 来源:新华网
  [主持人]:涉外民商事案件在加入WTO之后的确很复杂,关于法律问题,我们还将陆续和最高法院的几位领导交流,网友朋友们,欢迎到时点击新华网的在线交流。(2003.02.27 6:17)

[美到象猪]:请问:为什么“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就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呢?而不仅仅是授权委托书或者身份证明才需要做这种证明手续呢?(2003.02.27 15:29)

[今日嘉宾]:俞灵雨:这个问题应该讲有一点不同的看法,你问的还是比较专业的问题。法律规定,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论证的手续,这是法律规定的。对于证据材料的形成,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去年最高法院制定了民事诉讼若干问题意见,规定所有都要经过公证论证的手续。但是有些案件的确很难做到,这也是一个事实,个别的案件也不一定要经过公证论证才能审查。比如当事人为了签定合同一些传真件,这些传真件拿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机关说我能公证什么呢?只能公证我看过,对于它的真实性也没办法公证。对于个别情况如何区别对待,我们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下一步我们会采取慎重的态度,但目前的规定就是这样。(2003.02.27 16:17)

[主持人]:有网友问:第三卷将会在什么时候出版?为什么不做成季刊?(2003.02.27 16:13)

[今日嘉宾]:俞灵雨:是我们这个庭负责编辑的,第三卷我估计也就是这几天可以出版了。如果买不到可以随时跟我们联系。我们实际上是按照季度出版的,但是内容上有的时候多一些,有的时候少一些,所以现在还没有固定的季刊。(2003.02.27 16:14)

[主持人]:有网友问:涉外破产案件是否必须集中管辖?(2003.02.27 16:12)

[今日嘉宾]:俞灵雨:目前我们的涉外破产案件还没有实施集中管辖。因为破产案件有它的特殊性,这个企业就是在这个地方注册登记,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厂房就在所在地,如果集中管辖,到了另外一个地方的法院来管辖涉外案件的破产案件,的确会带来审理上的一些问题。(2003.02.27 16:13)

[主持人]:有网友问:审判问题有关高法的司法解释问题太不严肃、太不慎重的问题,一是高法关于挪用公款的司法解释在全国反映不好,全国的检查干部都表示了愤怒和不满,就连审计和纪检的意见也有。(2003.02.27 16:11)

[今日嘉宾]:俞灵雨:我个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存在不严肃、不谨慎的问题。我原来在人民法院研究室当过副主任,研究室就是负责司法解释的,在这方面多少有一点发言权。第一,所有的司法解释都要经过我们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经常看到意见的交锋。第二,凡是司法解释都要反复进行调研,从立项开始进行调研,听取各级法院的意见,包括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要听取全国人大一些相关部门的意见,这些都是必经的程序,也是历来的惯例。所以在这些问题上,我们程序上都是十分的严格。如果说对有些问题有意见分歧,包括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一定看法,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正常的。为什么说是正常的?同样是两个专家对同样一个问题也会有意见分歧,也会有争论,这个问题我认为都很好理解,不能说这个专家的意见就是正确的,那个专家的意见就是错误的,对法律问题不能这么简单化的理解。我个人认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十分严肃的。(2003.02.27 16:12)

[主持人]:有网友问:目前看是否经济涉外案件比较多,在这方面,中国人是胜诉多还是败诉多?在打这种官司中我们需要注意什么?我们是缺钱还是缺经验?(2003.02.27 16:08)

[今日嘉宾]:俞灵雨:关于涉外案件胜诉比例中方是多少,外方是多少,很难用具体数据表达的问题。为什么这样讲呢?比如说我起诉时要求赔偿500万,法院判决赔偿300万。那你说他是胜诉了还是败诉了。比如说对方违约,应该赔偿300万,这是胜诉,没问题。但是我提出500万,法院判决300万,说他败诉也可以。不这么细分,只笼统的讲,是不是法院保护了你或者支持了你的主张,我们在很多年以前有过一个统计,我印象当中46%的案件是外方当事人胜诉。换句话说,有54%是中方当事人胜诉。这个很不科学,也很难准确地统计出来。如果说我们对中方当事人有什么建议的话,从我的感觉上讲,首先是思想观念的问题。思想观念的确需要改变。打官司,不管是在国内打官司还是涉外的一些官司,重要的,法院是要看证据,看法律。为什么一个法官要求你铁面无私,就是你不能夹着你个人情感对这个案件的判断,如果你加入了这个判断,很可能使一个法官把案件判错了。重证据,重法律,说好说,但是在现实中,让很多人接受这个事实是很不容易的。举个简单例子,我们两个人之间有债务,你借给我多少钱了,但是你没有出据手续,若干年以后,你向我要钱。我耍赖了,说我没借你钱。这时候到法院来起诉,一看这两个人,一个是非常老实,一个是非常刁钻的。但是法官不能因为这个印象去审理这个案件,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这个债务关系是存在的,当事人也提供不出债权人债务的手续,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证据,那这个案件就不能完全判老实的这个人胜诉。今天讨论这个问题,大家都可以理解。但是真遇到这个事情,总觉得我很冤枉,认为法律很不公平。我认为法律永远都是公平的,只是在行使权力时有一些观念没有改变,真正在行使权力的时候,法律的意识还是很单薄的。 第二,在我们涉外案件里头,也需要谨防国际贸易诈骗行为。你也不要完全相信外商都是好的,都是遵守合同的,都是履行合同规定的,都是遵守法律的。当然我相信多数外商在这方面比我们的一些人要做的好,但是也经常会发生外商欺诈的行为,而且利用国际上法律的一些空子让你上套。我们现在接触的案件里,利用信用证诈骗的案件很多很多。信用证包括很多,比如国内的进口商,我们国内的银行,还包括委托开证的人,还包括担保人,国外还涉及到支付行、兑付行、出口商等等,环节很多,你不具备这类知识,人家很容易利用信用证的手段实施欺诈。你钱付出去了,但是进来这个货不是你要的货。所以在这方面,要树立法律的意识和概念,充分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防止自己的利益得到损害。(2003.02.27 16:10)

[主持人]:我们的网友问到具体问题就比较通俗化了。有网友问,为什么外资享受超国民的待遇,双重标准所得税率合法吗?(2003.02.27 16:06)

[今日嘉宾]:俞灵雨:严格讲这不是我们司法和审判领域的问题,一定意义上讲,它是立法的问题。应该讲在我们司法领域,涉外案件没有什么超国民待遇,我们从来都是平等保护,谈不上给某一个外商,哪怕是港澳台的超国民待遇,这个是谈不上的。当然有些案件有特殊性,比如说上诉期限,国内案件是15天,涉外案件是30天,给他30天并不是给他超国民待遇,而是这类案件的特殊性。所谓的特殊性,客观上讲,因为在国外,上诉就要受一些地域限制。在司法领域,我认为谈不上有什么超国民待遇的问题。(2003.02.27 16:07)

[主持人]:刚才你陆续谈到一点有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特点,和国内案件相比,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特点是什么?(2003.02.27 16:01)

[今日嘉宾]:俞灵雨:涉外民商事案件跟一般的民商事案件相比,概括起来可以有几个方面: 第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在这方面跟我们国内是不一样的。对管辖的选择权。国外案件,根据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通过协商去约定这个案件由哪个地方去管。所谓这个地方不仅仅是归中国哪一个地方管,还可以选择到国外某一个地方去管,这是我们国家法律完全允许的,只要求你选择管辖的法院,包括国外的法院,要求跟这个案件是有实际联系的。比如说合同,我们就想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分支机构的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的所在地,这些都可以作为合同里的连接点。依据这些地方,可以选择归哪个地方管辖。 再一个,对约定选择适用法律的尊重。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中国的法律,同时也可以约定选择外国的法律,包括你约定选择哪一项公约。尽管这个公约我们国家没有加入,但是也可以选择这个公约。这种选择权我们国家法律是允许的,我们的法官或者是法院也是尊重的,只要这种选择不违反我们国家的公共利益就行,这是我们法律的总体要求。如果这种要求选择了我们国家公共利益的话,我可以认定你这个选择是无效的。所以在涉外案件里,更多的是选择了对当事人选择权的尊重,这跟国内案件有很大区别的。 第二,对国家主权的保护。我们涉外案件尽管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的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但是任何一个国家,不仅是中国,都要体现它的司法主权,要保护在司法方面一个国家的基本利益。正是从这个利益出发,我们在管辖问题上,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尽管我们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实际上我们还是要充分的保护我们国家的司法主权。比如说选择适用法律,我们也是规定的,你违反了我们国家的公共利益,这个选择是无效的。在管辖问题上更明显,这个管辖的法院,从我们立法就可以体现出来,是尽可能的使得我们国家的法院对这个案件行使管辖权,比如说合同,国内发生合同纠纷,只有合同的履行地和被告的住所地的法院才能管辖。如果是涉外的合同,管辖的依据就很多了,既可以是合同的履行地和被告的住所地,同时也可以是合同的签订地,也可以是可供扣押财产的所在地,也可以在分支机构的所在地等等。行使管辖的依据明显比国内案件要多。还有一个法律规定,尽管我没有管辖权,但是一方起诉以后,对方接受了这个管辖,进行了实质性答辩,但是法律也明确规定,因此我们的人民法院就取得了这个案件的管辖权。在国内案件里就不行,你没有管辖权而强制取得管辖权,这是不行的。在涉外案件里,我们法律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第三,程序性的特点。从法律上讲,首先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程序编的规定,而不是相适用其他内容的规定,只有涉外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他程序规定。首先期限不一样。比如说国内的案件,当事人上诉权是15天内行使,对于涉外案件上诉可以30天内。对于国内案件而言,案件是有审限的,一般案件是6个月审结,而涉外案件就没有这个规定。因为涉外案件在调查取证,核证身份等等。同时,在程序方面,我们在调查取证,包括刚才讲的一些专家证人出庭等等方面,也有它的特殊性。比如说从国外来的证据,我们要求你经过使领馆的公证和论证手续。一方面要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同时,光公证还不行,还要由我们国家驻外使领馆的论证。这样的证据提供给法院,法院才能采纳。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还有其他一些不同之处。(2003.02.27 16:03)

[主持人]:我现在注意到发生一些涉外案件,首先在第一时间都会有一批专家赶到。(2003.02.27 15:59)

[今日嘉宾]:俞灵雨:真正懂得涉外的法官还不太多,但是真正懂得涉外业务的律师在全国也同样不多。我们对国外法律很了解,熟悉涉外案件的专家也就是这个圈子里的人。你说的这种现象也可以理解,一旦有重大的涉外案件发生以后,这些法官、这些律师或者说这些专家都会表示对它的兴趣。(2003.02.27 16:00)

[主持人]:这些专家具备哪些素质?(2003.02.27 15:58)

[今日嘉宾]:俞灵雨:这些专家在国内还是比较有权威的,对法律问题能够从更高的视野、更深的角度给我们讲一讲,这样能拓宽法官的视野。(2003.02.27 15:59)

[主持人]:这样的研讨班执教人员是来自国内还是国外?(2003.02.27 15:57)

[今日嘉宾]:俞灵雨:我们现在采取了这样一些办法,请个别专家。(2003.02.27 15:58)

[主持人]:现在法官的情况是怎么样的呢?(2003.02.27 15:53)

[今日嘉宾]:俞灵雨:根据我们的了解,在涉外领域的法官整体素质还是比较好的,至少跟其他审判庭比较起来,我们对这些法官的要求是更高一些的。有一些具体的数字,我们全国有950个法官在从事着涉外及海事的审判工作。这950个法官中有82%的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82%里又有25%左右具备了硕士学位或者是双学士学位等等,而且普遍都比较年轻,这是一个基本情况。涉外法官在整个法官队伍里面,素质是比较高的,年龄比较年轻的。应该讲,他们还是能够适应涉外审判工作的,当然还有不断提高的过程,在这方面我们也制定了一些措施,包括要求这些法官更多的到国外培训考察,更多接受法官学院培训。包括在4月份,马上将在福建厦门举办由最高法院组织,专门研究涉外审判问题的研讨班,实际上也是一种培训。(2003.02.27 15:57)

[主持人]: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们中国应该培养一批世贸法官?(2003.02.27 15:45)

[今日嘉宾]:俞灵雨:姑且不谈他是世贸法官,至少他应该熟悉世贸组织的这些规则,熟悉国际贸易通常的一些做法,熟悉国际金融方面一些基本的知识的法官。如果不具备这样一些条件,这个法官去审理这些国际贸易的案件,的确会显得力不从心,案件的质量也很难得到保证。举个简单的例子,在涉外案件里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我们法院还要尊重这个权利,如果当事人在合同里约定选择的是美国的某一个法律,法律审理这个案件,所处理的依据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某一个法律的规定,而是要依据当事人所约定选择的美国的某一个法律去处理。如果这个法官对美国法律状况不清楚,你就没有办法正确裁定。比如前一段时间我们审理一个案件就是适用了美国的法律来审理的,效果也很好。但是要真正做到正确的能够适用某一个外国的法律,的确需要你对外国的法律,历史的背景以及制定这个法律——比如有些判例法不仅仅是成文法表面的法律,它是从历史上成千上万的相类似的案件里面所总结出来的一些内容——有深入的了解。这些内容到底指向什么,比如他对这个法律是这么理解的,而他从美国大量的判例法里找出来美国法律对这些问题的规定是那样那样的。两者之间截然相反,这个时候我们还要求借助于专家职能,在你们之间对所适用的法律争执不下,很难最后加以判断的情况下,我们还要求对美国法律很熟悉的专家出庭,当然这个专家既可以是原告提供的,被告也有权利提供,到法庭上由你给法庭提供美国指向的法律到底应该是做什么样的理解,最后便于法官最后判明所适用的美国法律到底是什么样的,以便于最终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因此,对于法官而言,在我们处理涉外案件里要求是比较高的。我们通常要求应该懂外语、懂法律、懂经贸,以及一些基本的国际公约、条约、惯例等等。(2003.02.27 15:52)

[主持人]:你刚才说的是民商事案件会发生哪些变化。针对这些变化我们采取了哪些措施呢?(2003.02.27 15:15)

[今日嘉宾]:俞灵雨:应该讲我们在入世谈判时就入世以后可能给我们中国司法带来的影响以及相关的应对措施,做了一些调查研究,也做了一些准备。入世之后,我们这些措施、这些准备、应对的办法陆陆续续都出台了。(2003.02.27 15:16)

[今日嘉宾]:总结起来可以归纳为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应对的措施和准备的办法主要是围绕世贸组织对成员提出来的要求成员遵守非歧视化原则,法律统一的原则和平等原则、透明度的原则来进行的。我们一切的准备工作,重点也是围绕这么几个原则来开展的。世贸组织的规则,对所有的成员提出的要求,这些要求归纳起来,原则就是这么多。就它的内容而言都是很具体的,但是这些内容用这么几个原则都可以体现。(2003.02.27 15:18)

[今日嘉宾]:首先讲透明度的原则。为了实现在司法领域也能够遵循世贸组织规则所提出的透明度的原则,我们首先强调的是审判的公开。尤其是涉外案件,要做到一例在一审的时候公开。第二,要求裁判的结果公开。为了使我们的裁判结果公开,我们去年1月1号又新开通了一个中国涉外商事海事网站,专门通过这个网站来公布我们所作出的这些裁判结果。这个网站开通以后,受到了各级的欢迎,也提高了法院审判的透明度。WWW.CCMT.NET。(2003.02.27 15:22)

[今日嘉宾]:第三,整个裁判的过程也需要公开。所谓裁判过程的公开,不单单仅仅是裁判文书的公开,裁判的过程,以往在这个环节经常是被忽视的。也就是说开庭以后,这个案件是怎么来庭审执政的,怎么来审查证据的,最后合议庭是怎么来研究的,我们都做了更进一步的严格规定。比如说合议庭的三个成员,承办人是承办案件的,你首先要提出对这个案件事实问题、法律问题的意见,以及对这个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意见。同样要求合议庭另外两位成员不能像以前那样只表态,我同意,不讲同意的理由,或者说附和同意,而不对这个案件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案件。我们要求每一个合议庭的成员,不管同意承办人的意见还是不同意承办人的意见,你都要讲清楚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同时要求合议庭的三个成员每一个都要看卷宗,每一个都要参加每个案件的开庭,使你对这个案件和承办人一样熟悉,是心里有数的。这样做到合议庭最后拿出结果的正确性。在公开性问题上,我们还有一个措施,把我们以往的一些不公开的内容,现在逐步也在公开。比如我们以往上一级法院下一个裁定,说发回重审。只讲理由,说一审事实不清。那到底事实哪方面不清呢?按照以往的做法,长期以来就不需要讲。所以当事人拿到这个裁定以后,不知道一审案件事实到底哪些不清。我们现在要求,你在裁定书上就要讲清楚哪方面认定的事实不清,因此我发回重审。我们在这方面做了更严格的要求。至少我知道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是基于什么样的一种理由,基于一种什么样的法律规定被发回了或者被判败诉了。(2003.02.27 15:29)

[今日嘉宾]:同时,我们还特别强调了裁判文书的改革。也就是说,裁判文书是我们对法律理解最终的结晶。换句话说,法官通过开庭审理,你对这个案件的事实是怎么看的,你对这些证据,到底哪些证据你采纳了,哪些证据没有采纳,为什么我采纳这些证据,为什么我不采纳另外一些证据。同样,为什么要适用这个法律或者这个法律的这个规定,而不是当事人所提出的那个法律。这个要求要具有梳理性,要具有逻辑性。使得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他也知道怎么赢的,输得也心服口服。至少是事实问题,法律依据问题,讲得很清楚。(2003.02.27 15:32)

[今日嘉宾]:尤其是涉外案件有特殊性,它要增加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管辖的依据。中国的当事人跟外国的当事人发生的案件,凭什么说中国的法院对这个案件行使管辖权?对这个问题必须作出回答,依据哪一个法律取得了管辖权。比如说中外企业经营纠纷,我们法律规定,只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我们要求把这个裁判规定在文书里明确。

(2003.02.27 15:34)

[今日嘉宾]:第二,还必须讲清楚,我这个案件处理的依据是什么法律?这个法律不一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如果你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你要讲清楚为什么用。如果当事人在合同里约定适用的是外国的法律,比如说美国的法律或者是新加坡的法律,那法院就应该尊重当事人这种约定,尽管这个案件归人民法院管,但是这个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就是当事人所选择的美国法律或者是新加坡的法律,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但是我们更多的案件,应该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这个在裁判文书里必须讲清楚,如果不讲清楚,就不是一个高质量的法律文书。这是我们在世贸组织规定的透明度方面所采取的一些措施。(2003.02.27 15:36)

[今日嘉宾]:此外,在有关遵守世贸组织规则所提出的法制统一这个问题上。我们也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因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各个情况是不一样的,有联邦制的,有中央集权制度的。我们尽管是使用中央高度集权的国家,但是由于我们国家大,人口多,情况又千变万化。因此,如何使得我们的司法也能够做到在执行法律的标准问题上是统一的,而不是各行其是的,在这个问题上,还是需要采取有力的措施来加以解决。在这个问题上,第一个措施从去年3月1号开始,我们实施了一项制度,对涉外的民商事案件实施集中管辖的制度。根据以往的做法和法律的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可以由基层法院管辖,也可以由中层法院管辖。换句话说,全国有3000多个基层法院和中层法院,这些都可以管涉外案件。那这些案件在3000多个法院能不能得到公正的处理,能不能使同样的案件在这么多法院里做到执法统一,我们是很担忧这方面的。由于担忧这个问题,从理论上讲,由3000多个法院可以管辖压缩到五六十个法院可以管辖。规定由省会城市的中级法院,计划单列市的中级法院、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以及高级法院指定的法院才能管辖这些涉外民商事案件。(2003.02.27 15:40)

[今日嘉宾]:这样做的好处是什么呢?第一,我们集中了一批优秀的审判人员,这些审判人员审判经验比较丰富,审判水平也高一些,使确保它的审判质量上有了坚实的基础。第二,可以有效地克服一些地方保护所带来的影响。这一点不容讳言,在一些经济案件上,在一些民商事问题上,有一些地方确实存在地方保护的情况。把案件集中管辖以后,它是跨区域的。简单讲,比如扬州,按照以往由扬州中院或者基层法院来审理,根据集中管辖的规定以后,整个江苏省只有南京中院才具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同时高级法院指定了无锡和苏州的中级法院,扬州当事人的案件只能拿到南京、无锡或者苏州的任何一个中级法院去审理,这样就避免了地方因素对案件的影响。第三,便于我们最高法院,包括高级法院对象加强监督。也就是说,最高法院从原来要面对的3000多个法院来审理这些涉外民商事案件,你的指导要面对3000多个地方法院,现在我只集中指导监督这五六十个法院就可以了。这样在上下交流、人员培训、相关法律问题的指导,哪怕发生一审二审错判之后,监督力度就加大了。在确保法制统一问题上,如何更好的做到跟世贸组织要求的内容相一致,我们也做了一些工作。同时,加强了人员的培训。(2003.02.27 15:43)

[主持人]:网友朋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收看新华网的在线访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说到很容易,但是要做到很不容易。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的报告中也指出,要坚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再过几天“两会”就要召开了,我想法律问题这个时候更是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这两天,我们新华网将陆续请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走进我们的演播室,和我们的网友就一些法律焦点问题进行交流。今天首先走进我们演播室的是民四庭的俞灵雨庭长。俞灵雨庭长,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涉外的民商事案件更得到人们的关注,在司法领域,我国有哪些应对的措施?(2003.02.27 15:03)

[今日嘉宾]:俞灵雨:首先我晚到了,给大家说一声抱歉,因为有重要的活动,长安街交通不太方便。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们的经济得到了比较好的发展机会,也因此给我们司法带来了很大的发展机会。我们先摆几个数据。第一,我们的进出口总额在去年已经上升到了6200多亿美元,在全世界的排名,从2001的第6位上升到第5位,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第二,我们现在全国有7个港口,每年货物吞吐量达到1亿吨。像上海港,去年已经达到了2亿吨。第三,我们去年实际利用外资在世界各国已经是第一位,达到了527亿美元。这三个方面的数据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呢?说明我们国家的经济在入世以后,的确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这些数据都会影响到我们整个司法工作下一步的发展。(2003.02.27 15:05)

[今日嘉宾]:简单地讲,进出口额增加了,国际贸易案件、国际贸易纠纷自然也就增加了。有7个港口的吞吐量超过1亿吨了,自然我们由海上运输引起的纠纷也就增加了。同样,我们引进的外资在全世界占到第一位了,由于引进外资所涉及到的投资纠纷,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等,也会增加。这些都给我们的法院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2003.02.27 15:08)

[今日嘉宾]:至于发展情况而言,可以归纳为这么几点: 第一,我们的案件量大幅度增加。根据我们去年年底的统计,我们整个涉外案件去年是18000多件,比2001年的7000多件增加了1.5倍。可见增加幅度跟我们国家的发展是成正比的,大幅度增加。 第二,案件的类型明显增多。新情况、新类型的案件在不断地出现。从传统意义上来讲就是一般国际买卖合同案件、一般的投资案件。现在已经逐步发展到类似于股权卷案,类似海事赔偿基金等等一些新类型的案件。从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涉外民商事案件差不多有20几宗各类类型的案件。 第三,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更复杂。由于涉外案件,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他们适用的法律。同时,我们也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换句话讲,如果双方愿意,可以选择美国的法律,英国的法律,新加坡的法律,我们的法律都是允许的。同样,我们参加很多国际公约,这些国际公约对我们同样有约束力。在国际公约确定的内容跟我们国家法律不一样的情况下,规定优先使用国际公约。与此类似的情况,国际上还有很多国际惯例,在司法领域,我们也要用国际惯例处理很多涉外案件。所以在法律适用问题上情况就更加复杂。举个例子,昨天我打开东芝笔记本电脑,说明书里专门讲了,这个笔记本电脑产品如果发生了质量方面的问题引起争议的话,要使用日本国的法律。这就是一个法律问题,到底它这样一个规定应不应该遵守,应不应该得到我们国家法院的承认呢?类似这样的问题,在我们今后的生活当中会经常发生。 根据我的看法,目前入世以后有这么三个方面,一个是案件的数量,一个是案件的类型,一个是适用法律等方面的变化,当然其他方面变化还会有。
责任编辑: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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