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逞凶伤乘客 车主放贼要担责
2003-10-23 11:15:26
     中国法院网讯 (赵江波 毋宝泽 张涛)  乘客在车上为制止“小偷”被人捅伤,随后伤人者逃之夭夭。一怒之下,乘客将车主告上了法庭。10月22日,车主赵某被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损失4919.8元。

  2003年7月5日,家住河南省灵宝城郊的马贯奇从该市汽车站购买了灵宝至三门峡的车票,乘坐由大王镇赵某购买并驾驶的中巴客车,前往三门峡办事。在车行驶途中,马贯奇发现自己的裤兜被旁边的一个人剪破,于是两人发生撕打。在打斗时,马贯奇被此人的同伙用刀戳伤右臀部,马贯奇要求司机赵某将车开到派出所。但司机却没有理会,致使伤人者下车逃跑。随后,赵某将马贯奇送往医院救治。经查,马贯奇伤情为外伤性出血性休克,前后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4064.3元。伤愈后,马贯奇多次找客运公司恒源灵宝分公司和车主赵某要求赔偿,均遭拒绝。

  灵宝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马贯奇乘坐赵某购买驾驶营运的客车,双方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的赵某应保证乘客的人身安全。因此,赵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与恒源灵宝分公司签定的承包经营合同书中,虽明确车辆所有人为恒源灵宝分公司,但实际上车辆由赵某购买并营运,赵某仅向公司缴纳有关管理费用,因此赵某实际为承运人。恒源灵宝分公司作为管理者不应承担承运人对旅客的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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