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通过
2003-11-02 09:45:47 | 来源:新华网
  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近日在上海通过专家鉴定,这个项目的完成,表明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工作更加完善和精确。

  我国目前正在使用的人体重伤、轻伤和轻微伤鉴定标准分别在1990年和1997年实施,这三个标准由不同的机构制定,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缺陷,在司法鉴定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所承担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把我国现行的三个标准整合为一个标准,按人体损伤严重程度的不同,依次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其中还包括八个等级。在新的鉴定标准中,增加了人体对称性器官、假体、移植物、人工组织器官损坏的损伤程度评定,以及人体损伤造成的心理损伤和社会功能障碍的损伤程度评定等新内容,还对损伤程度的分级尽量进行数字量化,对现行标准中比较模糊的伤病关系进行具体规定,使得这一标准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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