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施行
2004-05-13 08:53:57 | 来源:红网 | 作者:朱峰
  新修改的《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拆迁办法”)从5月1日起,开始实施。

  办法中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符合补助条件的无房产产籍房屋使用人属于最低收入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可优先购买政府补贴房,无力购买的,可取得住房租赁补贴或承租廉租房。

  为保证上述政策的实施,今年市政府计划投入财政资金2.2亿元,建设政府补贴房40万平方米,8000套左右,户均面积50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低于1800元。如果实际需要量增加,还可适当增加建设指标。

  此外,沈阳市政府今年还将建设廉租周转房1.5万平方米,约300套住房,投入资金约3000万元,重点解决孤、寡、残等特困户和急需救助家庭的住房问题。同时,市政府今年还将拿出资金2500万元,作为困难户房租补贴。

  详解“新拆迁办法”

  听证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就学

  拆迁涉及的中、小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拆迁后户口所在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货币补偿

  拆迁楼房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一)自有自住房屋所有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补贴面积×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40%;(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房屋承租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80%+补贴面积×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40%。

  拆迁自有自住平房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金额达不到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的,由拆迁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给予补偿,但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自有自住房屋所有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政府规定的平房住宅拆迁补偿保障单价+补贴面积×政府规定的平房住宅拆迁补偿保障单价×40%。政府规定的平房住宅拆迁补偿保障单价按照房屋所在区域上一年度存量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

  面积补贴

  拆迁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给予面积补贴,补贴面积=45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利用住宅房屋出租营利的,只能享受一处房屋面积补贴。

  搬家补助

  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每户一次性搬家补助费400元。

  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在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每户每月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每月最低不少于400元,最高不超过600元。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上述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

  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按从业人数每人一次性发给拆迁补助费800元。

  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需要迁移的,发放一次性恢复补偿费。

  本条规定的各项补助费标准,按照市场变化,由市政府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文章原载沈阳晚报)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