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解读
2004-09-23 09:29:59 | 来源:桂龙新闻网 | 作者:肖世艳
 

   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歧视等价格违法行为,在我们的生活中屡见不鲜。10月1日起,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正式施行,规定对12种价格违法行为做了明确规定。记者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检查所举报中心负责人对其中八种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解读:

    价格联盟,操纵市场

    政策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解读:这种行为近年来出现的频率较高,如南宁市米粉厂家为提高米粉价格,联合向社会发布了涨价信息。由于该行为构成了垄断,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最终在政府部门的干预下“宣布死亡”。

    自治区物价检查所举报中心负责人认为,本条文实质上就是为了禁止出现类似的价格垄断行为而制定。价格垄断行为分为两种,一是滥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价格的行为,该行为一般发生在垄断行业;二是联合控制价格的行为,如生产厂家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注明零售价,批发商或零售商必须按此价格销售,这种行为剥夺了批发商或零售商本应享有的自由定价权。

    低价倾销,挤占市场政策

    规定: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解读:本规定主要是为禁止经营者的低价倾销行为而制定的。有三种判断办法:一看手段,看其定价是否低于成本销售;二看目的,看其是否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三看后果,看其是否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价格歧视,区别待人

    政策规定: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解读:这实际上是一种价格歧视行为。如某批发商或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对不同的购货商采取不同的价格;某出版社的中学语文课本在其他省区只要5元/本,但销售给广西的价格却是6元/本。

    散布谣言,哄抬价格

    政策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解读:哄抬价格行为是一种故意扰乱市场竞争的行为,尤其是在商品供不应求或供过于求的时候,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可能会引起商品价格过高上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和引起消费者恐慌,进而造成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消费者在碰到这情况时,一定要冷静,切记不要人云亦云,盲目跟风。

    价格欺诈,诱骗他人

    政策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解读: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虚假降价,如虚假宣传,伪装削价行为,实际上提价的行为;故意用模糊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表示价格的行为,如“一元钱买一部手机”,实际上是要顾客先买一部指定手机再加1元钱购一部手机的行为。

    偷工减料,变相涨价

    政策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解读:这类行为实际上就是变相涨价和变相降价。变相涨价一般发生在商品供不应求时,手法主要有偷工减料、降价商品或服务质量。如在某饭店就餐,该饭店公开承诺桌边服务,但由于人太多,服务员没有对你提供桌边服务,但依然收取包含桌边服务的消费价格。

    政府定价,擅自超标

    政策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解读:这种情况最普遍,如药品价格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应当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基准价及15%的浮动幅度内制定价格,但经营者往往会超出这个浮动幅度来售药。

    一票两张,虚假资料

    政策规定: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解读:该内容主要针对的是价格监督检查,一般表现的形式是开两种票,如一年的学费标准是2000元,学校开票时分两张,一张是1800元,另一张400元,物价部门在检查时,只提供1800元这张发票。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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