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早的反走私法
2007-07-27 09:59: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洪 梅 周卫红
  中国最早的有关反走私的规定起源于西汉时期,当时是针对北方匈奴对汉王朝的军事威胁,到了唐朝才有比较完备的并通过统治者以立法形式颁布的反走私法。

  唐朝是中国封建经济发展的鼎盛时期,是当时世界上最强盛的国家之一,周边各国都愿前来中国经商。而唐王朝对对外贸易亦很重视,奉行开放政策,在陆路设互市监、海道设市舶司,同时制定颁布相应的法规以加强对对外贸易的管理。为了保证国家在对外贸易中的经济利益和国家的安全,唐王朝制定了比较完备严厉的“反走私法”。

  当时的关市令规定,在对外贸易中,丝织品和珍珠、金、银、铁是禁贸物品。“锦、绫、罗、绸、绵、绢、丝、布、牛尾、珍珠、金、银、铁并不得度西边、北边诸关及至缘边诸州兴易。”这是因为丝织品是唐王朝对外贸易的物品,禁止私人贸易以保护封建国家在对外贸易中赚取超额利润。

  “若共化外蕃人私相交易,谓市买博易,或取蕃人之物及将物与蕃人,计赃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其化外人越度入境,与化内交易,得罪并与化内人越度、交易同,仍奏听敕。……因使者,谓因公使人蕃,蕃人因使人国。私有交易者,谓市买博易,各计赃,准盗论,罪止流三千里。”从这条史料中可以看出唐王朝对边境设防关塞双方人员私相交易物品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若化内人越度之后和化外蕃人私相之易的,称之为市买博易或取蕃人之物,或将物品送与蕃人的,要处二年半以上的徒、流刑。若化外人越度关塞入境,与化内人交易物品,其处罚与化内人越度交易相同,但须向朝廷奏明,依照皇帝的敕令判决,地方官不得擅自处理。这反映出唐王朝对处理涉外关系问题的重视,也很有利于发展与外国的友好关系和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正常交往。

  “私与禁兵器者,绞。”“边上不许以兵器于部落博易,从前累有制敕,约束非不丁宁,近年因循,却不遵守。自今已后,委所在关津镇铺,切加捉搦,不得辄有透漏,其有犯者,推勘得实,所在便处极法,其所经过州县关津镇铺,节级痛加惩责,其间或情涉隐欺,准所犯人处分。”铁及甲、弩等是当时的战争物资,禁止私度博易,以防止西北各族侵扰内地。所以,违反这类法令的,唐王朝对之都要处以严刑,以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安全。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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