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当修“四美”
2013-02-27 09:03: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史智军
  法官者,法之执行人也。法所具有公平性同样要求执行之人具备公平之心。然对于法官而言,将文字之法转化为匡扶正义的具体行动,并非仅凭一颗公平之心所能实现,尚需在实践中勤于修行,乐于积累,尚需在公平之心的统领下,修成平和、理性、廉洁、善学之美德。

  法官当修平和之美。古语云,“言念君子,温其如玉”。为玉者,胜在平和静美。身处是非判断中的法官,整日需以他人生活的非常态作为自己工作的常态,整日需面对无数为权利抑或为利益而对簿公堂的当事人。在原、被告有意或无意营造的焦躁氛围中,法官亦当如玉,修成平和之美并长期守之,如是,不仅能于无形中平息当事人的愤怒,更有助于纷乱中明晰是非。法官修成平和之美,在面对错综复杂的矛盾时,方能身处其中感受世态炎凉,在法理与亲情的适当融合中,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亦能超然其外,冷静思考,以一双慧眼察觉“表演”背后的事实与真相。

  法官当修理性之美。法庭方寸之间,人间百态上演,其中不乏彰显人性之美的温暖片段,亦不乏丑恶与无奈交织的凄凉家事。作为普通的旁观者,很容易基于陈述而对其中一方产生同情,从而做出感性的判断。然于法官而言,虽悲悯之心应存,然于法槌举起的刹那,更应以理性去维护法之公正圣洁,而不应失之于感性,让头脑被情绪左右。修成理性之美,方能避开感情化的判断,客观的适用法律,方能于各种声音的嘈杂中,对案件作出冷静的分析,准确的界定。

  法官当修廉洁之美。不受曰廉,不污曰洁。屈原云:朕幼清以廉洁兮,身服义尔未末沫。于谦说:要留清白在人间。可见,自古以来,廉洁之美德即为君子所惜、为百姓所重。为法官者,于居中之位,需审视因矛盾而来的原被告双方;为当事人者,于对立之位,总希望法律的天平向自己倾斜。于是,部分心怀鬼胎者抑或司法怀疑论者,将法官作为了拉拢的对象,金钱、美色轮番登场。而为法官者,若在敲门之夜无愧于心,若使裁判文书无愧于法,必当修成廉洁之美。如是,方能在手握权力的魔杖之时,谨慎行使;方能在面对各种诱惑之时,勇于拒绝。古人语:民不畏我严,而畏我廉;今人言:廉洁是一种力量。一腔正义,两袖清风的法官必将从内心深处散发出人性之美,恰如瓷中青花,花中净莲,给人以淡然之美,亲近之魅。

  法官当修善学之美。万物运行皆有其法,纠纷之解亦有其道,得其道,方能使累年积怨者之间涣然冰释,或使阴谋诡计者遭受惩罚。然此一目的的实现,除依赖于公正之心外,尚需法官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广博的知识积累。三百六十行,行行皆有可能产生纠纷,且每一行的纠纷都会带着其职业特色,如果法官成为了门外汉,何以化解纠纷,维护法治尊严。故此,法官还当修成善学之美,乐于伏案,精于钻研,让知识的储备紧跟时代的步伐,让庄严的庭审更具专业的目光。如是,方能准确而恰当的处理种类各异的纠纷。

  法者,国之重器。法官者,重器之守护人,在守护的过程中,若使法之大美真正的展现于民众面前,则法官当修成理性、平和、廉洁、善学之美,并彰显于自己的一言一行之中。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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